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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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專利權評價報告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的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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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專利權評價報告系“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可以“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jù)”。入庫參考案例《王某淼、王某崴訴江西某建筑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入庫編號:2024-13-2-160-025)》的裁判要旨明確:“專利權評價報告能作為評判專利權穩(wěn)定性的參考”。但是,僅依據(jù)負面專利權評價報告裁定駁回專利權人提起的侵害專利權訴訟,缺乏法律依據(jù)。專利權評價報告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所作的決定性質不同,評價報告作出后不存在復議或者訴訟程序,只能請求更正。負面評價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不屬于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專利權評價報告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明確,人民法院不能僅依據(jù)負面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徑行裁定駁回起訴。
注意
負面專利權評價報告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審理中的影響主要有如下方面:第一,法官可以就專利權評價報告中引用的現(xiàn)有技術或現(xiàn)有設計是否作為專利侵權案件的抗辯理由向當事人進行釋明。如果當事人提出現(xiàn)有技術或者現(xiàn)有設計抗辯的,法官應當進行審查。在案除負面評價報告外還有其他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不侵權或者現(xiàn)有技術、設計抗辯成立等情況,可以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二,法官也可以向原告釋明,在有負面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情況下,是否仍堅持訴訟,并釋明如果原告明知專利權本身獲得缺乏正當性仍以訴訟為手段干擾、妨礙被告正常生產經營的,可能構成權利濫用,并承擔敗訴反賠風險。第三,法官還可以基于負面專利權評價報告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涉案專利權存在不穩(wěn)定因素,引導當事人通過利益補償承諾、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等方式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實體利益。
咨詢人: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白 帆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張玲玲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網精選問答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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