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2023年9月12日晚,江某在酒吧邂逅了剛結束飲酒的女子陳某。兩人相談甚歡后,一同前往賓館開房,并發生了性關系。事后,陳某因疲憊而熟睡。
江某趁陳某熟睡之際,給好友王某發送微信:"我這里有個女人,要不要過來玩?"
王某收到消息后立即打車前往賓館。
江某將賓館房卡交給王某,并特別囑咐:"你進去后不開燈,如果要開燈,也要馬上關掉,使房間保持黑暗狀態。"
王某按照江某的指示進入房間,在黑暗環境中與正在熟睡的陳某發生了性關系。
事后,陳某發現躺在自己身邊的人并非江某,立即報警處理。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
1.江某和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
2.如果構成,兩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何認定?
3.江某作為教唆者,是否可能被認定為從犯?
二、王某行為的法律定性
王某趁陳某熟睡之機與其發生性關系,完全違背了陳某的意志,構成強奸罪。
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利用陳某處于熟睡狀態、不知反抗的客觀條件實施奸淫,屬于"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情形。
陳某與江某發生性關系是基于雙方自愿,但這并不意味著陳某同意與王某發生性關系。
性自主權具有特定性,陳某的同意僅限于與江某發生性關系,不能當然推定為同意與王某發生性關系。
王某在明知陳某處于熟睡狀態、不知反抗的情況下實施奸淫,主觀上具有強奸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奸淫行為,完全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三、江某行為的法律定性
江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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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主動聯系王某,提供房卡并具體指示作案方式,對犯罪結果的發生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江某明知王某進入房間后可能與陳某發生性關系,仍積極促成這一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人。
江某通過微信聯系王某,明確表達"我這里有個女人,快點過來玩"的意圖,并具體指示作案方式,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四、共同犯罪的認定
江某與王某構成強奸罪的共同犯罪。
根據《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江某與王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利用陳某熟睡之機實施奸淫;客觀上實施了相互配合的犯罪行為,江某提供作案地點和條件,王某直接實施奸淫行為,兩人行為相互配合,共同導致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在共同犯罪中,江某為教唆犯,王某為實行犯。教唆犯與實行犯的區分是根據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而劃分的,這與主犯、從犯的區分屬于不同層面的問題。
教唆犯完全可能因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被認定為主犯。
五、主犯與從犯的區分
江某應當認定為主犯,而非從犯。
根據《刑法》第26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本案中,江某主動發起犯罪意圖,聯系王某實施強奸,提供作案地點(賓館房間)和作案條件(房卡),并具體指示作案方式(不開燈、保持黑暗狀態),對犯罪結果的發生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雖然江某未直接實施奸淫行為,但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處于組織、策劃、指揮地位,是犯罪的主要發起者和推動者。
王某作為直接實施奸淫行為的實行犯,同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也應認定為主犯。
兩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但作用相當,均應承擔主要刑事責任。
六、量刑分析
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奸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江某和王某均構成強奸罪的主犯,應當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在具體量刑時,法院會綜合考慮以下情節:犯罪手段(利用熟睡狀態實施奸淫)、犯罪后果(對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傷害)、犯罪后的表現(是否認罪悔罪、是否賠償被害人損失)等因素。
如果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獲得諒解等從寬情節,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
七、法律啟示
本案警示我們,性自主權是婦女的基本權利,任何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都可能構成強奸罪。
教唆他人犯罪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
公民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尊重他人性自主權,切勿因一時沖動而觸犯法律底線。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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