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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打的是證據,對方沒有證據證明的事,你自己承認了,那叫自認。自認了,那就要承擔對己不利的后果。在這個案件中,員工、單位都做了“老實人”。有時候雙方都不請律師,都照實說,案子審理起來反而“簡單”。
案情簡介
張三于2024年3月22日入職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
公司提供了其與張三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一份,張三僅認可勞動合同首頁及尾頁張三簽名的真實性,對于其他部分,張三不予認可,并稱簽訂勞動合同時,內容為空白,且案涉勞動合同有涂改。
張三最后工作至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15日,公司的保安隊長將張三移出微信工作群。公司認可系其單方違法解除與張三的勞動合同。
張三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張三稱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一份,張三對勞動合同首頁和尾頁處其簽名真實性予以認可,表明雙方當事人確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張三關于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3500元的主張,欠缺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將張三移出微信工作群,可以視為公司已實際行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于2024年8月15日解除。公司自認系其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張三關于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及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案中,公司提交了《勞動合同書》復印件,張三自認該《勞動合同書》中首頁和尾頁處的簽名系其本人所簽,公司亦已在合同上蓋章,公司的經辦人、負責人未簽字及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均不能否認張三簽署過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
張三的入職時間為2024年3月22日,該《勞動合同書》落款時間為2024年4月22日,亦未超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期限。張三雖在訴訟中陳述“我只認可勞動合同簽名,我沒有看到過勞動合同”,但結合其此前勞動仲裁及訴訟經歷,其應當具備相應維權意識及法律知識,現陳述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在未提交相關證據的情況下,該陳述不足以令人信服。據此,一審未支持張三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主張,并無不當。
案號:(2025)蘇04民終59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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