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國務院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國資委令第46號,下稱《新辦法》)正式施行。相較于2018年的試行版本,新規將追責情形從72種擴容至98種,還新增《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作為依據,標志著央企責任追究邁入法治化新階段。那么,到底哪些人受新規約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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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被新規“盯上”?三類人員明確受約束
《新辦法》的約束對象并非所有央企員工,核心聚焦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結合《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具體包括三類:
國有獨資、全資企業中負責組織、領導、管理、監督工作的人員,比如集團部門總監、子公司總經理等;
經國企、事業單位提名任命,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履行管理職責的人員,像派駐合資公司的董事、財務負責人;
經國企管理部門批準,代表企業在控股、參股公司從事管理監督工作的人員,例如項目負責人、采購主管等。
簡單說,只要手握經營管理職權、能影響國有資產運作的人員,都在追責范圍內。普通基層員工若不涉及經營決策,一般不受該辦法直接約束。
責任追究如何與勞動法銜接?
新辦法規定的六種處理方式——批評或誡勉、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處分、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大部分與勞動法律關系密切。
最嚴厲的當屬“重大決策終身問責”制度。這意味著,無論相關責任人是否已調離崗位或退休,都必須為其任職期間的違規決策承擔責任。
扣減薪酬是勞動者最需要關注的環節。根據新辦法,企業可以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其他中長期激勵收益。但這必須符合《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相關要求,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組織處理中的停職檢查、調整職務、降職等措施,實際上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需注意,單方調整崗位應當有合法依據,否則可能面臨勞動爭議風險。
免責情形
新規并非一味強調懲罰,同時也為合規創新提供了明確的保護機制。《辦法》首次系統性地構建了經營投資盡職合規免責制度。
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免責:決策和實施過程符合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已履行應有的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未違反忠實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為個人或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免責情形主要涵蓋六大類:在科技研發中開展探索性試驗;在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先行先試;在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中積極探索等。
這為那些在改革創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而出現失誤的負責人提供制度保障,平衡嚴格監管與鼓勵創新的關系。
本文法律依據:《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國資委令第46號),2025年12月18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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