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判斷一個兇手是不是真“精神病”,法醫竟然要用成千上萬只蛆蟲把尸體“啃”成白骨。更讓人震撼的是,這個過程需要家屬簽下一份“無法保留全尸”的同意書——這一切,只為撬開一具正在腐爛的尸體口中,那份關于“故意殺人”還是“發病失控”的終極答案。
今天我們不說尋常的兇殺案,要說的是一場“尸體上的審判”——當法律在“精神病”三個字前陷入僵局,是法醫讓尸骨開口說話,揭穿了兇手精心偽裝的殺人劇本。
工廠職工淋浴房,潮濕的水汽里彌漫著濃重的血腥味。兩名工人——孫一發和李樂,倒在了血泊中。尸檢報告顯示:一人身中38刀,另一人31刀。
但嫌疑人趙巖的說法卻截然不同:“我什么都不記得了。清醒時已經被保安按住,只看見同事倒在地上。”問題的關鍵,就藏在這句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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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巖聲稱自己是“精神病患者”,作案時正處于“發病狀態”。如果這一點被證實,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換句話說,“精神病”這三個字,可能直接讓他從“故意殺人”變為“不負刑事責任”。
但警方和法醫團隊,從一開始就嗅到了不對勁。現場勘查組的同事提取了現場血跡,試圖還原案發過程。刑警隊長率先提出了質疑:“一個精神病發作的人,怎么可能精準控制局面,同時砍死兩個、砍傷一個?”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邏輯起點。從犯罪心理學和司法實踐看,精神病患者作案往往具有無目的性、隨機性和失控性。他們很少能明確選擇目標、控制作案節奏,更難以在激烈對抗中同時制服多人。
而本案中,兩名死者都在洗澡,處于毫無防備的狀態。兇手是趁其不備突然襲擊,這本身就帶有“預謀”的色彩。更關鍵的是,法醫在復檢尸體時發現了第二個重大疑點。
盡管兩名死者都被砍了幾十刀,創口凌亂,但所有刀傷都“恰好”避開了心臟、主動脈、肝臟等致命部位。沒有一刀是立即致命的。
這太反常了。如果兇手真的處于精神失控狀態,他的攻擊應該是無差別、無意識的,怎么可能刀刀“精準”避開要害?這反而更像是一種清醒狀態下的刻意控制——既宣泄了暴力,又試圖拖延死亡時間,甚至可能為了掩蓋真實動機。
正是基于這個懷疑,法醫團隊做出了一個艱難的決定:必須進行深度尸檢,讓尸體“白骨化”,從骨骼上尋找最終答案。
白骨化,是法醫學中提取骨骼證據的終極手段。但它的代價是:尸體將無法保全。法醫必須獲得家屬的同意。這對任何家庭來說,都是情感上的酷刑——誰能接受親人死后連全尸都無法保留?
我國法律尊重逝者尊嚴,但也強調為生者維權、為死者伸冤。當兩者沖突時,司法實踐通常會在充分告知、獲取同意的前提下,以查明真相為優先。最終,孫一發的父親紅著眼眶簽下了同意書。他說:“我得給兒子一個公道。”簽下名字的那一刻,法醫肩上的擔子,重如千鈞。
法醫選擇了生物白骨化法——利用蛆蟲的自然分解作用,慢慢“清理”軟組織,最大程度保留骨骼上的原始痕跡。這個過程緩慢、需要嚴格控制環境,但有一個無可替代的優點:它能保護骨骼表面最細微的砍切痕、受力方向和角度信息。
幾天后,當蛆蟲完成工作,兩具完整的骨架顯露出來。法醫對骨骼創口進行專業檢驗,結論清晰而冷酷:骨骼上的砍切痕跡角度穩定、受力方向一致,顯示兇手每一次揮刀都意識清醒、發力可控。這完全推翻了“發病狀態下無意識作案”的可能性。
與此同時,偵查方向的另一條線也收緊了。警方在趙巖的床底搜出了一本日記,里面寫滿了對同事的怨恨,其中一頁赫然寫著三個字:“弄死他”。
看守所的監控則顯示:趙巖在押期間情緒穩定,經常低頭踱步、若有所思,完全沒有精神病人的特征。同事也證實:趙巖與兩名死者積怨已久,曾因矛盾差點被趕出宿舍。
這一切,拼湊出了一個完整的邏輯鏈:
趙巖因長期矛盾蓄意報復,趁兩名死者洗澡時持刀偷襲。作案后,他偽裝精神失常,企圖利用《刑法》對精神病人的特殊規定逃脫制裁。他的“發病”是表演,他的“遺忘”是謊言,他的每一刀,都在清醒的仇恨中落下。
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極其嚴格。它需要法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程序的支持,而不是憑嫌疑人自述或表面行為。即使嫌疑人曾有精神病史,也需證明作案時恰好處于發病期且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
本案中,法醫的骨骼證據、日記中的預謀痕跡、監控中的正常表現,共同構成了“偽裝精神病以逃避刑責”的完整證據鏈。這不僅不能讓他免罪,反而可能因情節惡劣、動機卑劣,在量刑時被從重考慮。
這個案子最終得以告破,兩名死者的冤屈得以昭雪,家屬等到了一個公正的交代。當法律遭遇“精神病”這類復雜辯護時,科學證據往往能成為破局關鍵。法醫這個職業,面對的不僅是尸體,更是司法的底線、社會的信任,以及生者與死者之間那道關于正義的契約。
“我們法醫的職責,從來都是為生者權,為死者言。”當有人試圖用“精神病”作為罪惡的保護色,當謊言試圖掩蓋鮮血的真相,總有一些人愿意面對蛆蟲、面對白骨、面對那些常人難以直視的陰暗,只為讓證據開口,讓真相浮現。也許,這就是法律體系中最為堅硬、也最為溫柔的那部分——它不只聽人怎么說,更看證據怎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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