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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論叢》2026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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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論叢》2026年第1期要目

      【構建中國數據涉外法治自主知識體系】

      1.數據跨境流動國際法規制與中國應對

      馬忠法

      2.跨境數據保護的涉外檢察路徑

      ——以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為導向

      林喜芬

      【合同法理論與規則的新闡釋】

      3.論違約責任的預防功能

      王利明

      4.效力瑕疵雙務合同返還中的折價補償

      黃芬

      【刑法再法典化目標下的技術與方法】

      5.刑法解釋的方法論考察與反思

      魏東

      6.刑法條文擬制的檢視與重塑

      馬鳳春

      【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學術主持人:陳瑞華)

      7.論刑事對物之訴的獨立性

      陳瑞華

      8.《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試點轉化”模式

      李奮飛

      9.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五個維度

      高詠

      【要素市場與政府權力配置】

      10.數據交易場所的地方競爭及其制度糾偏

      袁康

      11.論金融穩定監管權架構的協調性難題

      趙天書

      【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與損害救濟】(學術主持人:楚道文)

      12.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分與合的制度進路

      楚道文

      13.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典化表達

      李依林

      【構建中國數據涉外法治自主知識體系】

      1.數據跨境流動國際法規制與中國應對

      作者:馬忠法(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據跨境流動趨勢不可避免,其影響個人隱私、國家安全和經濟發展(含數據壟斷)等事宜;對此,各國或地區采取的規制措施略有不同:歐盟偏重保護人權,尤以保護個人隱私為特色,美國當下傾向于限定性的數據自由流動,中國強調安全可控情形下的自由流動。而數據跨境流動的國際法規制呈碎片化狀況,無全球統一的條約調整,相關規范分散于區域性自由貿易協議中;內容仍集中于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經濟發展等。國內層面,中國應在統籌安全、發展與隱私保護原則下,完善相關國內立法,以自貿區為試點對接高標準國際數據貿易規則,為引領該領域國際規則的發展與完善創造積極條件;國際層面,應主動參與國際合作,充分發揮現有區域性規則的作用,確保數據保護、監管機制優化與自由流動的平衡,參與甚或引領國際數據貿易規則尤其是全球多邊數據跨境流動協議之形成,以最大程度實現數據貿易利益,造福各國人民。

      關鍵詞:數據跨境流動;國際法規制;國家安全;個人隱私

      2.跨境數據保護的涉外檢察路徑

      ——以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為導向

      作者:林喜芬(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新質生產力形成于科技革命的宏觀背景,為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提供持續動能。涉外檢察作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一環,須為新質生產力的發展塑造穩定的制度環境。數據在新質生產力的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涉外檢察需對其進行重點保護。在跨境數據保護方面,我國涉外檢察存在介入國際刑事司法領域程度有限,識別電子數據流動狀態面臨客觀限制,保障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的渠道闕如等問題。作為應對方案,我國涉外檢察需以國家主權原則、程序法定原則、比例原則為指引。在跨境數據保護路徑的構建上,宜建立檢察主導下的數據出境安全審查機制,將風險預防和持續性監督理念融入其中;明確檢察機關在跨境數據保護中的身份定位,履行法律監督職能,輔助中國法律查明,為維護我國多元利益提供法治保障。

      關鍵詞:涉外檢察;涉外法治;新質生產力;跨境數據保護;刑事司法

      【合同法理論與規則的新闡釋】

      3.論違約責任的預防功能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傳統合同法將違約損害賠償的目標,定位于填補非違約方因違約遭受的實際損失。然而,現代合同法的發展趨勢已逐漸從“事后補償”轉向“事前預防”。違約責任不僅承載著填補損失的功能,而且體現出預防違約的目標。預防違約一方面通過完全賠償原則的反射效果實現,另一方面也通過獨立的預防性違約責任實現。在比較法上,違約責任的預防功能日益受到重視,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違約責任制度也已經初步展現出違約預防功能:嚴格責任構成預防功能的責任基礎,強化履行利益保護從經濟激勵角度實現了預防功能,懲罰性賠償制度強化了預防功能的實現,舉證責任和損害計算方式的優化保障了預防功能的實現。準確理解違約責任的預防功能,有助于全面把握《民法典》合同編的規范體系與價值導向,進而更為準確地理解與適用相關規則。

      關鍵詞:違約責任;預防違約;損害填平;惡意違約

      4.效力瑕疵雙務合同返還中的折價補償

      作者:黃芬(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157條為折價補償(返還義務)確立了獨立的請求權基礎,它以雙務合同事實上的牽連性為內核,同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它應排除不當得利請求權的適用。第157條請求權的獨立意味著即使當事人返還不能,原則上負有折價補償義務,不能主張善意得利人的得利喪失抗辯。折價補償的價格計算原則上采用主觀標準,以合同約定價格作為折價的依據,以此作為當事人的“犧牲界限”;在轉賣情形,若轉賣價格低于合同價格,善意的受領人可以主張以轉賣價格作為折價補償的依據。當出現意思表示瑕疵系于合同價格或對待給付、惡意的受領人因可歸責于自己的行為致返還不能、價值波動較大的不動產返還不能等折價補償情形,應當采取客觀的標準,以市場價值或評估鑒定價值作為折價的依據。

      關鍵詞:不當得利;折價補償;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效力瑕疵

      【刑法再法典化目標下的技術與方法】

      5.刑法解釋的方法論考察與反思

      作者:魏東(四川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法解釋的方法論本體,應當是兼具法學方法與法律方法的統合論,而不宜局限于根據法學方法與法律方法的相對區分論所框定出來的法律方法。當下刑法解釋的方法論范式之爭,主要集中于功能主義刑法解釋方法論的深刻反省,在理性審視新功能主義、積極的和消極的功能主義的基礎上,聚焦于如何進一步“限制后果主義的適用方法”議題,依次反思法律后果取向主義所可能“造成的社會損害”、所應有的法律“規制信息”以及所能限制到最小限度的“實際負面影響”,以最大限度實現刑法解釋結論整全有效性。整全性功能主義刑法解釋論作為當下時代刑法解釋的方法論范式,其創新內涵、反思發展和時代使命值得理性審視。

      關鍵詞:刑法解釋;方法論本體;方法論范式;反思法;整全性功能主義刑法解釋論

      6.刑法條文擬制的檢視與重塑

      作者:馬鳳春(山東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法擬制包括三個層次。其中,狹義的刑法擬制僅指刑法條文擬制,廣義的刑法擬制是指立法擬制和理論擬制,最廣義的刑法擬制還包括有權解釋中的類推解釋。嚴格而論,類推解釋并非刑法擬制。刑法條文擬制是特別規定的一種,但特別規定并非都是刑法條文擬制。刑法條文擬制與指示規定相似,但指示規定并非刑法條文擬制。對于一個具體條款而言,其不可能既是刑法條文擬制又是注意規定。目前,刑法條文擬制存在標志用語有待優化的問題,部分刑法條文擬制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側面、違反責任主義的嫌疑,另有部分刑法條文擬制存在重刑化的傾向。有必要借鑒傳統中國法的律母和1979年《刑法》體系的術語,以完善當前的刑法條文擬制。在立法者未完善刑法條文擬制以前,對于部分存疑的刑法條文擬制宜合理運用解釋技巧重新詮釋,確保責任主義、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貫徹。充分認識到刑法條文擬制的重要性,有助于人們在制定有權解釋特別是司法解釋時精準把握不同制度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刑法條文擬制;類推解釋;指示規定;注意規定;檢視;重塑

      【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學術主持人:陳瑞華)

      7.論刑事對物之訴的獨立性

      作者: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為有效保護被告人、被害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權益,將涉案財物追繳活動納入法治化的軌道,有必要對刑事訴訟中的涉案財物追繳制度作出重大改革。在這一方面,可以借鑒被告人不到案案件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實施經驗,總結案外人異議制度的教訓,提出一種在被告人到案案件中引入相對獨立的刑事對物之訴機制的立法構想。之所以要建立這一相對獨立的對物之訴機制,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刑事對物之訴具有相對獨立的訴訟標的,應通過相對獨立的訴訟形態來解決這一特定訴訟請求;檢察機關出于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需要適度擴展公訴權的內涵和外延,行使相對獨立的對物公訴權;被告人、被害人以及那些對被申請追繳的涉案財物提出民事權屬異議的人,都屬于具有當事人地位的利害關系人,可以針對檢察機關的追繳申請行使對物抗辯權;法院為對檢察機關追繳涉案財物的申請進行公正的審判,確保庭審的實質化,需要構建一種相對獨立的對物庭審程序;檢察機關提出的追繳涉案財物的特定訴訟主張,決定了這一訴訟具有較為特殊的司法證明機制。

      關鍵詞:刑事對物之訴;涉案財物追繳;對物公訴權;對物抗辯權;相對獨立的對物庭審程序;利害關系人

      8.《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試點轉化”模式

      作者:李奮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紀檢監察學院)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已被納入立法規劃,當前學界對修改內容與模式尚未形成共識。傳統的“直接立法”模式難以保障修法效果,而發端于2012年的“試點轉化”模式,強調通過基層司法實踐探索解決方案,經立法機關總結成功經驗后上升為法律,有效兼顧了制度創新與風險控制。該模式以司法機關的先行試點、顯著成效及立法轉化為基本要素,其正當性根植于實踐檢驗真理的哲學認識論、漸進調適的實用主義方法論以及追求法律與社會相契合的實效本體論。盡管以往的試點轉化實踐仍有缺陷,但通過規范試點授權、建立科學評估程序、完善轉化保障機制,該模式能成為篩選《刑事訴訟法》修改內容的主要根據。當前,應從完善以審判為中心、認罪認罰從寬、涉案財物處置、律師辯護全覆蓋等方面入手,激活試點探索。

      關鍵詞:刑訴法修改;試點轉化;真理標準;實用主義;試點評估

      9.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五個維度

      作者:高詠(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

      內容提要: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在我國立法中已形成較為完整的體系,但在司法實踐中,該程序的運作仍面臨一定挑戰。程序能否有效發揮其保障訴訟公正的功能,取決于制度邏輯是否清晰,以及核心制度環節能否得到有效落實。程序獨立性的保障、啟動機制的合理設置、舉證責任倒置與最高證明標準的實施、庭審中控辯雙方的力量平衡以及二審程序對程序性違法的監督,這五個維度是該程序能否順利運行的關鍵環節。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程序性裁判;證明機制;證據合法性審查

      【要素市場與政府權力配置】

      10.數據交易場所的地方競爭及其制度糾偏

      作者:袁康(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為搶占數字經濟發展先機,各地爭相圍繞數據交易場所的設立、運營和配套政策展開激烈競爭,競爭過剩、同質競爭、競爭失序等亂象叢生。不同于一般的市場競爭,數據交易場所地方競爭具有鮮明的政府主導性特征。基于府際競爭視角,數據交易場所的競爭亂象可被歸因為地方間盲目競爭所致的市場失靈以及央地博弈中統一管制闕如所致的監管失靈。應遵循流動性集中與差異化競爭的市場邏輯,在中央統籌下有序推動數據交易場所建設,構建場所間有秩序、有節制、有差異以及有協作的競爭格局。建議明確國家數據局對數據交易場所的審批權和監管權,完善數據交易場所的動態評估、準入與退出機制,建立多元化的場所生態體系,推動形成場所間協同發展機制,探索數據交易場所良性競爭的制度糾偏方案。

      關鍵詞:數據交易;數據交易場所;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場所競爭

      11.論金融穩定監管權架構的協調性難題

      作者:趙天書(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法哲學與交叉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金融穩定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為中國特色的金融穩定監管權架構確定了法律基礎。這種監管權架構與雙峰監管相比更有利于發揮行為監管目標與微觀審慎監管目標的協調效應,但也存在一個亟待解決的實踐難題。在寬松的金融周期,這種監管權架構會加劇剛性監管規范與逆周期監管目標之間的沖突,給金融監管的穩定性與有效性帶來不利影響。引入原則導向監管理念,適度限制微觀審慎監管的擴張有助于解決這一周期性的協調難題,維護我國金融穩定監管權架構的內在協調性和跨周期的穩定性。

      關鍵詞:剛性監管;原則導向監管;微觀審慎監管;宏觀審慎監管;行為監管

      【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與損害救濟】(學術主持人:楚道文)

      12.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分與合的制度進路

      作者:楚道文(山東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如何針對經營性與公益性自然資源資產分別建構與監督管理相協調的資產管理制度,仍是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中的一個待解問題。在資產管理與監督管理相分離基礎上“統一行使”并相互制約,是更適應以實現經濟價值為主要目的的經營性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制度模式。自然保護地作為典型的公益性自然資源資產,其資產管理,以實現生態價值、提升生態服務功能為目的,與保障生態公共利益的監督管理目的相通;在用途管制等管理方式上與監督管理相互補充;而且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賠償制度也實現了對監督管理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覆蓋。故應在“統一行使”前提下,推進自然保護地資產管理與監督管理機構及職責上的再統合。

      關鍵詞:自然保護地;生態補償;公益性;生態價值;資產管理

      13.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典化表達

      作者:李依林(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自然資源國家所有語境下,自然資源資產屬于國家利益,不同于以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為客體的公共利益。將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賠償制度納入生態環境法典契合法典編纂的需求,但也面臨著與環境公益損害救濟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之間的體系協調問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已經在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救濟上實現了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優先適用性替代。考慮到救濟主體的同一性、客體的統一性、制度目的的同向性,應基于一體救濟的理念,將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賠償制度融合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之中,從而在生態環境法典中建立集要素救濟和功能救濟于一體的生態與資源損害賠償制度。同時,基于制度協同的考量,應在法典之外加緊完善管理者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責任制度,從而構建起黨的規范與法典協調統一的自然資源資產損害救濟制度體系。

      關鍵詞:自然資源資產;自然保護地;損害賠償;生態環境法典;一體救濟

      《政法論叢》是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法學類專業學術期刊,由山東政法學院于該刊于1985年4月創刊主辦的雙月刊,主編孫培福教授。《政法論叢》倡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研究精神,堅持科學正確的政治與學術導向,強化質量意識,追求學術高品位,實行開放辦刊,注重發掘和扶植法學新人,積極傳播和吸納國內外優秀的法學研究成果。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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