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一個堂堂的法院副院長為了袒護被告竟偽造判決的嗎?如沒聽說過,就請看看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1)寶民初字第3151號民事判決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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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其中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人損害,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原告張復生因被天津雙佳科技公司的司機薛冰峰在執行職務時傷害,經法醫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十級殘,其據此規定向天津雙佳科技公司提起賠償訴訟。但在被告并未提出任何反駁意見,僅是因認為賠償標的額較大而提出應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異議,后被中級法院駁回其的管轄異議申請。由此可見,被告雖提出標的較大,而并未否認其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而該判卻未判其賠償。理由是,要求被告雙佳公司承擔其職員職務侵權責任并賠償原告醫療費等經濟損失的訴求,證據及法律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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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證據和法律依據不足嗎?在該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判決書中,已明確了薛冰峰是雙佳科技公司的司機,其是在拉著經理李愛民等人執行職務行為時致原告損傷。而2010年7月1日也已實施了《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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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原告起訴雙佳公司承擔其員工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人傷害的侵權責任,不僅有事實證據,而且也有法律依據,那么這位白致遠副院長為什么要睜眼說瞎話,是真不懂法,還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利益關系?再者說,白致遠又為什么在判決中隱匿薛冰峰是雙佳公司員工這一依法應由雙佳公司承擔責任的關鍵事實?這豈不是一份典型偽造證據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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