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法技分理是新時代首創?”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這一斗醫文化的核心理論基石,早在2002年8月前就已載入原部門規章《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其明確劃分醫療責任事故與技術事故,直指核心:唯有責任事故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技術過失不納入刑事調整范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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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劃分絕非文字游戲,而是醫療回歸本質的關鍵支點。醫療衛生事業的公益屬性、為人民服務的本職,恰恰需要法技分理的清晰界定來守護。當責任與技術的邊界模糊,要么讓醫護人員背負過度風險而束手束腳,要么讓管理失職的漏洞被掩蓋,最終損害的都是患者權益。
數據最具說服力:醫療安全質量不良事件中,87.1%源于管理失職或違法。從基層醫療機構消毒不規范導致的院感,到診療流程中查對制度的缺失,管理漏洞才是糾紛高發的主因。剩余不足13%的技術過失,也并非單純依賴個人能力彌補,而是需要通過管醫層面的系統培訓、資源調配來逐步化解。
回望制度演進,1987年《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立的分類原則,歷經后續法規完善,始終堅守“區分責任與技術”的核心邏輯。刑法第335條更是明確,醫療事故罪的成立以“嚴重不負責任”為前提,技術層面的過失不構成刑事追責要件。這背后是對醫療行業復雜性的深刻認知:技術有邊界,責任無模糊地帶。
回歸公益屬性,關鍵在于實事求是調正從醫、行醫、辦醫、管醫的方向。讓管理失職者擔其責,讓技術探索者有空間,通過強化管理補短板、優化培訓提技能,才能讓醫療事故和糾紛真正降下來、穩下來。法技分理不是新發明,卻是新時代醫療行業行穩致遠的必由之路——唯有厘清邊界、精準施策,才能守護醫者初心、保障患者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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