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難免會有資金往來,借錢還錢本是常見之事。然而,當借錢給他人拿去賭博,情況就變得復雜起來。
網友咨詢:
借錢給他人拿去賭博的,能否起訴要回?
羅旭東律師解答:
賭博是以營利為目的,以錢財為賭注,使用某種方式或者工具比輸贏來非法獲取錢財的行為。賭博在我國屬于違法行為,因此產生的債務自然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般來說,在賭博現場直接提供給賭客用于下注、參與賭博活動的資金,毫無疑問會被認定為賭資,借給他人用于賭博的錢可能會被認定為賭資。一旦被認定為賭資,這些資金將面臨被依法收繳的處理。
某些特殊情況下,出借人可能并不知曉借款人借款的真實用途為賭博,而是基于借款人編造的其他合理理由,如生意周轉、生活急需等出借了資金。如果出借人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出借資金時確實不知曉借款將被用于賭博,且自身已盡到合理的注意和審查義務,那么可能按照一般的民間借貸關系進行處理,出借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通過起訴等合法途徑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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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旭東律師補充: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同時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羅旭東律師
中共黨員,北京大學法學學士,軍轉律師,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2010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執業至今已承辦上百件各類案件,以專業的態度,精湛的技術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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