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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終關賬時,經常會遇到“錢付了但發票年后才能取得”“費用該算今年的但還沒付款”的情況,這些已支付但尚未取得發票的費用需要計提入賬,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該怎么處理?可以在稅前扣除嗎?四個“熱知識”帶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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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2025年已支付,但發票2026年才能取得,2026年1月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時能扣除嗎?
可以。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有效憑證的,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核算扣除,無需等到發票取得后再申報。
問題二
企業在匯算清繳前拿到發票,該怎么處理?
若在年度匯算清繳期(次年5月31日)結束前,取得了符合規定的發票或其他外部憑證,可直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按正常流程在發生年度扣除,無需做納稅調整。
問題三
企業在匯算清繳后才拿到發票,還能扣除嗎?
分以下兩種情況:
情況一: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5年;
情況二: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
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
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
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問題四
對方注銷、成非正常戶等無法補開發票,該怎么辦?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
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文 章 來 源: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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