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7日,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上王各莊村75歲的退役軍人王云生,收到了其對口東鎮政府毀壞其數千棵名貴景觀樹的行政賠償裁定書。由于在該份(2026)津0115行賠初1號行政裁定書中,不僅偽造事實,將100多萬元的投資偽造成10萬元;將本案的行政賠償訴訟偽造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民事訴訟,并還引用與本案無關的(2022)津0115民初8079號民事判決作為本案是重復訴訟的依據。而更令人震驚的是法官在該份裁定書中還竟敢偽造法條,如將《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一)款中“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篡改為“(一)王云生是符合本法第25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第(二)款“有明確的被告”篡改為“有明確的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人民政府”。
![]()
由于該份裁定不僅偽造事實,而且還破天荒的偽造法條,所以作為王云生委托代理人的我,于1月13日在《網易新聞》以《張永興:實屬罕見 天津寶坻法院引用的法條竟然是自編》為題予以了曝光,并很快被推上《百度熱搜》。1月16日,我收到了寶坻法院(2026)津0115行賠初1號之一行政裁定書,該份裁定書稱:(2026)津0115行賠初1號行政裁定書存在筆誤,應予補正:(1)第1頁第八行中“10多萬元”補正為“100多萬元”、(2)第2頁第一行中“迷宮貴”補正為“名貴”、(3)第5頁第十五行中“王云生”補正為“原告”、(4)第十七行中“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人民政府”補正為“被告”、(5)第6頁第一行中“王云生”補正為“原告”。
![]()
![]()
首先說這是在該判已被媒體曝光后的更正,并非主動。再者說更正的態度也不端正,因為這不是一般筆誤,而是對事實和法條的有意偽造。特別是在所謂的補正裁定書中,為什么明明是一審卻引用二審的法條?明明是行政訴訟,卻認定是民事訴訟?明明是首次提出的行政賠償訴訟卻以與本案無關的(2022)津0115民初8079號民事判決作為證據,認定系所謂的重復訴訟?既然認定了是民事訴訟,為什么又適用行政法規等等,為何對這些關鍵且嚴重的違法錯誤在補正裁定書中連提都不提?
綜上可見,貴院避重就輕的所謂補正怎能不令人深感質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