力美健是2001年在廣州創立的一個健身品牌,鼎盛時期曾在全國范圍內開設了60多家高端健身會所。近年來,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行業出現關店甚至跑路潮。力美健也關了一些店,但走破產程序的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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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家破產的是無錫力美健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1日,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但遲遲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5年后的2023年,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此為由起訴至梁溪區人民法院,要求強制清算該公司。
梁溪法院6月1日立案,6月25日裁定受理,8月17日指定江蘇崇安律師事務所組成清算組。
時過境遷,該公司早已人去樓空,清算組無法接管任何資產和財務資料。
11月2日,清算組以“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為由,向法院申請終結清算程序,轉入破產程序。
同日,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并受理破產清算案;11月9日,指定江蘇崇安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2024年7月1日,該公司被注銷。
第二家破產是廣州市力美健中八健身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廣州東浚開發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廣州中院申請對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5月27日,廣州中院裁定受理,并于6月5日指定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廣州分所為管理人。
管理人經過統計與核實,確定的無異議債權金額合計28戶約886萬元。
該公司也是人去樓空,聯系不上任何人,法院只能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管理人也無法接管任何賬冊和資產,只能據此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為由,向廣州中院申請該公司破產清算。
9月22日,廣州中院裁定宣告該公司破產。
第三家破產的是廣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公司。
該公司位于廣州市海珠區金碧一街28號金碧都市廣場50-55號樓四層,即恒大地產開發的第一個樓盤“金碧花園”內。
95后女會員楊某因與該公司、張某國(可能是健身顧問)發生服務合同糾紛,而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4年3月13日,海珠區法院作出判決:
1、力美健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楊某退還10800元及利息;
2、張某國對判決第1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民事判決生效后,因力美健公司未履行判決義務,楊某向海珠法院申請執行,被立案。
海珠法院通過各種途徑都未發現力美健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將該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于9月14日裁定該案終結本次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楊某申請將該案移送破產審查,海珠法院經審查后決定將該案移送廣州中院進行破產審查。
2025年8月4日,廣州中院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案,指定北京天馳君泰(廣州)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管理人一共確認了19戶22筆約580萬債權,并得到法院裁定確認。
其中,職工債權約67萬元,稅款債權399.70元,社保債權約12萬元,普通債權約500萬元,民事懲罰性賠償金923.65元。
最大的債權人就是恒大地產,被拖欠約421萬房租。
第二大債權人也是恒大地產的關聯方,金碧物業有限公司及廣州分公司,被拖欠約64萬物業管理費(可能包括墊付的水電費)。
力美健公司總共負債580萬,與恒大有關的為485萬,占比高達84%。
11月27日,廣州中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裁定宣告廣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次日,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這家力美健公司與上述中山八路那家是關聯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都是一樣的。
既然中山八路那家聯系不上,沒有財產可執行,金碧花園這家大概率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幸運的是,海珠法院在其他案件中扣劃了該公司銀行存款28427元,并拍賣健身設備、器材得款78840元,共計107267元,屬于可分配財產。
此外,該公司對自然人朱某軍還有一筆約408萬的債權。不過年代已久,有關民事訴訟的判決發生在2015年;2016年,力美健曾申請強制執行,對方未履行。
在107267元可分配財產范圍內,具體分配情況如下:
1、破產管理費用,43398.53元。
2、破產案件受理費,預留1224.89元。
3、管理人報酬,12898.67元。
4、職工債權,清償率約7.47%。
剩余92.53%的職工債權以及稅款債權、普通債權能否清償,就要看對朱某軍408萬債權的追討結果。
如果追不回來,只能拍賣該債權。而拍賣程序只是例行公事,應該沒人接盤。
綜上,恒大兩家關聯公司近500萬的普通債權全都打了水漂。
第四家破產的是廣州市力美健夢樂城健身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自然人陳某向廣州中院申請該公司破產,目前處于立案審查階段。
以上四家力美健公司,股東都是自然人。
其中,只有第2家(中山八路)和第3家(金碧花園)的股東完全一樣。
因此,掛名“力美健”的健身會所未必就是同一個老板,有的可能是直營,有的可能是加盟,有的可能根本沒有任何關系。
健身會所關門的數量很多,但走破產程序的并不多,沒有可分配財產是重要原因之一。
破產管理人通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專業公司擔任,要根據可分配財產提取報酬。沒有可分配財產或者可分配財產太少,管理人就白干了。
如果連清償順位靠前的管理人報酬都無法保證,普通債權人就更沒積極性去申請債務人破產了。
因此,有很多公司倒(閉)而不破(產),成為僵尸企業。
目前,部分地方(例如深圳)法院探索設立了管理人援助資金制度,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行業協會或社會捐助,為處理無財產案件的管理人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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