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語
2026年1月21日上午,云南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內氣氛凝重,備受社會關注的田永明故意殺人案再審如期開庭。
庭審現場,被害人親屬的殷切期盼、被告人的當庭辯解、公訴機關的有力指控,交織成一段跨越二十余年的正義追尋之路。
這起案件的背后,是一場因私人怨恨引發的連環惡行,是一位見義勇為者的無辜隕落,更是一次對法律威嚴、人性底線的深刻拷問。
回溯案件全貌,田永明從強奸親屬、殺人未遂,到刑滿釋放后蓄意報復、殘殺好人,再到潛逃二十年最終落網受審,每一個節點都鐫刻著罪惡的印記,也彰顯著司法機關捍衛正義、絕不姑息犯罪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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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昔日惡行:性侵親屬+殺人未遂,數罪并罰入監服刑
時間回溯到1996年,彼時20歲的田永明還是云南玉溪市華寧縣青龍鎮的一名普通農民,小學文化的他性格偏執、心胸狹隘,卻有著極強的報復心。
這一年的6月28日晚,一場精心策劃的惡行悄然上演。當晚,田永明得知其大哥田某某前往向陽煤礦結賬,家中僅剩大嫂趙某某一人,便心生歹念,趁趙某某不備潛入家中躲藏,靜待時機實施不法侵害。
待到深夜趙某某熟睡后,田永明悄悄闖入臥室,試圖對其實施強奸。睡夢中驚醒的趙某某奮力反抗、堅決拒絕,面對大嫂的抵抗,田永明非但沒有收手,反而掏出隨身攜帶的跳刀,將刀刃抵在趙某某的頸部,以殺害相威脅,在暴力脅迫之下,最終殘忍地強奸了自己的大嫂。
惡行敗露后,田永明非但沒有絲毫愧疚與悔改,反而認為是趙某某將此事告發,讓自己顏面盡失、無法在村里立足,心中的怨恨不斷滋生,甚至產生了與趙某某同歸于盡的惡念。
同年7月7日清晨,潛逃在外的田永明悄悄回家,取出此前藏匿的緬刀和跳刀各一把,隨身攜帶后再次竄至趙某某家中,當眾揚言要殺死趙某某,所幸被聞訊趕來的同村村民及時拉開勸阻,其殺人的企圖未能得逞。
當天,田永明便因故意殺人(未遂)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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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在審理過程中還查明,田永明除了涉嫌強奸罪、故意殺人(未遂)罪外,還曾參與窩贓行為。
他在得知其兄長等人手中的薄膜系盜竊所得后,不僅沒有及時舉報,反而主動幫助轉移、藏匿贓物,并協助銷贓,其行為已構成窩贓罪。
綜合全案事實,1996年9月10日,華寧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田永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窩贓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
法院審理期間,鑒于田永明有檢舉立功表現,對其窩贓罪依法從輕處罰,但這一從輕情節,并未喚醒他內心的良知,也未能讓他認清自身的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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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刑釋報復:揮刀弒善,潛逃二十載淪為亡命徒
入獄后的田永明,在監獄中度過了6年的刑期,因在服刑期間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于2002年7月15日減刑釋放,提前走出了監獄的大門。
監獄本是改造罪犯、喚醒良知、重塑人格的地方,然而,對于田永明而言,這6年的服刑生活,并沒有磨平他心中的怨恨,也沒有讓他樹立正確的是非觀和法治意識,反而讓他對趙某某的報復之心愈發強烈。
他始終將自己入獄的原因歸咎于趙某某,認為是趙某某毀了自己的人生,出獄后的他,沒有選擇重新開始、踏實生活,而是將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策劃報復上,一場更大的災難,正在悄然醞釀。
2002年11月13日晚,夜幕降臨,華寧縣青龍鎮的鄉村漸漸陷入寧靜,然而,這份寧靜卻被一場突如其來的暴力打破。
當晚20時許,田永明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殺豬刀,再次來到趙某某家中,目的只有一個——找趙某某泄憤報復。
趙某某在家中發現田永明后,深知其來意不善,心中充滿恐懼,來不及多想便從臥室向外狂奔,試圖逃離魔爪。田永明見狀,立即持刀緊隨其后追趕,眼中滿是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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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銘富見義勇為被殺害的報道
就在此時,同村村民劉銘富恰好路過趙某某家門口,聽到屋內的呼喊聲和奔跑聲,察覺到情況不對,便立即上前查看。
當看到田永明持刀追趕趙某某的兇險場景時,劉銘富沒有絲毫猶豫,也沒有顧及自身安危,毅然挺身而出,上前阻止田永明的暴行,試圖保護趙某某的安全。
然而,被報復之心沖昏頭腦的田永明,早已喪失了理智,面對劉銘富的勸阻,他非但沒有停下腳步,反而將心中的怨恨全部發泄在這位見義勇為的村民身上,揮刀向劉銘富刺去。
鋒利的刀刃一次次刺向劉銘富的胸部、背腰臀部等部位,其中兩刀深達胸腔,致其右鎖骨下動脈大部斷裂、右肺完全萎縮,右胸腔內積血約1500ml。
據事后法醫鑒定,劉銘富系被他人用銳器致頸動脈破裂后失血性休克死亡,身上共有3處刀傷,其中兩處為致命傷。
阻止劉銘富后,田永明沒有停下施暴的腳步,繼續追趕逃跑的趙某某,追上后又持刀連刺數刀,致趙某某腹部、手臂等部位受傷,所幸被隨后趕來的旁人及時阻止,才沒有造成更嚴重的后果。
作案后的田永明,深知自己罪孽深重,不敢停留,立即逃離了現場,開啟了長達二十年的潛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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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網恢恢:廿年追兇不止,罪犯終落網受審
案發后,公安機關迅速介入調查,通過現場勘查、證人詢問等方式,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田永明,并于2002年11月15日將其列為網上在逃人員,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追捕工作。
二十年間,公安機關從未放棄對田永明的追捕,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視頻偵查、情報分析等偵查手段日益完善,追捕工作有了新的突破。
2022年2月24日13時許,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民警通過精準的視頻偵查和細致的情報分析,在長沙縣長橋社區的一處出租房內,成功將潛逃近二十年的田永明抓獲歸案。
當民警出示逮捕證的那一刻,這位背負著一條人命、潛逃二十年的罪犯,終于無法再逃避自己的罪惡,被依法押解回云南玉溪接受法律的審判。
04、司法審判:一審二審定刑,再審糾錯追公平
2022年11月15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田永明故意殺人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永明因對其大嫂趙某某心懷怨恨,刑滿釋放后蓄意報復,持刀行兇,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惡劣,主觀惡性極深,后果特別嚴重。
同時,田永明系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綜合全案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田永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宣判后,田永明不服判決結果,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庭審中,田永明及其辯護人提出辯解,稱其對劉銘富的死亡系過失致人死亡,對趙某某僅構成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還辯稱劉銘富系被趙某某推到自己所持的刀上致死,且自己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有立功表現,請求法院從輕判決。
此外,田永明還當庭否認1996年強奸大嫂的犯罪事實,聲稱自己是被誣陷的。
針對田永明的上訴理由,公訴機關當庭進行了駁斥。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認為,田永明因強奸大嫂被判刑后,不思悔改,出獄后蓄意報復行兇,犯罪動機卑劣,其將阻攔自己行兇的劉銘富捅刺數刀后,又繼續追殺趙某某,犯意堅決,漠視他人生命,其行為明顯構成故意殺人罪,而非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傷害罪。
同時,田永明供述的作案兇器已被其丟棄,雖系物證缺失,但結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法醫鑒定意見等證據,足以認定其犯罪事實;
其在看守所內參與阻止他人犯罪的行為,并未起到實際制止作用,不構成立功;其當庭辯解避重就輕、推卸責任,認罪態度極差,主觀惡性極深,且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建議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害人劉銘富的近親屬則認為,田永明前罪犯有強奸罪、故意殺人(未遂)罪,出獄僅4個月便再次持刀行兇殺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一審法院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量刑畸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田永明死刑立即執行。
經過審理,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于2025年10月2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核準田永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就在劉銘富的近親屬為二審裁定感到失望之際,案件迎來了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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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田永明故意殺人案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量刑明顯不當,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本案啟動再審,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026年1月21日的再審庭審中,田永明首次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但被害人家屬明確表示不接受,認為其道歉并非真心悔罪,而是為了逃避法律懲處、試圖減輕罪責的投機手段。
截至庭審結束,法院未當庭宣判,將依法擇期作出判決,而全社會都在期盼著一份彰顯正義、告慰逝者的判決結果。
05、案件剖析:罪惡根源與深刻警示
田永明故意殺人案,跨越二十余年,從犯罪實施到潛逃落網,再到一審、二審、再審,每一個環節都牽動著人心,其背后的罪惡根源與深刻警示,值得全社會深思。
從罪惡根源來看,田永明的悲劇源于其扭曲的人性、淡薄的法治意識和極端的報復心理。
小學文化的他,缺乏正確的是非觀和價值觀,將一己私欲凌駕于他人權利和法律尊嚴之上,性侵親屬后不僅毫無悔意,反而將自身過錯歸咎于他人;
監獄改造未能喚醒其良知,反而加劇了其報復之心,出獄后不思悔改、重蹈覆轍,最終殘忍剝奪無辜者的生命,淪為罪大惡極的亡命徒。
此外,其自身性格的偏執狹隘、心理疏導的缺失,也讓他在負面情緒的裹挾下,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淵,無法回頭。
06、妙手物語
田永明一案,是一場因私人怨恨引發的人間悲劇,更是一次對法治威嚴、人性底線的深刻拷問,留下三點沉重警示,振聾發聵。
其一,法治不容挑釁,罪惡必受嚴懲。“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無論罪犯潛逃多久、藏匿多深,終將被繩之以法,田永明潛逃二十年仍難逃審判,印證了法律的剛性與威嚴,也告誡每一個人,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都將付出慘痛代價,累犯從重處罰的規定,更彰顯了法律對屢教不改者的嚴厲震懾。
其二,人性不可扭曲,底線不可逾越。見義勇為的劉銘富,用生命詮釋了善良與勇敢,而田永明則用暴行踐踏了人性與良知,這警示我們,做人當心懷敬畏、堅守底線,敬畏生命、敬畏法律,學會理性化解矛盾、包容他人,切不可被報復之心裹挾,走上極端之路。
其三,改造重在走心,幫教不可缺位。田永明刑釋后迅速再犯罪,凸顯出部分刑滿釋放人員改造不徹底、回歸社會后缺乏有效幫教和心理疏導的問題,這提醒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與心理干預,幫助其重塑人格、融入社會,從源頭減少重新犯罪,同時,全社會要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培育法治信仰,讓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成為每個人的自覺行動。
二十載追兇路,只為告慰逝者魂;再審追責時,彰顯法治顯正義。愿劉銘富的英勇事跡被永遠銘記,愿正義早日降臨,告慰無辜逝者與家屬;愿每一個人都能從這起案件中汲取教訓,堅守良知、敬畏法律,珍惜自由、尊重生命,讓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讓社會多一份安寧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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