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已加入“北大法寶”法學期刊數據庫,請登錄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訂閱后續更新。“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已收錄328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擴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綜合)153家,非核心期刊52家,集刊110家,英文期刊13家。截止2025年12月31日“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共收錄了110402位作者的334750篇文章,總期數21444期,總字數31.6億,誠摯邀請您的期刊入駐“北大法寶”,擴大影響,增進傳播,服務法治。
聯系郵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請點擊“閱讀原文”。
采購熱線:010-82668266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2025年第6期要目
【中國式現代化的法治保障】
“法秩序統一”三人談
1.統一私法秩序建構的使命與層次
謝鴻飛(1)
2.憲法與法秩序統一的多重維度
張翔(6)
3.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立法意義
雷磊(10)
【經濟公法】
專題筆談:民營企業刑法保護
4.民營企業合法利益的保護與涉企刑事案件的認定
孫國祥(14)
5.民營企業投資人權益的刑法保護
時延安(18)
6.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視域下民營企業涉經濟犯罪的治理路徑
姜濤(22)
7.民營企業涉商事詐騙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柏浪濤(27)
【數據法治】
8.數字經濟時代穩定幣洗錢犯罪的全流程刑法治理
陳禹衡(32)
【交叉法學與領域法學】
9.論刑民交叉案件中涉刑合同的出罪功能
徐萬龍(45)
【法治實踐前沿】
《刑事訴訟法》修改專題
10.《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之特別程序問題研究
陳衛東、龔煒博(58)
11.刑事訴訟中并案、分案與另案處理的立法完善
熊秋紅、劉昱彤(70)
監察法專題
12.一種全新創設:監察禁閉措施的規范考察與制度定位
衛躍寧、劉帥(84)
13.監察強制措施體系化發展的理論邏輯
——以“階梯式”監察強制措施體系的創立為背景
魏昌東、葉靈輝(95)
商標法專題
14.社會秩序理論下《商標法》“不良影響”條款的適用
馬一德、李禎(108)
15.商標法中“相關公眾”的法理重述與適用省思
魏寧(120)
16.治安違法記錄封存條款的適用展開
陳武略、熊樟林(131)
17.非常態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法律關系的變動
高艷(142)
【域外譯文】
18.刑事可罰性的前置化
[德]阿爾恩特·辛恩 著
王芳凱 譯(155)
【中國式現代化的法治保障】
“法秩序統一”三人談
1.統一私法秩序建構的使命與層次
作者:謝鴻飛(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建構統一私法秩序的使命在于消除法體系內的矛盾,包括消除法規范的形式沖突和實質沖突,以維護法秩序的一致性和融貫性。前者表現為同一事項的規范內容存在矛盾,后者體現為對不同事項的規范內容違反了價值秩序。統一私法秩序建構分為私法內部的三個層次和外部的兩個層次。私法內部包括同一法域各部分的統一、民法與特別民法的統一以及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協同。外部層次包括私法與公法的對峙和互動及私法價值秩序應服膺憲法。當下,建構實體法和程序法交融的一體化的民事法學尤為重要。公法與私法的價值沖突無法預先通過確定位階的方式確定,而只能在具體領域結合時代變遷確定。憲法上的客觀價值對私法立法和司法構成剛性約束。
關鍵詞:法秩序;私法;特別民法;融貫性;法治統一
2.憲法與法秩序統一的多重維度
作者:張翔(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從法律適用中引發的法秩序統一問題,也是一個憲法問題。憲法對于法秩序統一的意義和作用有多個維度。在立法層面,“依憲立法”和立法中的合憲性審查,意味著憲法在“邊界控制”和“內容形成”兩個層面都要發揮統一法秩序的作用。在法律適用層面,統一適用被看作是憲法平等權的當然要求,并且同位階的規范競合可以借由合憲性的考量而找到妥當的解決方案,憲法統一是法律適用的最高的解釋原則。在法學層面,法秩序統一所要求的跨部門法領域的學理協調,必然指向憲法引導下的整體法教義學。憲法作為法秩序統一的最終歸依,要通過法制定、法適用和法學多個維度得以實現。
關鍵詞:法秩序統一;法教義學;合憲性審查;合憲性解釋;法治統一
3.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立法意義
作者:雷磊(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法秩序的統一性原理雖源自法律適用導向的法律科學,但同樣適用于立法領域。作為法秩序統一性之核心的“體系論”既有助于立法對社會問題的全面調整,也服務于立法中審美和倫理的需求。法秩序的統一性要求法秩序的外部體系盡可能符合內部體系,但在立法語境中外部體系將發揮更大作用。在外部體系視角下,立法技術應遵從邏輯的、實質的和規范的分類標準。但這些體系論的要求并非絕對,因為立法始終是一種以問題為導向的政治形成過程。因此,在立法語境中,法秩序統一性是一個永遠無法被完全滿足的調整性理念。
關鍵詞:法秩序統一性;立法;外部體系;分類標準;法治統一
【經濟公法】
專題筆談:民營企業刑法保護
4.民營企業合法利益的保護與涉企刑事案件的認定
作者:孫國祥(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盡管《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以及2025年通過的《民營經濟促進法》等立法,傳遞了加強產權平等保護的鮮明立場,但公私不平等的司法慣性以及機械司法的沉疴導致民營企業司法保護不力的矛盾依然深刻。通過秉承謙抑主義的嚴格解釋立場、堅持實質出罪的判斷、妥當處理行刑交叉案件以及規范涉案財產的處置,將“平等保護”的法意和對非公有制經濟保護的立法和政策精神真正融入司法實踐,是解決矛盾的關鍵之舉。
關鍵詞:涉企刑事案件;平等保護;行刑交叉;實質出罪;涉案財產處置
5.民營企業投資人權益的刑法保護
作者:時延安(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法學院)
內容提要:確認并保護民營企業投資人權益,是維護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應有之義。目前實踐中一些民營企業負責人利用職權實施侵占股權等侵犯投資人權益的情形比較常見,不僅嚴重損害投資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我國現行《刑法》沒有直接且明確地將這類行為規定為犯罪,而是采取間接方式來提供一定范圍的保護,如此立法現狀不利于確認和保護投資人權益實現,也不利于有效懲治和預防這類不法行為。從現實性和必要性的角度分析,有必要將這類行為予以適度犯罪化,可供選擇的路徑包括直接將這類行為規定為單獨犯罪和通過修改《刑法》第168條或第169條來懲治和預防這類行為。
關鍵詞:民營企業;民營經濟;投資人權益;刑事政策;犯罪化
6.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視域下民營企業涉經濟犯罪的治理路徑
作者:姜濤(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內容提要:民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和政府機關、金融機構、消費者等進行廣泛的社會交往,于此過程中可能涉嫌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等諸多經濟犯罪。民營企業涉經濟犯罪治理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點,其背后關聯的社會關系更為復雜,應當以刑法治理路徑的改進,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認定經濟犯罪不僅要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準確劃定經濟糾紛和刑事犯罪的界限,而且要對經濟犯罪的刑罰處罰進行后果考察,保持刑法的謙抑性。正當防衛等傳統出罪事由通常適用于侵犯人身權利犯罪、侵犯財產犯罪,并不適用于經濟犯罪。從功能主義立場,民營企業涉經濟犯罪應當采取功能責任論,把法益恢復、危險的接受等作為出罪事由。
關鍵詞:法治化營商環境;經濟犯罪;法益恢復;功能責任論;雙重法益
7.民營企業涉商事詐騙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作者:柏浪濤(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提要:以盜竊罪為藍本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套用于商事詐騙犯罪。盜竊罪保護財物的占有狀態及使用價值,“轉移占有”型行為方式直接體現法益侵害。而商事詐騙犯罪保護財物的交換價值及整體利益,“轉移占有”不能直接體現法益侵害,行為的法益侵害性需由“非法獲利目的”來界定。因此,相關司法解釋用“排除意思及歸還意思”“利用意思”認定商事詐騙犯罪,值得商榷。就非法獲利目的而言,其一,“行使債權”能夠排除構成要件符合性,其并非違法阻卻事由。其二,“使自己獲利”與“使他人受損”具有因果關系和加減關系。素材同一性中的“素材”需要界分為行為對象與保護法益。其三,“非法獲利目的”與間接故意可以并存。基于此,雖然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是互斥關系,但詐騙罪與后者可以成立想象競合。
關鍵詞:詐騙罪;盜竊罪;非法占有目的;非法獲利目的;財產法益
【數據法治】
8.數字經濟時代穩定幣洗錢犯罪的全流程刑法治理
作者:陳禹衡(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數字經濟時代,穩定幣克服了以往虛擬貨幣的不足,但存在涉及洗錢犯罪的風險,在司法實踐中則對穩定幣洗錢的保護法益存在爭議,并缺乏有效的刑法治理機制。在穩定幣洗錢犯罪中應該設置三重法益架構,首先在總體國家安全觀下結合數字經濟語境來重塑國家安全法益,其次是在穩定幣介入后面臨更隱蔽風險的上游犯罪法益,最后是數字經濟的金融管理秩序法益,包括有序運轉的貨幣流通域以及金融監管機制的可信度與透明度。針對穩定幣洗錢犯罪應該展開全流程刑法治理,在放置階段,改進后的“對敲”模式與混幣模式都僅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而可以實質出罪;在培植階段,剝離鏈模式尚未損害實質法益而可以出罪,但跨鏈模式卻實質損害法益而應該入罪;在融合階段,行為人提供穩定幣賬戶后要結合資金關聯性與信任背書來判斷是否入罪,而通過錨定機制變現的行為人如果不存在明顯異常交易則不宜入罪。
關鍵詞:洗錢罪;虛擬貨幣;總體國家安全觀;安全法益;秩序法益
【交叉法學與領域法學】
9.論刑民交叉案件中涉刑合同的出罪功能
作者:徐萬龍(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時常與刑事犯罪相交織,形成所謂的“涉刑合同”。涉刑合同并非一律無效,而應結合刑事法律規范的保護目的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可能被認定為有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涉刑合同的出罪根據在于:公民通過有效合同對其財產和經濟利益的處分,系憲法中自我決定權和一般行為自由在私法領域的具體實現,原則上應當受到法秩序的承認與尊重。依此,直接有效的涉刑合同通常不具備出罪功能,因為相關犯罪通常涉及公共法益的保護;而可撤銷或效力待定合同,在合同相對方未行使撤銷權或權利人追認后,可通過事后有效的機制阻卻犯罪成立。涉刑合同的出罪功能也揭示了傳統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審理方案的局限性,應根據刑民交叉案件的實體法特征,探索更加合理的審理程序。
關鍵詞:合同效力;民事合同;法秩序統一;詐騙罪;先刑后民
【法治實踐前沿】
《刑事訴訟法》修改專題
10.《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之特別程序問題研究
作者:陳衛東、龔煒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事特別程序作為普通程序的重要補充,不僅承載著司法精細化、特定主體權益保障等多元價值,更在適配復雜司法實踐需求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部分特別程序運行狀況不佳,呈現出與社會經濟發展脫節、制度價值難以充分釋放的態勢。針對現有五類特別程序數量偏少、覆蓋面不足,難以適應特定群體和特定罪案辦理的現實難題,有必要借助第四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契機,推動刑事特別程序科學化、系統化和完備化。一方面,調整現行特別程序體例結構以回應刑事司法治理需求,包括重塑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增設單位犯罪刑事訴訟程序和涉案財物處置刑事訴訟程序等。另一方面,以權利保障為核心導向,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缺席審判程序及強制醫療程序,細化規則設計、補齊程序短板、強化權利救濟,推動各項特別程序與刑事訴訟整體制度協調統一,助力實現《刑事訴訟法》法典化目標。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改;刑事特別程序;以審判為中心;權利保障;法典化
11.刑事訴訟中并案、分案與另案處理的立法完善
作者:熊秋紅、劉昱彤(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中關聯案件的程序配置,體現著訴訟結構的系統性與司法運行的理性化追求。就并案、分案與另案處理三者關系而言,并案體現集中審理取向,分案體現程序分流與質效調適,另案處理則是在存在客觀程序障礙時對分案的特殊適用,其正確適用關乎事實認定準確性、資源配置合理性、裁判統一性與程序正當性。然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此未做規定,相關規則散見于司法解釋與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度碎片化與適用條件不統一易引發程序割裂、裁量失范與權利弱化風險。完善案件并分處理制度,應反思傳統同一案件認定規則,以訴訟法上的犯罪事實同一性判斷為基準,結合實體法因素作雙重考量,以“一案一處”為基本原則、權利保障為剛性底線、辦案質效為彈性約束,細化未成年人共犯、部分被追訴人認罪認罰、部分被追訴人在逃等特殊情形下的處理,優化審判中心下的職能銜接與并分裁量,并嚴格約束前案裁判的后案預決效力,為《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時體系化吸納并案、分案與另案處理規則提供可行方案。
關鍵詞:并案處理;分案處理;另案處理;同一性;權利保障
監察法專題
12.一種全新創設:監察禁閉措施的規范考察與制度定位
作者:衛躍寧、劉帥(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
內容提要: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監察法》的實施和紀檢監察實踐已經充分表明,我們在制度設計上選擇了一條將監察程序與司法程序嚴格拆分,另行設立一套法律體系以規制監察程序的道路。此次《監察法》修改新設的禁閉措施制度也是探索完善監察法律程序的一種新嘗試。禁閉措施原先被適用在軍隊和警察等特定組織的內部管理之中,對被禁閉者同時提出人身自由限制和思想精神反思的要求。之所以探索在監察領域引入禁閉制度,主要還是基于強化紀檢監察隊伍管理、提高案件辦理質效、彰顯自我監督意志等考慮。修改后的《監察法》所設立的監察禁閉措施與之前其他領域的禁閉措施有著明顯的區別,其在被禁閉者權利保障的位階和內容、禁閉措施實施后可能導致的后果等方面存在著諸多不同。監察機關工作人員被禁閉后,如果以后被追究刑事責任,其被禁閉的期限要折抵刑期,這一點完全不同于軍事法、警察法領域的禁閉規定。在未來制度落實的過程中,應當加強對條文本身的理解,完善禁閉程序及其配套方案的設計,從而助力新《監察法》的有效實施。
關鍵詞:監察法;禁閉措施;自我監督;獨立監察程序
13.監察強制措施體系化發展的理論邏輯
——以“階梯式”監察強制措施體系的創立為背景
作者:魏昌東、葉靈輝(華東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職務犯罪研究中心,華東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反腐敗國際比較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確立“遵守法定程序”和“尊重與保障人權”原則在《監察法》基本原則中的重要地位,以之為導向,建構以均衡授權與控權為價值基礎的監察強制措施體系,是《監察法》首次修正的首要重點。刑事強制措施以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為基本功能定位,其建構規則與原理具有普適性,根據權力屬性適度調整配置強制措施機制系統的一般原則,具有正當性。國家監察權的基本屬性,決定著監察強制措施中“權力—權利”交互模式的特殊性,監察強制措施的體系化及其優化發展,應當觀照理論基礎的時代性與發展性需要,將根據監察法基本原則、法制統一原則與價值均衡原則生成的理論,作為判斷強制措施功能定位正當性的根據與基礎。監察強制措施的優化發展,有必要繼續豐富與強化留置措施制度的人權保障功能機制。
關鍵詞:監察法修正;監察強制措施體系;比例原則;優化發展;理論邏輯
商標法專題
14.社會秩序理論下《商標法》“不良影響”條款的適用
作者:馬一德、李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不良影響”條款系公序良俗原則在我國《商標法》中的制度化確認,在社會秩序理論視閾下,其反映的是自生自發秩序與建構秩序的相容與互動。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不良影響”條款裁判標準不清、功能泛化的問題日益突出,其根源并非外部規則介入本身,而在于未能以恰當方式完成對自生自發秩序的補充,并在適用過程偏離了公序良俗本質。基于此,應明確“不良影響”條款的規范邊界,將公序良俗中體現社會倫理與秩序維系的價值取向,與公共利益所承載的政策性、干預性目標相區分,并在平衡公序良俗與商業表達自由的基礎上,確立以“是否突破社會共識”為核心的審查取向。在此基礎上,通過對“不良影響”條款的規范重構與審查標準的細化,實現《商標法》公共政策功能與私權保護目標的制度協調。
關鍵詞:社會秩序;公序良俗;不良影響;商標法;公共利益
15.商標法中“相關公眾”的法理重述與適用省思
作者:魏寧(四川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
內容提要:知識產權領域的界權都采用標準而非規則的方式來進行,雖然保持了對產權人的適度激勵并將制度成本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內,卻以犧牲公眾的信息成本為代價。商標法中“相關公眾”的引入旨在通過擬制主體統一的認知圖式來降低商標界權標準所具有的不確定性,反映在實踐中即為對相關公眾注意程度的統一。然而法院對于相關公眾注意程度的界定卻存在完全對立的觀點。相關公眾既不是無知消費者也不是專家,其僅具有有限理性,可以通過“認知激勵—認知資源—認知能力”的框架對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進行合理界定。
關鍵詞:商標法;擬制主體;相關公眾;注意程度;有限理性
16.治安違法記錄封存條款的適用展開
作者:陳武略、熊樟林(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2025年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建立了治安違法記錄“原則封存、例外查詢”的制度框架,旨在限制違法信息的外部獲取行為進而保障個人權利,但其適用面臨原則虛置與例外泛化的風險,亟需教義學闡釋與體系調適。依據該制度“封查雙軌”的運行邏輯,其內部運行須明確封存的限制訪問與消極保存的含義,在效力發展上可根據行為性質、再犯風險與公共利益設定差異化封存期限及消除條件,并完善職權啟動、期限起算與告知等程序保障;其外部運行須限縮解釋“有關國家機關”與“辦案需要”,將查詢主體限于司法機關、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等機關,查詢事由須符合關聯性與必要性要求,并將“國家規定”嚴格限定于法律和行政法規。此外,還應通過體系解釋實現該制度與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處罰決定公開等制度的協調,平衡個人信息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社會排斥;隱私權;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處罰
17.非常態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法律關系的變動
作者:高艷(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海德堡大學)
內容提要:婚姻關系的非常態期間包括分產分居、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離婚冷靜期及離婚訴訟期間。該期間內,夫妻雙方親密關系基本瓦解,身份財產關系亦應發生變動。非常態期間內一方所得財產,應擴張解釋為個人財產。夫妻債務認定有必要區別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意定之債采內外分離原則,其中的“基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負債”,外部關系上按普通標準以保護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內部關系上家事代理權應限縮至緊急舉債權的特殊情形,并賦予非舉債方追償權。法定之債中,夫妻一方的侵權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其他財產關系中,夫妻相互繼承權應通過目的性限縮予以排除。婚內侵權行為一律依法產生損害賠償責任,無論故意還是過失,不應繼續基于婚姻關系作特殊考量。
關鍵詞:非常態婚姻期;夫妻財產制;共同債務;遺產繼承;婚內侵權
【域外譯文】
18.刑事可罰性的前置化
作者:[德]阿爾恩特·辛恩(Arndt Sinn)(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法學院)
譯者:王芳凱(南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事可罰性“前置化”雖非嚴格的刑法教義學概念,但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被廣泛使用。為了防止從行為刑法不當地發展成行為人刑法,必須脫離個案,以抽象和法律原則的方式劃定前置化的界限。前置化的本質是刑事可罰性在時間維度上的提前,區別于內容上的擴張。其背后動因包括應對恐怖主義等新型風險的社會需求、預防刑思想的擴張以及程序便利的考量。對于前置化的證成與界限,不能借助所謂的“敵人刑法”理論,而必須結合不同的前置化類型及規制方法分別討論。前置化可以細分為創設可罰性的前置化以及修正可罰性的前置化兩大類,方法上既可以通過解釋構成要件也可以通過創設構成要件來實現,這兩種方法在憲法上有其各自的界限。
關鍵詞:法益理論;抽象危險犯;行為人刑法;刑事立法;預備犯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是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由江蘇省教育廳主管;蘇州大學主辦,面向國內外公開出版發行的法學類學術期刊。本刊以秉承東吳法學優良傳統為目標;以刊載高質量法學學術論文為宗旨,尊重知識,尊重學問,力爭以鮮明的特色;優秀的作品為學界搭建法學研究新的高端平臺。本刊目前為季刊,設置“本期聚焦”;“學術專論”;“域外譯文”;“經典判例”;“東吳法學先賢文錄”等欄目,立足當代中國,顧及全球法域,誠邀海內外法學名家及學界新秀不吝賜稿。
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宋思婕
本文聲明 | 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如遇侵權,我們會及時刪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和北京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或對相關法規/案件/事件等的解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