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被告,當收到一份關于建筑作品著作權侵權的起訴狀時,您可能正面臨賬戶被凍結、項目停工、商業信譽受損乃至巨額索賠的壓力。這類指控往往直指您公司的核心業務——無論是生產建筑模塊、搭建商業展位,還是開發特色構筑物。本文將從一個虛構但典型的案件切入,結合司法實踐,深度剖析此類糾紛的核心抗辯要點,旨在為身處類似困境的被告提供清晰的法律應對思路。
1. 案件介紹
被告困境: A公司是一家專注于預制式建筑模塊研發與生產的科技公司。其主打產品為一款可快速組裝成多種樣式房屋(如半球形房屋、方形墻壁圓弧穹頂房屋)的墻體模塊系統。產品上市后,市場反響良好。然而,在2021年,A公司突然收到來自某法院的傳票,被自然人乙訴稱侵犯其建筑作品著作權。乙聲稱,其于2010年自行建造了一處藍色球形房屋,融合了民族建筑特色,具有獨創性。而A公司生產銷售的建筑模塊,組合后形成的房屋外觀與其球形房屋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其署名權、復制權和發行權。乙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并公開道歉。訴訟伊始,A公司的部分銀行賬戶因原告申請財產保全而被凍結,生產線面臨停工風險,已簽訂的商業訂單也因不確定性而陷入僵局。
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乙自行建造的藍色球形房屋是否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筑作品”?以及,A公司產品的最終形態是否與該房屋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相同或相似”,從而構成侵權?
案件背景(已脫敏): 乙建造的房屋總體呈球形,由縱向木材構成骨架,外層由房屋板拼接,涂為藍色,設有圓形窗和凸出的長方形門。A公司的產品為標準化模塊,可根據不同組合方式形成多樣化的房屋形態,其展示的房屋樣式中,頂部有窗,側面有方形半圓頂的門窗,外部涂色為單色或單色加卡通形象。
2. 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院】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乙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從作品認定和侵權比對兩個層面進行了論證:
涉案房屋不構成受保護的“建筑作品”。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受保護的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即能體現作者獨特的選擇、取舍和判斷。本案中,乙建造的藍色球形房屋,其主體造型為自然界或社會中普遍存在的球形結構,通體藍色,門窗樣式為普通的方形或圓形,整體缺乏專有的、與眾不同的獨創設計成分。因此,該房屋不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不構成建筑作品,自始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即使構成作品,兩者亦不構成相同或相似。 法院進一步指出,建筑作品的保護范圍僅限于建筑物本身的外觀,包括線條、裝飾、色彩等,而不包括建筑材料、技術方案以及建筑物的內部特征和裝潢。將A公司產品組合形成的房屋與乙的房屋進行比對,二者在外觀主體結構(如骨架構成方式)、門窗設計(圓形窗與方形半圓頂窗、凸出長方形門與方形半圓頂門)以及外部涂色(通體藍色與單色或卡通涂裝)上均存在顯著不同,不具有相同性或相似性。因此,A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乙著作權的侵犯。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本案的判決結果清晰地勾勒出建筑作品著作權侵權訴訟中,被告可以著力構建的兩道核心防線。對于面臨類似指控的被告而言,深入理解并運用以下法律要點至關重要。
(一)法條解讀:建筑作品保護的邊界何在?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思想”,這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具體到建筑作品,這一原則體現為保護范圍具有嚴格的限定性。
首先,保護客體特定。只有“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才受保護。這意味著,單純的建筑設計圖、施工圖屬于“圖形作品”,建筑模型屬于“模型作品”,它們雖受保護,但保護依據與建筑作品本身不同。更關鍵的是,普遍使用的大眾性建筑外形,如常見的板樓,因缺乏排他性(獨創性)而不受保護。
其次,保護范圍限縮。保護只“及于建筑物本身”,且“只涉及外觀,包括線條、裝飾、色彩等,不涉及建筑物的內部特征和裝潢”。同時,建筑物的構成材料、建筑方法(技術方案)以及為實現實用功能所必須的表達(即“思想”與“表達”發生合并的情形),均被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例如,因使用特定規格板材而必然產生的橫向帶狀紋理,或因工作區功能需求而必然形成的空間布局,這些都屬于不受保護的范疇。
上海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發現,許多原告錯誤地將建筑的功能性設計、通用元素或公有領域的造型主張為獨創性表達。被告的抗辯首要任務,就是依據上述法律邊界,質疑原告主張的“作品”是否真正具備受法律保護的資格。
(二)抗辯策略:被告如何構建有效防御?
基于以上法律框架,被告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展開積極抗辯:
主張原告“作品”缺乏獨創性。這是最根本、最有力的抗辯點。可以論證原告建筑所采用的造型(如球形、長方體)是自然界或該領域極為常見、通用的形態。其使用的色彩(如單一藍色)、門窗樣式(標準圓形或方形)等元素,均屬于公有領域的常規設計,未體現出作者個性化的藝術創作和審美判斷。例如,在另一起涉及“迷你練歌房”的案件中,法院認為其亭式長方體形狀屬于該類產品的通用設計,藝術美感未達到建筑作品應有的高度,故不予保護。
主張被控侵權物與原告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在具體比對時,應嚴格遵循“分離原則”,即剔除不受保護的功能性部分和通用元素,僅對比可能具有獨創性的外觀表達。重點比對兩者在整體造型、線條組合、裝飾圖案、色彩搭配等方面的差異。如本案所示,即使都是球形或房屋概念,但在具體的外觀、門窗細節、色彩運用上存在本質區別,就不能認定侵權。
主張被控部分屬于功能性或技術性表達。如果被指控相似的部分(如特定的結構線條、模塊拼接方式)是實現建筑穩固、快速組裝或通風采光等實用功能所不可或缺的,或者是由所選用的標準建筑材料本身特性所決定的,則可以援引“思想與表達合并”原則,主張該部分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審查原告權利基礎與證據。核查原告是否對其建筑完成過著作權登記,登記類別是否正確。審查其提供的證據(如照片、設計圖)能否清晰、完整地展示其主張的獨創性外觀。在委托設計或合作設計的情形下,還需審查原告是否為適格的著作權人。
(三)風險提示與行動建議
對于被告而言,敗訴風險主要源于兩點:一是對建筑作品獨創性的判斷過于主觀,可能遇到不同的司法認定觀點;二是自身產品在設計上確實存在對他人具有獨創性外觀特征的模仿。為規避風險,俞強律師建議:
事前預防:在產品研發階段,應進行充分的著作權風險排查,避免模仿市場上已有獨特外觀的建筑或構筑物。建立設計素材庫,確保所用元素來源清晰或屬于原創/公有領域。
事中應對:一旦被訴,應立即聘請專業律師,從上述抗辯策略入手,組織證據。重點收集能證明原告建筑屬于通用設計、兩者存在顯著差異、以及己方設計獨立創作過程的證據。
程序抗辯:關注訴訟時效、管轄權等程序問題。同時,對于原告可能提出的高額賠償請求,積極從原告實際損失、被告獲利、作品獨創性程度低等角度進行抗辯,以降低可能的賠償數額。
上海律師團隊在處理商事糾紛,尤其是知識產權與不正當競爭交叉的復雜案件時,特別注重從證據鏈構建和法律適用兩個維度為客戶制定策略。例如,在美克家居指控某廚柜公司展位抄襲其藝術中心建筑作品的糾紛中,爭議點就不僅在于建筑作品侵權的判定,還可能涉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下的混淆行為。這要求律師具備跨領域的綜合研判能力。
4. 律師團隊與專業領域展示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始終秉持 “通過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商業權益” 的核心理念。俞強律師作為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及超過15年的執業經驗,已成功代理各類復雜商事案件700余起。
團隊深度專注于為公司客戶提供以下領域的法律服務:公司股權糾紛、合同爭議、金融與資產管理糾紛、知識產權(含著作權、專利、商標)侵權與確權訴訟、商事犯罪辯護,以及執行異議、再審、抗訴等各類訴訟程序代理。我們深刻理解企業在面臨知識產權侵權指控時的焦慮與迫切需求,善于從被告視角出發,構建堅固的法律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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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事實千差萬別,本文基于公開司法案例進行的法律分析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的法律意見或執業建議。在面臨實際訴訟時,請務必咨詢專業律師,結合案件全部證據材料作出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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