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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中,部分公司會和員工約定“不繳社保發補貼”,可一旦員工事后反悔舉報,補繳產生的滯納金該由誰承擔?
案情始末:一紙約定引發7萬滯納金糾紛
2016年3月,李某入職山東某保潔公司,直至2019年3月雙方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份合同里藏著特殊條款:李某主動要求公司不為其繳納社保、公積金,公司按月支付社保補貼作為補償;李某承諾絕不就社保事宜向相關部門主張權利,若違約需退還補貼及利息,自行承擔滯納金。
幾年后,李某突然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社保。2024年6月,公司無奈為李某補繳了社保,還額外支付了73035.81元滯納金。同年10月,公司向勞動仲裁委申請,要求李某賠償滯納金及利息、返還21600元社保補貼,卻被裁定不予受理。不服裁決的公司隨即起訴至法院,引發后續訴訟。
一、二審反轉:核心爭議在于“放棄社保約定”是否有效
這場糾紛的核心焦點的是:員工書面承諾放棄社保并約定自行擔責,事后反悔導致的滯納金,責任主體究竟是誰?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對勞動合同上的簽字真實性無異議,合同中關于放棄社保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公司未繳社保是基于李某的自愿要求,自身無過錯。因此,滯納金因李某個人反悔產生,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于返還社保補貼的訴求,因公司僅能證明按月發放工資,無法舉證工資中包含社保補貼,一審法院未予支持。最終一審判決李某向公司支付73035.81元滯納金及利息。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繳納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即便員工放棄也不能免除,滯納金應由存在過錯的公司承擔。二審法院的判決直接反轉了結果。
二審法院明確指出:
1.“棄保協議”自始無效。法院明確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無需繳納社保費的任何約定或承諾,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強制性的法定義務,不因勞動者放棄而免除。
2.管理風險與過錯在于公司。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理應比普通員工更清楚不依法繳社保的法律風險(包括繳納滯納金)。未履行代扣代繳的法定義務,其過錯在于公司自身。
3.滯納金是督促單位的工具,理應由單位承擔。社保滯納金的設立,根本目的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及時履行繳費義務,而非懲罰勞動者。因此,這筆因單位過錯而產生的費用,應當由單位自行承擔。
最終二審判決撤銷一審結果,駁回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網友熱議
大多數網友認為判決合理,滯納金的設立初衷就是督促企業依法繳社保,公司本就想通過不繳社保獲利,自身過錯明確,理應擔責。有網友補充,公司發放的2萬余元補貼遠低于正常社保繳納金額,本質是規避法定義務,且這類“放棄社保”條款多為制式內容,員工不接受就無法入職,并非真正自愿。
也有部分網友認為員工領了補貼又舉報,屬于“吃了便宜又賣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這類行為可能滋生投機心理。也有網友認同一審觀點,認為若放任員工反復無常,會損害企業對合同的信任。
另外,有網友指出,案件核心之一是社保補貼的舉證問題,公司若單獨發放補貼并備注,或許能主張返還;也有網友疑惑一審判決為何忽略法律明確規定,認為二審才是依法裁判。還有網友提醒,社保補貼需單獨支付并留存憑證,否則企業難以舉證追償。
普法提醒:這兩點對企業和員工都至關重要
對企業而言:“不繳社保發補貼”的約定一律無效,切勿心存僥幸。即便員工主動放棄,公司也不能免除繳社保的法定義務,一旦引發糾紛,滯納金、罰款等責任仍由公司承擔。若確需發放補貼,務必單獨轉賬并明確備注“社保補貼”,留存完整舉證材料,避免后續無法追償。
對員工而言:社保關乎養老、醫療等核心權益,切勿為短期補貼放棄社保。即便簽訂了放棄協議,也可依法要求公司補繳,但需注意,若公司能舉證已發放補貼,員工可能需返還該部分款項。
本案判決日期為2025年12月25日,案號:(2025)魯13民終9625號,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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