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李某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和甲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之后家人發現,乙中介公司對同一套房源給出的中介費報價更低,于是李某繞過甲中介,通過乙中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了中介費。這種情況是否構成“跳單”?
也迪律師解答
判斷該行為是否構成“跳單”,需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核心在于買方是否利用了原中介提供的實質性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
實踐中,中介公司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里的“禁止跳單”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若條款未免除中介自身責任、未加重買方義務,也未排除買方的核心權利,一般會被認定為有效。但條款有效不代表必然構成違約,認定“跳單”需滿足三個要件:一是原中介已依法成立中介合同關系并實際提供服務;二是買方利用了原中介的房源信息、帶看服務等核心成果;三是買方存在規避支付中介費的主觀故意。
具體到此類情形,若案涉房源為賣方通過多家中介公開掛牌,買方通過其他中介獲取的是公眾可獲知的正當信息,并非依賴原中介的獨家資源或服務,那么選擇報價更低的中介完成交易,是買方的合法選擇權,不構成“跳單”。反之,若房源是原中介的獨家代理信息,或買方通過原中介的帶看、協商才掌握核心交易細節,隨后轉而通過其他中介成交,則屬于利用原中介服務成果規避傭金,可能被認定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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