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實施,“受賄行賄一起查”已不再是口號,而是雷厲風行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對于向三人以上行賄、在重點工程領域行賄等七類情形,法律明確規定將從重處罰。
面對收緊的法網,涉案企業家該何去何從?作為深耕職務犯罪領域的專業律師,張智勇律師結合最新法規,為您梳理行賄罪辯護的兩條生命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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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AI制作,僅作示意參考
一、罪與非罪:被動勒索與謀取正當利益
行賄罪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給予財物”和“謀取不正當利益”兩個要件。這是辯護律師最重要的突破口。
1.被勒索≠行賄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在實務中,很多企業家是為了工程款結算、證照辦理等原本合法的利益,被迫向官員“進貢”。如果能通過微信記錄、證人證言還原出官員“卡脖子”、“暗示索要”的情節,且企業謀取的是合法的應得利益,這將是爭取無罪的強力理由。
2.謀取利益的正當性
如果企業通過送錢只是為了加快流程(如加急辦理),而并未違反實體法律規定(如本身完全具備資質),在某些司法判例中,這可能不被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量刑之辯: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
將“個人行賄”辯護為“單位行賄”,是減輕刑罰的關鍵。
個人行賄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單位行賄罪的最高刑期僅為五年。
在張智勇律師經辦的案件中,我們會重點審查三個要素:
決策意志:行賄行為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或管理層集體決定?
資金來源:行賄款是否來源于公司賬戶或報銷款?
利益歸屬:行賄所得的工程項目或資質是否歸屬于公司?
只要證據鏈能證明這是為了單位利益的集體意志體現,就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從而大幅降低責任人的刑期。
三、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的“免死金牌”
這是近年來刑事辯護最大的紅利。對于涉嫌行賄的民營企業,如果企業認罪認罰,并承諾建立合規體系,檢察機關可以啟動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
如果企業在考察期內完成了合規整改,建立起了反商業賄賂的內部控制制度,檢察院最終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不僅免除了企業家的牢獄之災,更保住了企業的經營資格,避免了“案子辦了,企業垮了”的悲劇。
結語
在“行賄受賄一起查”的時代,行賄罪的辯護空間并未完全封閉,而是對律師的專業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精準區分罪名到啟動合規整改,每一步都關乎自由與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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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視頻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詐騙、經濟犯罪、程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于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托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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