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時報
近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針對一起婚內分居期間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案件,立案三日內依法作出首份“藏匿未成年子女”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男方王某七日內將婚生子送回女方秦某處,并禁止其實施搶奪、藏匿行為,同時明確雙方婚內輪流監護方案。據了解,該案系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施行以來,該法院適用新規審結的首例相關案件,既及時制止了侵害監護權的違法行為,更以司法強制力踐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為家庭糾紛中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筑牢法治屏障。
據案情介紹,秦某和王某于2021年登記結婚,婚后于2022年生育一子。2025年5月,秦某和王某因感情問題分居,秦某和兒子共同生活。2025年6月,秦某起訴離婚,同年9月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2025年11月2日,王某探望兒子時,伙同案外人強行將兒子搶走并帶離濟南藏匿。秦某多次撥打王某的電話及發送短信、微信,詢問兒子去向、表達想與兒子見面的意愿,但均未得到回應。為維護自身監護權并找回孩子,秦某向歷下法院遞交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訴求判令王某將婚生子送回;禁止王某實施搶奪、藏匿婚生子等侵害監護權的行為。
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秦某與王某婚內分居期間,王某伙同他人搶奪、藏匿婚生子,使婚生子脫離秦某的監護,并致使秦某無法探望孩子,其行為侵害了秦某監護權的行使,亦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更不利于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秦某的申請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審查過程中,法院嘗試組織秦某、王某會面調解,以便妥善化解糾紛,但未果,故依法裁定王某七日內將婚生子送回秦某處;禁止王某實施搶奪、藏匿婚生子的行為。鑒于秦某、王某尚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婚生子均享有監護權,為保障雙方監護權的平等行使,裁定秦某、王某婚內分居期間輪流監護婚生子。
據了解,該案系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施行以來,歷下法院針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發出的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禁令不僅及時制止了侵害監護權的行為,并對夫妻雙方婚內分居期間的輪流監護問題提出可行性方案,避免搶奪藏匿子女行為的再次發生。引導雙方理性處理夫妻關系、親子關系,有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法官表示,婚姻家庭糾紛中,一些父母將孩子作為“談判籌碼”,采取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逼迫對方讓步。未成年子女具有獨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父母不能隨意處置或藏匿。搶奪、藏匿行為不僅侵犯了配偶的監護權,還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法官提醒,夫妻雙方可因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系,但父母子女間的親情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面對撫養爭議時,父母應始終堅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通過協商、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糾紛,讓孩子在穩定、溫暖的環境中成長,而非讓其卷入成人紛爭,承受不應有的傷害。
記者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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