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 23年5月4日,朱某、某某公司簽訂自該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朱某擔任銷售顧問,實行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月”為周期。
某某公司通過快遞向朱某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朱某因其在職期間,連續(xù)數(shù)月未達到銷售顧問崗位的標準,決定于2023年10月31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2024年5月9日,朱某向某某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某某公司違法解除以及加班工資。
對加班工資,朱某提供了排班表、打卡記錄(9月1日、9日、23日,10月1日、3日、14日)、考勤、證明其早班工作時間為9:45至18:00、晚班工作時間為13:45至22:00;朱某陳述其在商場里的比亞迪門店從事汽車銷售工作,商場10點開門,某某公司要求員工提早15分鐘到崗,主要做一些如晨會、打掃衛(wèi)生、擦車等開工前的準備工作。
某某公司主張: 朱某的早班時間應為10:00至18:00、晚班時間應為14:00至22:00,中間有1小時用餐時間。對朱某提前到崗這件事不清楚。
「一審法院」
朱某提供的排班表無具體上班時間,而打卡記錄顯示上班時間為10:00,故采納某某公司關于上班時間的主張。朱某認為無用餐時間,某某公司主張每天存在1小時用餐時間,根據(jù)朱某的上下班時間及工作性質(zhì),認定其存在1小時用餐時間更合理,故朱某每班時長為7小時。
「二審法院」
朱某自入職起按排班表做六休一,每天上晚班或早班,每班時間為8小時。現(xiàn)朱某主張公司要求員工每班提早15分鐘到崗從事開晨會、打掃衛(wèi)生、擦車等準備工作,每班8小時中無固定的吃飯休息時間,故其每班工作時間應為8小時15分鐘。某某公司則主張每班8小時中有1小時的吃飯休息時間,朱某每班的工作時間應為7小時。
對此本院認為,用人單位要求員工每班提早15分鐘到崗從事上班前的準備工作,尚在合理范圍之內(nèi),不宜認定為正常工作時間;而根據(jù)朱某從事銷售工作的性質(zhì)及工作量,一審法院在每班8小時內(nèi)扣除1小時的吃飯休息時間,認定其每班工作時間為7小時,亦無明顯不當。
參考案例:(2025)滬01民終9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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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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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qū)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jīng)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yōu)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jīng)驗,在上海市律協(xié)發(fā)表過多篇專業(yè)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zhí)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zhí)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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