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建設的案例資源庫。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入庫的參考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和社會公眾查詢、使用、學習、研究。其中收錄的參考案例,是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對類案審判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案例。
本期小編將人民法院案例庫中收錄的勞動關系糾紛、競業限制糾紛等勞動爭議案例匯總成專題,方便大家檢索、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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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掌握商業秘密或者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
項的勞動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人員
——南京旭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劉某亮競業限制糾紛案
【裁判要旨】競業限制導致勞動者在約定時間內不能從事擅長或者熟悉的工作,對勞動者的生存、就業造成顯著影響,其適用范圍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予以確定。實踐中,認定勞動者是否屬于競業限制人員,應當重點考量勞動者是否掌握商業秘密或者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不掌握商業秘密或者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人員,用人單位以與上述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且其未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為由,主張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號】(2024)蘇01民終1476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5-07-2-186-002
2
競業限制協議不能限制非負有保密義務勞動
者的自主擇業權
——江蘇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李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競業限制協議不能限制非負有保密義務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用人單位不區分勞動者是否屬于掌握本單位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人員,無差別地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并約定高額違約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離職后進入有競爭關系的新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高額違約金,依法不予支持。
【案號】(2023)蘇03民終6278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7-2-186-002
3
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通過配偶投資經營與原
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屬于違反競業
限制的行為
——張某雷訴北京某國際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約定競業限制等方式,約束勞動者再就業方向,保護企業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通過配偶通投資經營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違反了競業限制的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認定勞動者承擔的競業限制違約責任時,應當秉持適當懲戒與維持勞動者生存并重原則,衡平勞動者自主擇業權與市場公平競爭之間的關系,合理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案號】(2024)京03民終683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7-2-490-006
4
對隱蔽競業行為的審查認定
——上海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韓某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審查勞動者配偶持股行為是否構成該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綜合考慮行為發生時間、業務重合性、夫妻財產獨立狀況、勞動者本人技術條件等。在原用人單位已提供初步證據使法官產生勞動者存在隱蔽競業行為的合理懷疑時,可根據具體案情將舉證責任適當分配給勞動者。若配偶行為與勞動者存在實質牽連關系,行為間接與勞動者自身技術有關,在無其他相反證據情況下,可認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主張違約金過高的,可綜合考察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與用人單位損失的關聯度等因素予以合理調整。
【案號】(2020)滬01民終13707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7-2-186-001
5
指導案例184號:馬筱楠訴北京搜狐新動力
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
【裁判要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因履行競業限制條款發生爭議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的期間不計入競業限制期限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效。
【案號】(2018)京01民終5826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2-18-2-186-006
6
指導案例190號:王山訴萬得信息技術股份
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審理競業限制糾紛案件時,審查勞動者自營或者新入職單位與原用人單位是否形成競爭關系,不應僅從依法登記的經營范圍是否重合進行認定,還應當結合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或者產品受眾、對應市場等方面是否重合進行綜合判斷。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自營或者新入職單位與原用人單位的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或者產品受眾、對應市場等不相同,主張不存在競爭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號】(2021)滬0115民初35993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2-18-2-186-007
7
船舶掛靠經營時船員與被掛靠公司勞動關系
的認定
——陳某訴廣州某某船務公司船員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掛靠行為違法不能成為船員與被掛靠公司勞動合同關系成立的依據。在船員與被掛靠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需判斷雙方是否成立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可以通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相關憑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從屬關系、勞動者從事勞動的性質以及勞動報酬領取等多個層面進行認定。一是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相關憑證包括招工登記表、報名表、工資單、社保記錄、考勤表、工作證、服務證等。在掛靠經營中,若勞動者的上述憑證由被掛靠公司發放,可認定其與被掛靠公司具有事實勞動關系。案涉船員服務簿上加蓋的被掛靠公司名下船章和船員服務部簽證章系船舶實際經營人私自刻制加蓋的,不能成為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文件材料。二是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管理上的從屬關系。船員與船舶實際經營人雙方商定從事勞務工作的崗位及報酬、在船期間船員根據船舶實際經營人的安排提供相關勞務、船員所得的勞務報酬由船舶實際經營人支付、勞務報酬的調整亦由船舶實際經營人作出,且船舶實際經營人并非被掛靠公司的員工的,應當認定船員并非被掛靠公司的員工,與被掛靠公司不存在管理上的從屬關系。三是確定勞動者從事勞動的性質,是否為用人單位安排并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以及勞動者勞動報酬領取情況,是否根據用人單位的工資分配原則領取勞動報酬。船員從事的勞務并非被掛靠公司業務的直接組成部分,獲取報酬與被掛靠公司無關的,不宜認定兩者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
【案號】(2021)粵72民初55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10-2-490-001
8
如何認定網絡主播與文化傳播公司之間是否
存在勞動關系
——李某訴某文化傳播公司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簽訂藝人獨家合作協議,通過合作公司包裝推薦,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注冊,從事網絡直播活動,并按合作協議獲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沒有對網絡主播實施勞動管理行為,網絡主播從事的直播活動并非合作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協議獲得的直播收入亦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報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網絡主播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案號】(2019)渝01民終1910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7-2-490-001
9
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
主體資格
——孫某訴某裝飾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裁判要旨】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及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自主擇業退役軍人,具有成立勞動關系的法定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不因其對勞動者身份的認知混淆而免除。
【案號】(2023)遼02民終2394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7-2-490-004
10
“快遞小哥”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
——陳某某訴遼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與工作崗位之間關于工資報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內容的約定更加靈活,該部分人員多數屬于依賴于平臺、企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就勞動關系確定而言,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具有組織、業務和經濟上的從屬性,如果具備以上勞動關系屬性,應當對勞動關系予以確認。
【案號】(2021)吉04民終63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7-2-490-002
11
建筑施工違法轉包、分包中勞動關系的認定
——薛某景訴新疆某建設公司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即使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會成為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主體。
【案號】(2023)兵民申938號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23-16-2-490-004
12
掛靠經營者聘用的人員與被掛靠單位不存在
事實勞動關系
——灤縣某物流公司訴王某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宗旨在于更加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非改變認定勞動關系存在的實質要件,也不能作為反向推定勞動者與被掛靠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
【案號】(2019)冀民再191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16-2-490-006
13
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訂立承包合同規避勞動關系
——安徽某高纖公司訴崔某平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在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不僅要審查雙方簽訂合同的名稱,更要通過合同的內容和實際履行情況實質性審查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具備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準確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僅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是內部承包合同而否認二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號】(2023)皖18民終526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7-2-490-001
14
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廖某訴某勞務派遣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裁判要旨】勞動者已提供證人證言、出勤記錄、施工記錄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反證據的,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號】(2011)自民一終字第53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16-2-490-001
15
互聯網平臺用工勞動關系認定的審查進路
——何某訴某商務服務公司、某商務服務公司廣州分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裁判要旨】勞動者人格及經濟從屬性是認定勞動關系最核心的標準。判斷互聯網平臺用工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應以事實為基礎,審查雙方是否符合勞動關系核心特征;對于適格主體之間,平臺企業的指揮、管理與監督權具有決定作用,從業者無實質自主決定權,從業者獲得的報酬為其主要經濟來源且具有持續穩定特點,其提供的勞動是平臺企業的業務組成部分的,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從業者應平臺企業要求注冊個體工商戶、自備部分生產資料、薪酬由其他主體代發、雙方事先對身份關系性質進行約定等均不影響勞動關系的認定。
【案號】(2022)粵01民終6300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11-2-490-001
16
指導性案例240號:秦某丹訴北京某汽車
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為維護平臺正常運營、提供優質服務等進行必要運營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對于勞動者提出的與該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號】(2023)京01民終6036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18-2-490-004
17
指導案例179號:聶美蘭訴北京林氏兄弟
文化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案
【裁判要旨】(1)勞動關系適格主體以“合作經營”等為名訂立協議,但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實際履行情況等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協議中包含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9)京民申986號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15-18-2-476-001
18
指導性案例237號:郎溪某服務外包有限
公司訴徐某申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裁判要旨】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承攬、合作協議,勞動者主張與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算法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應認定。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案號】(2021)滬01民終11591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18-2-186-001
19
指導性案例238號:圣某歡訴江蘇某網絡
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裁判要旨】(1)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要求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后再簽訂承攬、合作協議,勞動者主張根據實際履行情況認定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準確作出認定。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2)對于主營業務存在轉包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程度,結合實際用工管理主體、勞動報酬來源等因素,依法認定勞動者與其關系最密切的企業建立勞動關系。
【案號】(2020)蘇0505民初5582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18-2-186-002
20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時是否履行
民主程序的認定
——某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訴馬某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并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修改意見。未經民主程序制定,僅經工會事后同意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以此作為用工管理依據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號】(2023)津0101民初789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7-2-490-004
21
上訴或申訴理由成立,應改判調低原判金額
的,應對未上訴方、未申訴方抗辯意見一并
予以審查
——趙某訴大慶某公司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民事再審案件,在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及當事人申訴請求有理應予支持、原判金額應予減少的情形下,依法應對案件全面予以審查,包括對未申訴一方當事人的抗辯意見依法予以審查,以防止僅針對申訴請求審查,忽視未申訴方意見而導致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
【案號】(2023)黑民再648號民事判決書
【入庫編號】2024-16-2-490-001
22
人事爭議案件受案范圍及事業單位轉企后的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
——董某某訴某出版社勞動爭議糾紛案
【裁判要旨】(1)人事爭議糾紛解決有其自身的發展歷程,與司法程序接軌后,人事爭議案件受案范圍、程序亦有明確規范,判斷一個案件是勞動爭議還是人事爭議,應結合當事人的訴求及案件客觀情況進行。
(2)事業單位轉企后,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糾紛宜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案號】(2015)二中民再終字第09289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16-2-490-002
23
教育機構對教師行為進行管理并以違規為由
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秉持善意理念、遵循
比例原則、體現過罰相當。
——王某仙訴某幼兒園、陳某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教師應當自覺抵制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等不正之風,提高廉潔從教的意識,同時,教育機構對教師行為管理應當秉持善意理念,遵循比例原則,體現過罰相當。教師公開接受幼兒表達喜愛和敬意的小額零食,不宜認定為違規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幼兒園僅以此為由開除教師的,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案號】(2024)渝05民終5515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18-2-4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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