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服務部就湘財Plus關于銀行IPO的建議回復郵件。
郵件稱,我所發行上市審核工作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我們將認真研究您所提出的建議,充分評估對申報企業、投資者、市場輿情等方面的影響,并在嚴格遵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2024年修訂)》等規定的基礎上,持續優化相關工作。
此前,湘財Plus以”優化深交所銀行類IPO更新公示、避免因反復中止引發不必要輿情“為主題,向深交所提出建議:參考上交所的實踐經驗,優化財務資料更新相關的公示呈現方式,進一步區分“程序性中止”與“風險類中止”的市場傳遞邏輯,減少惡意解讀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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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服務部回復郵件截圖。
以下為建議原文:
尊敬的深圳證券交易所:
您好!全面注冊制實施以來,貴所對IPO財務資料過期的中止/恢復公示,有效保障了市場信息透明度,是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重要實踐。但銀行類IPO企業因財務資料例行更新導致的“反復中止-恢復”,易被市場誤讀為企業經營或合規風險,造成不必要的輿情傷害,產生大量不必要的輿情傷害,干擾了企業上市進程。
參考上交所對IPO財務資料更新的公示實踐,現提出優化建議,以期在保障信息透明的同時,減少企業輿情誤傷。
一、銀行類IPO因反復中止公示產生的輿情痛點
銀行作為強監管金融機構,已按《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等要求,定期公開披露季度、年度財報,財務數據具備高度透明性,但在貴所的審核公示中,因財務資料過期導致的反復中止/恢復,常被市場誤讀為企業風險:
一、市場易將“中止”狀態直接關聯為“銀行經營異常、合規存疑”,部分媒體、自媒體以“XX銀行IPO再度中止”為標題報道,放大負面感知;
二、銀行對聲譽敏感度極高,此類誤讀需額外投入輿情公關成本,甚至影響投資者對企業的信心,干擾上市籌備節奏;
三、這類傷害并非源于企業自身問題,僅因公示方式未區分“財務資料更新的程序性操作”與“風險類中止”。
以深交所受理的東莞銀行為例,自2023年3月IPO申請被貴所受理以來,僅因財務資料過期這一程序性事項,已先后四次觸發“中止”公示,卻被市場惡意關聯解讀,引發密集負面輿情。
1、標題刻意放大焦慮:如《沖刺A股16年未果,東莞銀行今年兩度被中止IPO審核》《東莞銀行IPO進程三度中止17年上市之路再遇波折》《屢敗屢戰!東莞銀行又又又又重啟IPO,17年IPO長跑路漫漫》,將正常的財務資料更新流程,歪曲為“上市受阻”“進程波折”的負面信號;
2、惡意關聯無關風險:部分文章以《東莞銀行:程勁松任董事長后業績持續下滑,連續四次被中止IPO審核,屢遭監管重罰》《東莞銀行繼續沖擊IPO!17年長跑遇合規風暴,罰單揭全鏈風險》為題,將程序性中止與業績波動、監管罰單等無關事項強行綁定;
3、實際傷害具體且直接:銀行對聲譽敏感度極高,此類誤讀不僅導致投資者信心受影響,還迫使企業額外投入大量輿情公關成本,同時17年的上市籌備周期被反復“中止”標簽放大,進一步加劇市場疑慮,干擾正常上市節奏。
事實上,東莞銀行的“中止-恢復”完全是注冊制下的程序性操作——財務資料過期后補充更新,待材料齊備即恢復審核,與企業經營狀況、合規風險無任何關聯。但貴所的公示方式,讓“中止”狀態成為炒作的焦點,最終造成不必要的聲譽損失。
二、上交所銀行類IPO無此類輿情的核心原因
全面注冊制下,滬深交易所的審核規則完全一致(均要求財務資料過期補充更新),但上交所的公示方式有效規避了上述輿情。
以上交所受理的湖北銀行為例,其IPO申請自2023年3月受理后,財務資料同樣存在過期更新的情況,但上交所對“已受理未實質啟動審核”的項目,不單獨公示“中止”狀態,僅通過資料更新記錄體現進度;對于財務資料更新導致的狀態變動,上交所不重復公示“中止-恢復”的中間流程,僅保留最新審核狀態,避免了市場對程序性操作的過度解讀。
簡言之,上交所通過“簡化未實質審核項目的中止公示、合并程序性狀態變動記錄”的方式,讓市場聚焦于企業核心信息,而非正常的流程性調整,因此未出現類似東莞銀行的輿情誤讀。
三、關于優化公示流程的建議
為避免銀行等強監管、高聲譽敏感度企業因程序性事項遭遇不必要的輿情傷害,建議貴所參考上交所的實踐經驗,優化財務資料更新相關的公示呈現方式,進一步區分“程序性中止”與“風險類中止”的市場傳遞邏輯,減少惡意解讀空間。
以上是我們基于實際案例觀察到的情況與建議,望貴所予以參考,助力銀行類企業更順暢地推進上市進程。
建議人:湘財Plus
2026年1月10日
附件:東莞銀行、湖北銀行IPO狀態公示對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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