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山東臨沂34歲的來女士在家中慘遭前夫彭某殺害,28處刀傷、5處致命傷,她拖著滿身鮮血從臥室爬到衛生間的求生場景,讓無數人揪心。更令人痛心的是,這一切都發生在兩人11歲兒子的眼前,孩子掙脫束縛后拔下母親身上兇器的畫面,將成為他一生難以磨滅的創傷。如今案件開庭,嫌疑人彭某卻出具了精神病證明,讓受害者家屬在悲痛之余更添焦慮,也再次戳中了公眾的痛點:不知道從什么時候起,每一起惡性兇殺案中,總有行兇者聲稱自己是精神病,難道精神病真的成了逃避刑罰的“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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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案件中,受害者家屬的疑問道出了無數人的心聲:刑事案件的精神病鑒定,不該由檢察院主導嗎?為何要讓嫌疑人一方出具所謂的精神病證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鑒定的申請主體包括嫌疑人、被害人、辯護人及辦案機關,但鑒定本身必須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而非嫌疑人自行提供“證明”即可。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聯合發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明確要求,鑒定需結合案件事實和被鑒定人精神狀態,作出科學結論,絕非一紙證明就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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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實中,“裝病避刑”的亂象確實存在。浙江諸暨就曾發生過這樣的案例,嫌疑人楊某涉嫌販賣毒品,在得知可能被判實刑后,突然“患上”精神分裂癥,多次通過老家的鑒定機構出具無服刑能力的意見,實則通過駕車出行、正常社交等行為暴露了真相,最終被檢察機關揭穿偽裝并收監執行 。這種情況的出現,暴露出部分鑒定程序的漏洞:一方面,個別鑒定機構缺乏嚴格審查,僅依據單方陳述就作出結論;另一方面,嫌疑人利用鑒定程序拖延案件進程,試圖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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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關鍵的是,公眾對“精神病免罪”存在認知誤區。法律明確規定,只有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因嚴重精神障礙導致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才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 。如果只是有精神病史但作案時精神正常,或者處于間歇期,仍需承擔全部責任。而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負有對鑒定程序的監督職責,發現鑒定機構無資質、程序違法或鑒定人作虛假鑒定等情況,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也明確,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發現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應當主動進行鑒定,必要時可自行委托鑒定機構 。
精神病鑒定的初衷,是保護真正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確保司法公正,而不是讓犯罪分子鉆空子。相關部門確實需要反思:如何堵住鑒定程序中的漏洞,避免“假精神病”現象泛濫?如何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責,讓鑒定過程更透明、結論更科學?浙江諸暨的案例已經給出了答案,通過檢察機關跟蹤調查、全程監督重新鑒定、指紋采樣防止頂替等措施,就能有效揭穿偽裝 。
每一起惡性案件的受害者,都值得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每一個試圖鉆法律空子的犯罪分子,都不應被“精神病”的幌子庇護。希望山東這起案件的審理中,司法機關能嚴格依法進行精神病鑒定,不讓受害者白白犧牲,不讓“精神病”成為真正的“免罪金牌”。唯有如此,才能告慰逝者、撫慰家屬,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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