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虛擬貨幣交易的匿名性和復雜性,精心編織層層陷阱,詐騙手法不斷翻新,令人防不勝防。從線上“溫情”鋪墊到線下秘密“接頭”,這場騙局不僅騙走了被害人的錢財,也將一些試圖從中分羹的“幫手”拖入了犯罪深淵。2025年10月22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幫手”吳某、張某提起公訴。12月16日,法院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來自“鄰居”的好友申請
2024年12月底的一天,陸先生的手機收到一條申請添加微信好友的驗證消息,對方自稱是其同小區住戶。陸先生同意后,兩人就交談了起來。對方介紹自己在國外某社交平臺開網店多年,陸先生趁機向其取經。之后,對方熱情地幫陸先生在該平臺開通了一家網店。運營一家店必然需要投入資金,這件事的麻煩之處在于,因外匯管制,與資金有關的操作并不便利。對方提出可以通過虛擬貨幣中轉解決這個問題,而對方恰有渠道可以幫陸先生將人民幣兌換成虛擬貨幣,進而兌換成美元后再投入網店。
接下來,該平臺運營部“客服”與陸先生取得了聯系,讓他準備好現金,隨即安排虛擬貨幣幣商線下取錢。陸先生隨后取了222萬元現金,并約定了接頭地點。
在約定地點接頭后,一名拖著行李箱的“神秘人”拿走了現金,隨后陸先生收到了一張小額虛擬貨幣兌換成功的截圖。幣商承諾后續收到現金后,將為陸先生兌換全部的虛擬貨幣。然而,陸先生的“網店生意”在交出現金后化作了泡影。2025年2月,驚覺被騙的他向公安機關報案。
他與電詐分子有聯系
經警方偵查,一條隱秘的贓款轉移路線被描摹出來。
與陸先生接頭的人叫陳某(另案處理),是一名“取手”。成功接頭后,陳某乘車前往約定地點將現金交給了“虛擬貨幣幣商”吳某,吳某攜帶現金驅車前往外地。警方順著贓款轉移軌跡一路追蹤,鎖定了兩名犯罪嫌疑人吳某、張某,并將其抓捕歸案。
到案后,張某承認自己為吳某招攬了“取手”陳某,而吳某承認自己確實將被害人的現金用于虛擬貨幣交易,但辯解僅賺取差價。
案發后,浦東新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2025年3月20日,公安機關提請批捕。辦案檢察官逐一核查了吳某被扣押在案的6部手機,發現了其與境外電信網絡詐騙分子的聊天記錄。
“根據聊天記錄,我們還原了吳某的作案流程,可以看出吳某對上游電詐分子實施的詐騙行為是明知的。”辦案檢察官介紹,在研判了吳某的社會危害性后,2025年3月25日,檢察機關對吳某、張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一串ID露出馬腳
2025年9月25日,案件被移送至浦東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詳細梳理在案證據,著重對吳某辯解的虛擬貨幣交易是否真實展開審查。
經查發現,吳某與上游電詐分子同在一個群聊中。當上家在群里發送被害人兌換虛擬貨幣的需求信息后,吳某隨即接單,負責取現。為避免和被害人直接接觸,吳某找到張某為自己招攬“取手”。在“取手”和被害人接頭拿到現金后,吳某會將上家發送的虛擬貨幣兌換成功的訂單截圖轉發給被害人。訂單截圖中一行不起眼的“區塊鏈交易ID”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
“區塊鏈交易ID是區塊鏈網絡中用于唯一標識一筆交易的字符串,由哈希函數生成,具有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辦案檢察官解釋道,“我們將被害人陸先生收到的訂單截圖,與群聊中上家發送給其他被害人的訂單截圖進行對比,發現這些訂單的ID都是相同的。這足以證明,虛擬貨幣交易是不存在的。”
在此過程中,張某發揮著怎樣的作用?他對吳某的行為及上游詐騙情況是否知情?針對這些問題,浦東新區檢察院兩次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經對吳某、張某的手機數據進行技術恢復并全盤梳理,辦案檢察官又有了新發現:張某與吳某關系密切,張某負責招攬“取手”,并向“取手”發放工資,宣稱跟隨吳某干每天可賺數千元,同時叮囑“取手”,一旦被警方抓獲,必須堅稱“做的是虛擬貨幣交易”,承諾會幫助“取手”找律師保釋、向“取手”家里寄錢。
“張某到案后一直不承認自己與吳某有密切關系,同時,張某的行為明顯不是正常的虛擬貨幣交易表現,這些異常之處均印證了張某對吳某的非法行為明顯知情,并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辦案檢察官表示,吳某、張某明知從被害人處拿到的現金是犯罪所得,依然予以轉移,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5年10月22日,浦東新區檢察院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吳某、張某提起公訴。
此外,與被害人陸先生微信聯絡,進行前期引流的犯罪分子涉及多人,均已另案處理。
【檢察官普法】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構成此罪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需要強調的是,法律上的“明知”不僅包括明確被告知,也包含根據常理應能推斷的情形。例如交易價格明顯反常、交付方式隱蔽可疑等。
因此,務必對聲稱“虛擬貨幣投資”“網店刷單充值”等需大額現金交易、線下秘密交接的活動保持警惕;切莫輕信“高薪兼職”“輕松獲利”等話術,不要出借個人賬戶替他人進行目的不明的轉賬、取現或交接財物;警惕在二手市場中收購遠低于市場價、來源不明的電子產品、車輛等。這些行為很可能在實質上協助了電信詐騙等犯罪轉移贓款,讓自己淪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共犯,最終面臨法律的嚴懲。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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