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亦有
責編|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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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瘋狂動物城2》熱映,掀起觀影熱潮。影片以兔子朱迪和狐貍尼克的探案歷程為主線,講述了蛇族祖先發明的“氣候墻”技術被林雪猁家族竊取,蛇蓋瑞為求公正闖入動物城,由此引發一系列混亂與調查的故事。
在瘋狂動物城的奇幻設定背后,如果發生在人類社會,實則涵蓋了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社會公平等諸多現實法律議題。竊取他人智慧成果如何追責?栽贓陷害需承擔怎樣的法律代價?遭遇歧視如何維權?民主與法制社記者特邀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學會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秘書長于波,圍繞影片中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專業解讀。
“氣候墻”背后的專利權屬糾紛
一百多年前,蛇族祖先艾格尼嘶發明了“氣候墻”技術,這項技術能夠根據不同動物的棲息習性,將動物城劃分為冰雪區、雨林區、沙漠區等不同氣候區域,使習性迥異的動物和平相處。然而,林雪猁家族祖先埃比尼·林雪猁認為這一技術有利可圖,偷走了“氣候墻”設計筆記并篡改專利證書,將這項專利據為己有。
對此,于波明確:“有必要澄清的是,專利授權的基礎性原則是公示公信原則,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專利證書作為專利公告授權的伴生性、結果性產物,對專利權屬僅起到一定證明作用,其形式內容的篡改并不會反向影響專利授權的真實對象。通過篡改專利證書以實現‘竊取專利’,本質上是一種誤區。”
“但代入電影情境,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林雪猁家族祖先的行為具有三重違法性。”于波說,其一,竊取技術成果涉嫌盜竊與侵犯商業秘密罪。雖然筆記實物價值有限,但其中蘊藏的方案具有巨大經濟價值,通常符合“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若盜竊發生在專利申請之前,還可能因為方案尚未公開而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其二,專利權屬欺詐涉嫌假冒他人專利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其三,長達百年的非法實施與收益,構成持續的專利侵權。林雪猁家族獨占技術收益,表面是行使“專利權”,實質是對蛇族原始發明人財產權的持續性侵害。
責任承擔方面,于波介紹,民事責任上,相關責任人需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行政責任上,相關部門可進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公告,若情節嚴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行為人還將面臨有期徒刑及罰金等刑罰。
那么,現實中專利權利人遭遇技術被竊該如何維權?
于波建議,首先應固定證據并啟動行政程序。“專利證書關于權屬的記載并無絕對證據效力。”他說,權利人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原始設計手稿、實驗記錄等關鍵證據,請求行政調解或裁決。同時可投訴舉報假冒專利行為,及時制止侵權。
其次,提起民事訴訟,全面主張權利與賠償。在獲得有利行政結論或充分取證后,權利人可向法院提起專利權屬糾紛及侵權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確認其為唯一合法的專利權人,要求侵權方返還全部非法獲利并賠償經濟損失。
最后,對涉嫌犯罪的行為,堅決啟動刑事追責。若侵權方通過盜竊技術秘密、偽造文件等手段獲取專利權,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涉嫌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或假冒他人專利罪。權利人可整理線索與證據,向公安機關的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報案,依法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林雪猁家族的罪與罰
為掩蓋竊取“氣候墻”技術的真相,埃比尼·林雪猁殺害了知情的烏龜,并將罪行栽贓給蛇族。隨后,“爬行動物殘忍殺害哺乳動物”的謠言在動物城擴散,引發哺乳動物對爬行動物的恐慌與敵視。蛇族因此被迫遷往城市邊緣,其他爬行動物也遭受排斥,導致長達百年的族群對立。
“埃比尼·林雪猁策劃殺害烏龜的行為,如果放在人類社會審視,則構成故意殺人罪。”于波說,其動機卑劣,且事后實施栽贓陷害,均構成量刑時應予考慮的從重情節。
其故意將謀殺罪行栽贓給蛇族的行為同樣觸犯法律。于波介紹,該行為涉嫌誹謗罪。埃比尼捏造并散布“蛇族殺害烏龜”的虛假事實,引發公眾對蛇族不滿,造成蛇族乃至整個爬行動物族群的社會評價降低、聲譽受損,被迫遷居城市邊緣。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情節嚴重者,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于波特別說明,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誹謗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需被害人積極主動維權。
“這一行為還可能構成誣告陷害罪。”于波解釋,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林雪猁家族栽贓蛇族謀殺,煽動輿論貶損蛇族,符合“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陷手段惡劣”等情節嚴重要件,若其主動向動物城警察局“告發”蛇族,即成立誣告陷害罪。倘若蛇族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權利遭受重大損害或對司法秩序造成惡劣影響,林雪猁家族還將面臨更嚴厲的刑罰。
影片中,林雪猁家族成員寶伯特為掩蓋真相,試圖銷毀專利證書原件以阻撓調查,該行為同樣難逃法律制裁。
于波表示,寶伯特的行為屬于典型的妨害司法行為。因其并非謀殺案或專利竊取案當事人,而是為幫助家族其他成員逃避法律追究,毀滅有關他人訴訟案件的證據,故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幫助毀滅證據罪。
平等權不容侵犯
“尊重和包容是溝通的秘訣。”“我們之間的不同,其實根本沒什么,正是我們的不同能讓我們更加強大。”影片中關于平等包容的對白讓人頗為動容。
然而影片中,在林雪猁家族的刻意引導與謠言煽動下,蛇族被貼上“邪惡、危險”的標簽,被明令禁止進入動物城核心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將平等權確立為公民的基本權利。第四條同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于波表示,我國《憲法》明確保障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平等地位,任何主體不得因身份標簽剝奪他人的居住、就業和社會參與機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則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影片中,對某類居民“限制進入核心區域”“只允許居住在濕地”“依群體標簽否定能力”等做法,在我國法律框架下,均屬于被嚴格禁止的歧視性差別待遇。于波表示,若將此類行為映射到現實場景,可類比就業機會或公共服務資源的不平等提供,侵害了公民的平等權與發展權。
那么在現實生活中,若個體或群體遭遇類似的身份歧視與權利侵害,該如何依法維權?
于波說,若遭遇類似不公,個體或群體首先需要全面固證,保存好歧視性規定、不公對待記錄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相關證據,并可以采取如下途徑維權:一是行政投訴,向勞動監察、市場監督等相關行政部門舉報,借助行政力量及時制止侵權行為;二是民事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損失;三是公益救濟,針對影響群體性權益的歧視行為,檢察機關可依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介入調查,相關社會組織亦可提供法律援助。
影院屏攝背后隱藏的法律風險
《瘋狂動物城2》熱映的背后,影院內的屏攝現象也愈發“瘋狂”。某二手交易平臺出現低價槍版電影資源,社交平臺上頻頻可見屏攝九宮格,甚至有網友戲稱“在社交平臺刷一刷,就能看完一整部電影”。
對此,于波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這一法律規范對盜攝行為作出了直接且明確的否定性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電影屬于視聽作品,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構成復制權侵權,如果將屏攝內容進一步上傳至網絡供觀看或下載,還可能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值得關注的是,盜攝單幀畫面(拍照)是否構成侵權。”于波說,由于單幀畫面具有靜態特殊性,不具備視聽作品通常情況下連續畫面的表現效果,這會給人以“純粹拍照不侵犯電影著作權”的錯覺。
他解釋說,事實上,視聽作品在播放之前,就已經以一幀一幀連續靜止畫面的形態存在。每一幀畫面都是構成視聽作品表達的基礎,脫離它們,視聽作品的表達根本無從實現。因此,單幀畫面應當被視為視聽作品的一部分,利用單幀畫面就是在利用視聽作品的基本表達方式,靜態拍攝亦有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于波介紹,當前電影盜攝行為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觀眾為個人欣賞娛樂、打卡紀念而實施的盜攝;另一類是以營利為目的進行有組織的、系統性盜攝。
“禁止盜攝的目的主要是保護電影的潛在市場。”他表示,對于個人為打卡紀念盜攝,若未稀釋電影本身的商業價值,未對電影正常放映產生替代效果,可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的合理使用制度豁免侵權責任。
以營利為目的的盜攝行為,則需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若情節嚴重且違法所得達到法定數額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無論是哪種盜攝,其行為本身破壞了電影放映管理秩序,行為人可能被制止、沒收工具、要求刪除,并承擔罰款等行政責任。”于波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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