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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上衛生間
把門一關
1個小時過去了
3個小時過去了
1
滯留衛生間
是為了護理痔瘡?
2010年10月,李某入職A公司,擔任工程師。2014年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簽收確認《員工手冊》。該手冊規定:未經審批擅離崗位超過一定時間視為曠工;半年內累計曠工3天及以上屬嚴重違紀,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期間,李某在一個月內累計14次長時間超1小時滯留衛生間,單次滯留更是接近4小時。A公司多次微信聯系未果,經調取辦公區公共視頻核實后,以嚴重曠工為由,征得工會同意,履行相應程序后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李某辯稱,滯留衛生間是因痔瘡需臨時護理,并提交了2024年5月配偶網購藥品記錄、2024年6月及2025年1月住院手術記錄來證明。但是,其在事發期間未向公司說明病情,也未申請病假。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后,訴至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32萬余元。
2
法院調解:解除合同合法有據
公司補助李某3萬元
爭議點一:長時間滯留衛生間構成“擅離崗位”及曠工嗎?
首先,公共視頻清晰顯示,李某在26個工作日內十余次滯留衛生間超1小時,遠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圍,符合《員工手冊》“擅離崗位超過一定時間”的定義。其次,病情抗辯不成立。李某事發時未主動告知病情或請假,且購藥、手術均發生在滯留行為后期或解雇后;公司提供帶薪病假制度,其完全可通過正規渠道請假,而非擅自離崗;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后無類似滯留,佐證其行為與病情無必然關聯。其崗位需隨時響應工作需求,長時間失聯已導致工作延誤。
爭議點二: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制度上,A公司提供的《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雖然李某稱自己留存的手冊版本與該版存在不一致,但李某簽字確認知曉其中明確“半年累計曠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且出勤在崗是員工的勞動義務,故應予遵循。程序上,A公司已履行了告知工會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A公司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合法,遂駁回李某全部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為從實質上化解勞動爭議,平衡雙方權益,并合理考量李某在職期間的貢獻及離職后所面臨的實際困難,在確保程序公正的基礎上,秉持“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積極組織雙方調解。經協商,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由A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補助款3萬元。
3
法官:因身體原因需離崗處理的
應主動、及時履行請假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員工上廁所的權利,為員工提供必要的衛生設施,并保障員工在工作期間能夠合理使用衛生設施。對于勞動者而言,正當的生理需求應該得到應有的保障,但以“尿遁”的方式逃避工作終究不是長久之計。因身體原因確需離崗處理的,必須主動、及時履行請假手續。誠信履職是基本原則,切忌因程序瑕疵而讓自己從“有理”變為“無理”,最終喪失合法權益。
來源:法治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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