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付學偉當時考慮到教建公司建設學校的公益性質,幫扶了教建公司,實質上也是為華容縣的教育事業做出了貢獻。教建公司沒有償還能力了,華容縣教育體育局不管是出于法理還是情理都應該主動還款,豈能不講道義翻臉不認人?如此耍賴,又將政府的誠信置于何地?
華容縣教育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教建公司),最早成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是岳陽市華容縣教育體育局下轄的一家企業。經過多次企業注冊信息變更和改制,該企業的實際控制人都是華容縣教育體育局,企業的法人代表、股東均為華容縣教育體育局的職工,并負責任命和調動;企業的資產也由華容縣教育體育局使用和處置。
但是,在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中,華容縣教育體育局對于這家企業多年來一以貫之的控制權矢口否認,拒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華容縣法院罔顧事實,在判決書中將查證的事實和判決結果強行割裂,導致債權人的權益長達十多年無法得到保障。
2012年8月,教建公司需資金周轉建設華容縣馬鞍山實驗學校,其公司財務人員向付學偉借款200萬元。借款均由時任教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白某星收取,同時公司向付學偉出具了一張借款單。由公司財務人員簽名,法定代表人白某星簽名擔保。
白某星原系華容縣五中后勤主任,被華容縣教育體育局調往教建公司任法人代表。正是因為白某星有華容縣教育體育局職工的身份,教建公司系教育局直屬企業的原因,付學偉才愿意出借200萬元幫扶持該企業渡過欠付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難關。
后因教建公司未按期償還借款,付學偉將教建公司、白某星以及公司財務訴至華容縣法院,要求償還借款200萬元及利息。華容縣法院于2014年9 月5日作出(2014華民初字第 007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教建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付學偉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白某星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014年11月,付學偉向華容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教建公司名下有一宗國有劃撥土地但無法執行。2016年,因沒有查詢到教建公司及白某星名下其他財產,法院終結該執行程序。
2018年5月,因教建公司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華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吊銷了教建公司的營業執照。2022 年,付學偉認為教建公司出現了歇業等解散事由,且華容縣教育局無償接受了教建公司的財產,因此向法院申請追加華容縣教育局為該案被執行人。
2019年11月,華容縣法院將教建公司存放在華容縣教育體育局的90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教建公司、白某星賬戶內的近161萬元劃扣至法院執行賬戶,向付學偉支付了30萬元現金;此外,教建公司3個門面亦由華容縣法院強制執行進行了部分償還,除去自行支付門面過戶等費用,付學偉獲得的清償款總價值約為5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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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華容縣
此后,付學偉認為華容縣教育體育局承接了歇業后教建公司的全部資產,應當清償約150萬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但是,華容縣法院(2022)湘 0623 執恢 369 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認為無證據證明華容縣教育局無償接受了教建公司的財產,不能追加華容縣教育局為該案被執行人。
付學偉不服該裁定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4 年3月7日作出(2024)湘06執復8號執行裁定書,維持了華容縣法院的裁定。
后付學偉認為華容縣教育局系教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且與教建公司存在人員混同、收取管理費等現象,損害了教建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向華容縣法院訴請華容縣教育局對教建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股東李某平、裴某久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債權人付學偉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998年4月5日,為適應市場需要和業務招攬,經華容縣教育委員會同意,另行登記成立教建公司,房屋建筑資質等級登記為三級,登記法定代表人為周某忠,注冊資本金為600萬元。
其中原公司職工持股出資 458 萬元,占比 76.3%;周某忠出資 48.8 萬元,占比 8.1%;李某平出資 27.68 萬元,占比4.6%;魯某端出資 27.24 萬元,占比 4.6%;裴某久出資 38.28 萬元,占比 6.4%。其主要業務是承建教育系統內的校舍、教學樓、宿舍等基建項目。
2009年12月28日,華容縣教育局作為甲方與教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星作為乙方簽訂了一份《關于租賃承包經營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約定自 2010年元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由乙方向甲方租賃承包經營教建公司。
甲方同意乙方在本系統內學校的基建維修和在本系統內已中標的建設項目按實際結算總額的 5%收取管理費,同時約定乙方要妥善解決好現有在編人員的就業、晉級、退休等有關事宜。
2013年3月28日,華容縣教育局與教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星作為乙方雙方再次簽訂了一份《華容縣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包經營合同》,約定乙方每年向甲方上交貳拾萬元承包款。簽訂合同時補交2012年承包款 20萬元和2013年度承包款20萬元,共計40萬元。
2010年12月1日,華容縣教育局人事股向華容縣三封中學出具了一份《華容縣教職工工作調動通知》,將教建公司股東裴某久安排到三封中學從事后勤、安保工作,李某平安排到操軍中學從事后勤、安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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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人事任命證實教建公司受到華容縣教育局的實際控制
但是,華容縣教育體育局稱,華容縣教育體育局并非教建責任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參與教建責任公司的出資、經營管理或實際控制該公司。付學偉主張華容縣教育體育局系“實際控制人”,缺乏事實依據,華容縣教育體育局與教建公司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隸屬或股權關系。
華容縣法院(2025)湘 0623 民初 1570 號判決書內容如下(節選)
被告李某平陳述:“1998年成立教建公司是為了投標升級,所有的股東都沒有實際出資。股東是虛擬的,持股會都是教育局的職工。教建公司實際上就是教育局開設的,股東在公司并沒有分紅,只有固定工資。公司股東從來沒有見過合同,股東會也沒有權利和教建公司簽訂合同,都是由華容縣教育局直接和承包人簽訂。
庭審過程中,裴某久、李某均認可其并未對教建公司進行實際出資。為查明白某星在承包教建公司期間向華容縣教育局交納承包管理費用等相關案件事項,本院工作人員前往華容縣教育局查明調取相關資料遭到拒絕。”
被告李某平、裴某久二人雖在庭審過程中承認其未進行實繳出資,但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以及公司改制的實際情況,仍然能夠推定教建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時(改制后)即已完成了注冊資本實繳的義務。
其次,被告李某平、裴某久雖然均系教建公司的登記股東,但二人均系受華容縣教育局的任命到教建公司任職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實際為職務行為。且在案涉借款糾紛發生前,二人就已接受華容縣教育局的任命,被調離了教建公司,未繼續在教建公司中任職,亦未參與公司任何項目的投資建設。
因此無法證明被告李某平、裴某久二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故對原告請求被告李某平、裴某久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華容縣教育局原系教建公司前身即華容縣教育建筑隊的上級單位,但該行政隸屬關系已因公司改制而終止。改制后的教建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對外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華容縣教育局不構成教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即使認定華容縣教育局是教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不意味著華容縣教育局需對教建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華容縣法院以“舉證不能”為理由駁回了付學偉的訴訟請求。付學偉不服,向岳陽市中院提起上訴,上訴狀稱(節選):
“在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李某平、裴某久均當庭自認其并未對教建公司進行實際出資,當事人的自認是證明案件事實的直接、有力證據。一審法院在有兩被上訴人自認的情況下,仍僅憑一份存在明確免責聲明的《驗資報告》逆向推定兩位股東出資完成,屬于基本事實認定錯誤。
根據公司法基本原則,股東對公司負有足額繳納出資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股東身份來源(如職務任命)或后續崗位變動而免除。被上訴人李某平、裴某久經工商登記公示為教建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而言即負有資本充實的責任。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僅關乎其是否濫用股東權利,而不能對抗其作為登記股東應承擔的基本出資義務。
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華容縣教育體育局不構成實際控制人且不承擔連帶責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本案證據足以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華容縣教育體育局是教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歷史與控制淵源:(2003)湘法民一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已查明“教建公司系教育局屬下的具有三級建筑施工資質等級的法人企業”,明確了雙方的歷史隸屬關系。
人事任免與支配:一審已查實,教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如李某平、裴某久)均由華容縣教育體育局直接任免和調動,這表明華容縣教育體育局對公司的核心決策層擁有絕對的控制力。
核心資產與經營控制:華容縣教育體育局與教建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約定收取承包款、管理費,并“解決在編人員就業”,這遠超一般商事合作,實質上是控制了公司的經營命脈和利潤分配。案涉借款用途“建設華容縣馬鞍山實驗學校”本身即為教育系統項目,進一步印證了華容縣教育體育局對教建責任公司業務來源的控制。
財產關聯與拒絕調查:一審中法院欲向華容縣教育體育局調取承包款繳納等關鍵證據,遭到其無理拒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司法解釋,應推定上訴人主張的華容縣教育體育局通過控制獲取利益的事實成立。一審法院未能就此作出對上訴人有利的認定,屬舉證責任分配不公。”
債權人付學偉出身于農民,此案歷經四任執行局長,十余年來不斷的上訴,申請追加華容縣教育體育局為被執行人,均遭縣市二級法院駁回,并多次向省委巡視組,中央巡視組反映相關情況,懇請解決問題,但只走了過場。
債權人付學偉稱,現在只能到處籌錢交訴訟費用,現已導致生活貧困潦倒,請求岳陽市中院主持公平正義,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還債權人一個公道,體現司法獨立,不受任何干預的法治精神。
《陳勇評論》認為,華容縣教育體育局究竟是不是教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已經通過上述的證據展示和判決書記載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證實。但華容縣法院為華容縣教育體育局進行責任開脫可謂“煞費苦心”。
債權人付學偉當時考慮到教建公司建設學校的公益性質,幫扶了教建公司,實質上也是為華容縣的教育事業做出了貢獻。教建公司沒有償還能力了,華容縣教育體育局不管是出于法理還是情理都應該主動還款,豈能不講道義翻臉不認人?如此耍賴,又將政府的誠信置于何地?
華容縣教育體育局對教建公司的實際控制分為三個階段:改制前,改制后、歇業后。自始至終,華容縣教育體育局都對教建公司擁有絕對的控制權。
證據證實,改制之前:教建公司的企業設立、股金注入、人事任免、職工調動、業務項目完全由華容縣教育體育局控制;改制之后:華容縣教育體育局仍然通過簽署經營承包合同、收取承包管理費的方式實際控制教建公司,肥水不流外人田式的承攬教育系統的工程業務,表象上是政企分開,實際上仍然是政企一家;歇業后:教建公司的國有劃撥土地、職工安置仍然由華容縣教育體育局處置。
華容縣法院(2025)湘 0623 民初 1570 號判決書載明的證據實際上都證實了華容縣教育體育局就是教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說理部分卻強行將證據進行剝離。這充分說明,華容縣法院的該判決受到了非法律因素的干擾,是一份罔顧事實的枉法裁判。
據悉,岳陽市中院二審將于2月5日開庭審理,希望岳陽市中院正本清源、嚴格依據依法審理,糾正一審法院錯誤,切實維護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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