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對外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人民警察法時隔30年后的首次大幅調整,相較現行法律的52條規模,草案條款數量幾乎翻倍,明確警察隊伍分類規范管理,權責擴容的同時對執法質量提出更高要求。
人民警察法修改幾經醞釀,上世紀90年代出臺的人民警察法除2012年的小幅調整外,亦曾數度列入當年國務院立法計劃,但至今未果,該法修改之茲事體大可見一斑。正如公安部在此次修訂說明中所言,經30年發展,現行人民警察法已不能適應新時代新要求,有必要予以全面修改完善。
事實上,2017年發布的修訂草案版本,條款規模已經比現行法律的兩倍還要多,字斟句酌近十年后重啟修訂,新版草案對包括公安警察、國安警察、監獄警察、戒毒警察以及法檢機關司法警察等各類執法場景做統一的權責規范,不再局限于公安警察一域。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修訂草案多個條款對民警執法程序予以明確和細化,據南都·察時局梳理,執法監督章節內容“相較現行法律大幅增加,新增多項條款,細化民警的執法流程,對規范執法提出更高要求”。法律強調應當重證據,重程序,要求全面收集能夠證明違法犯罪情節輕重的所有證據,雖在呼應刑訴法關于全面收集證據的既有精神,卻也是從細節處貫徹刑事法治的基本理念。而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更是對近年來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成果的法律再明確。
早在2019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就下發《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證。要求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有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公安機關已為一線民警配備執法記錄儀130萬余部,以對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
建立并細化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不僅讓普通民警開始習慣在鏡頭下執法,通過客觀記錄讓執法行為實現自我約束和規范,也讓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以在鏡頭下被尊重、被保障。
警權約束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尊重,是對執法一線警員職業安全的保障,更是對國家法治的捍衛。對于備受關注的執法身份表明程序,新版草案不僅增加緊急情況下表明身份的程序,要求“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人民警察證的,應當先表明身份,并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同時亦明確回應常態執法時亮明執法身份的基本程序,要求“執法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表明身份,依法告知當事人執法的依據和理由,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明示“未按照規定表明身份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而在數年前的草案文本中,相關程序要求還是“執法時著制式服裝或者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
亮明執法身份是規范執法的前提,要求以可操作的法定程序亮明執法身份也并不是對執法權威的挑釁。社會在進步,公民法治觀念在提升,執法時用出示人民警察證的方式表明身份,哪怕是緊急狀況也“應當先表明身份,并在處置過程中出示”,這些對一線執法細節的嚴管是為了厚愛,法律程序的進一步明確更有助于凝聚規范執法化建設中的基本法治共識。
人民警察法的大修,在細節處體現重證據、重程序的法治要求,是在呼應全社會對警察隊伍建設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更是在體現國家法治的進展與社會文明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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