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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丨一視財經 東陽
編輯 | 高山
2025年3月,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的一紙行政處罰決定書,將一場持續近一年、涉及百億資金的資本收購大戲的幕后真相,推向了臺前。
這起事件的中心,是內蒙古匯能煤電集團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北京匯能海投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能海投”)與上市公司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ST新潮)之間,一場名為“收購”、實為“違規”的資本運作。隨著千萬級罰單的落地,匯能海投及其實控人郭建軍“暗度陳倉”的操作現形,一場關于公司治理、信披合規與資本誠信的羅生門,被徹底撕開。
千萬罰單下的違規全貌
山東證監局的調查結果,清晰勾勒出匯能海投在ST新潮收購案中一系列環環相扣的違規操作。其核心違法事實包括:未按規定披露持股變動信息、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披露不準確,以及其關聯方盛邦科華的權益變動報告書具有誤導性。
違規行為的時間跨度從2023年12月持續至2024年6月。在此期間,多個看似獨立的主體——芯茂會世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匯能海投、盛邦科華、梵海匯享長期價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通過集中競價、司法拍賣等方式,悄然吸籌ST新潮股份。截至2024年6月,這些主體累計持股比例高達20.05%。
關鍵在于,山東證監局明確指出,上述主體交易ST新潮股票的資金由匯能海投安排,決策由匯能海投作出,過程受匯能海投控制,相關股票投票權、處置權的行使由匯能海投決定。這意味著,匯能海投是這場資本運作的絕對幕后操盤手。
然而,在持股比例達到5%及之后的每5%節點時,匯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動人并未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也未按規定停止買賣ST新潮股票。更嚴重的是,在持股比例達到5%后,每增加1%時,也未按規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這一系列行為,直接違反了《證券法》關于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的規定。
2024年8月24日,匯能海投發布了《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擬向ST新潮全體股東發出部分要約,收購46%的股份,要約價格為3.10元/股,所需資金總額高達約97億元。然而,在這份報告書中,匯能海投僅披露了自身持股4.99%的情況,完全隱瞞了其一致行動人及合計持股20.05%的事實,導致報告書摘要嚴重失真。
監管機構的處罰嚴厲且明確:對匯能海投合計處以70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郭建軍(法定代表人、董事)處以300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李永珍(總經理)處以150萬元罰款;對盛邦科華處以100萬元罰款4。與此同時,上海證券交易所也對相關主體予以公開譴責4。這千萬級別的罰單,不僅是對違法行為的懲戒,更是對市場“暗箱操作”行為的亮劍。
郭建軍與“選擇性披露”迷局
在處罰塵埃落定后,另一個更具深意的事件浮出水面:郭建軍退出匯能海投,并伴隨一份“選擇性披露”的聲明。這一舉動,引發了市場對其是否構成新的違規,以及是否試圖切割責任的廣泛質疑。
根據亞鉀國際去年7月10日簽署并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修訂稿)》,匯能集團核心人物郭建軍已發生一系列重大變動:郭建軍已辭去匯能集團董事、副總經理等關鍵職務;不再直接或間接持有匯能集團股權;不再參與匯能集團決策和整體戰略經營管理;其父郭金樹通過表決權委托安排,成為匯能集團唯一實際控制人。匯能集團持有亞鉀國際14.05%股份,為第一大股東。
然而,另外一家和匯能集團有重要關聯的新潮能源卻遲遲未披露相關公告。
公開資料顯示,匯能集團通過全資子公司北京匯能海投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匯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ST新潮20.05%股份,穩居第二大股東之位。*ST新潮2024年11月2日發布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明確認定,匯能海投的實際控制人為郭金樹、郭建軍父子二人。
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上市公司必須及時發布臨時公告。郭建軍作為*ST新潮披露的匯能海投共同實際控制人之一,其徹底退出匯能集團,無疑是控制權的重大變更。匯能海投有義務告知*ST新潮并披露變更情況。
不過,*ST新潮表示,未收到匯能海投方面的告知書,故未就股東實控人變更事宜進行公告。
此外,市場關注的焦點在于,郭建軍在退出后,是否對匯能海投的違規行為負有持續責任,以及其退出行為本身是否構成了新的“選擇性披露”。
根據山東證監局的調查,郭建軍“主導并決策了上述主體投資ST新潮的過程”。而匯能海投為盛邦科華、芯茂會世1號、梵海匯享等主體取得ST新潮股份提供融資安排,這些主體與匯能海投構成一致行動人關系。匯能海投與呂建雄、李明靜也存在一致行動關系。這一系列復雜關聯,構成了一個隱秘的資本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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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軍的退出,時機微妙。它發生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之后,卻在匯能海投發布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之前。這份報告書由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而該事務所同時為ST新潮提供審計服務。
當然,報告書本身,就是一種“選擇性披露”——它披露了匯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動人目前持股20.05%的事實,卻對過往違規操作的細節、以及郭建軍在其中的主導作用避重就輕。
更關鍵的是,根據《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在違規買入上市公司股份后的36個月內,對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匯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動人雖持股20.05%,但因違規,對其中超過5%的部分在36個月內無表決權,這意味著他們并未真正“控制”ST新潮。郭建軍的退出,是否與這一“有名無實”的控制權狀態有關?其退出后,匯能海投的決策權是否仍受其影響?這些疑問,構成了公司治理層面的“羅生門”。
資本游戲背后的市場警示
匯能海投的案例,是2025年公司治理領域一個典型的反面教材,暴露出的漏洞遠不止于信披違規本身。
首先,“一致行動人”制度設計的初衷是防止實際控制人通過分散持股規避監管。然而,匯能海投通過復雜的融資安排和股權關系,將多個主體串聯為一致行動人,卻未依法披露,使得監管和市場無法看清資本的真實流向與意圖。這種“暗度陳倉”式的操作,損害了資本市場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其次,是“收購”名義下的投機與套利動機。 盡管匯能海投高調宣布百億收購,但其操作路徑(違規信披、隱瞞身份)與其宣稱的“戰略投資”目標存在巨大反差。
還有,是上市公司自身治理的脆弱性。 ST新潮作為一家已被“ST”的公司,其治理結構和內控本就備受質疑。此前,其審計機構中興華就因子公司GP變更事項出具否定意見的內控報告,導致ST新潮被“戴帽”。而匯能海投選擇這樣一家治理存在瑕疵的公司作為目標,是否也有意利用了其公司治理的弱點?這值得深思。
最后,是監管與市場博弈的長期性。 盡管最終罰單落地,但整個事件從違規操作到被發現,歷時近半年。期間,匯能海投甚至試圖推進要約收購,直至因發現一致行動人關系而終止。這反映出在復雜的資本運作面前,監管的及時性和穿透性仍具有不可替代的示范作用。
結語
匯能海投與ST新潮的百億收購羅生門,以千萬罰單和核心人物退出管理崗位的方式“現形”。然而,事件的余波遠未平息。郭建軍退出的選擇性披露,匯能海投在持股20.05%卻無表決權的尷尬處境,以及ST新潮公司治理的頑疾,共同構成了一個復雜的商業謎題。
這起事件給中國資本市場敲響了警鐘:公司治理的現代化,不僅需要完善的制度設計,更需要各方對規則的敬畏與執行。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完善的信息披露和內控是生存之本;對于資本方,誠信與合規是長期主義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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