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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之所以會介入,往往不是因為價格貴,而是因為你已經失去了繞開它、單獨談、比較選擇的可能性。
作者 | 關隱達
如果只是錢的問題,X(原 Twitter)沒有必要把戰線拉到反壟斷法庭。X真正要挑戰的,是一個更鋒利、也更危險的問題:當一種行業慣例,能夠讓所有競爭對手同步拒絕單獨交易,并借助法律工具形成持續性執法壓力時,它還是慣例嗎?還是已經開始具備制度的力量?
這才是這起訴訟的真正刀口。X要打的,從來不是“貴賤”,而是“我為什么不能零點”。在德州聯邦法院,X起訴全美音樂出版商協會(NMPA)及約18家音樂出版商。表面理由是反壟斷,底層敘事卻非常明確:你們不是在賣版權,而是在封鎖“單獨交易”的可能性。
根據路透等媒體報道,X 的指控集中在三點:
第一,橫向合謀式的集體拒絕交易
出版商彼此是競爭者,卻通過協會協調立場,形成“不與X單獨談判”的共識,使任何競爭性授權都無法發生。
第二,把DMCA 當作談判杠桿
X指控,自 2021 年起,出版商對平臺發起規模化、持續性的下架通知(takedown),制造內容治理壓力和用戶封禁風險,逼迫X回到“集體談判”的唯一通道。
第三,給X平臺治理增加成本造成損失
X 稱因此移除了大量內容、封禁了數萬賬號,并對廣告與平臺活躍度造成實質沖擊。
一句話總結X的立場是:問題不在于你們要價高,而在于——你們讓“零售”這件事在市場上徹底消失了。
對此,NMPA的回應同樣直接,甚至帶著道德反擊色彩:X是主流社交平臺中唯一沒有取得歌曲授權的那個。X侵權在先,反壟斷只是轉移焦點。而且,這并不是一場突發沖突。
早在 2023 年,出版商就曾起訴X,索賠金額被廣泛報道為約2.5億美元,涉及 1700 余首歌曲。X不肯付費,并想用反壟斷把出版商的維權能力廢掉。
從表面看,這是“侵權 vs 維權”的對立;
但真正的爭議,藏在更深一層——這起訴訟真正的反壟斷難點是“拒絕交易,并不天然違法”。
X想贏,不能只說一句“大家都不賣給我”。它至少要跨過三道反壟斷判斷門檻。
第一:這是自發拒絕,還是被組織起來的拒絕?
競爭者可以獨立決定“不交易”。
但如果拒絕行為具有協調性、同步性、組織痕跡,性質就開始變化。
第二:這是效率型打包,還是排他型通道?
在版權這種高度碎片化的市場,“打包許可”本身并不罕見,甚至常被視為效率工具。
X 的攻擊點并不是“打包不合法”,而是:當打包成為唯一選項,并伴隨對任何單獨交易的系統性拒絕時,市場就從“可競爭”,退化成了“單通道”。此時,爭議的焦點已經不再是價格,而是市場結構是否仍然開放。
第三:DMCA是權利執法,還是被制度化的競爭工具?
這是X最難、也最危險的一步。DMCA 本身是法律賦予權利人的執法工具。X 并不能否認其合法性。
它真正試圖推動的,是一個更高階的判斷。當下架通知被組織化、規模化、目標化,并與“必須接受集體條款”的談判立場綁定時,它是否仍只是權利行使?還是已經開始承擔市場脅迫的功能?
這起案件,最可能的結局,并不是一紙判決重塑版權行業。
更現實的推演是:對X而言,它不一定需要終局勝訴,只需要一個談判臺階:允許單獨談、分層授權、降低最低進入門檻。
對出版商而言,如果讓法院系統性地審查“協會協調 + 拒絕單獨授權”,外溢風險過高。更可控的方式,是在某個節點給出“特例方案”,把沖突收住。
對司法裁判而言,敏感點不在版權對錯,而在行業組織行為的邊界。
這起訴訟表面上是“X想少付錢”,但真正刺痛平臺的,是一種越來越普遍的結構性變化。當內容產業通過協會、行業慣例與法律執法工具,把原本碎片化的權利,整合成一個統一、不可繞開的通道時,平臺面對的就不再是市場報價,而是一種事實上的準入制度。
而反壟斷之所以會介入,往往不是因為價格貴,而是因為——你已經失去了繞開它、單獨談、比較選擇的可能性。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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