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實務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歡迎投稿:szlaw@qq.com
【案情介紹】
康某佳公司(甲方)與饒某(乙方)簽訂了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2018.7.10-2021.7.9、2021.7.10-2024.7.9、2024.7.10-2026.7.9)。
其中2024年7月1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有饒某的簽字及蓋印。
饒某認為,雙方連續簽訂了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于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饒某主張,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與他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5000元。
公司辯稱,雖然雙方已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雙方2024年7月1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有饒某的簽字及蓋印。
公司認為,這表明該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饒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被迫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視為雙方對合同期限協商一致。
【爭議焦點】
符合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雙方續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需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一審判決:駁回饒某關于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用人單位負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本案中,公司與饒某確已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8.7.10-2021.7.9、2021.7.10-2024.7.9),第三次訂立勞動合同時符合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然而,本案中,饒某在續訂2024年7月10日的勞動合同時,并未向公司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簽字確認。
該行為表明其當時與公司就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達成了合意。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網相關答疑精神:“勞動者已通過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與用人單位就建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達成了合意,應當視為勞動者行使了選擇權。除非勞動者能夠證明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存在受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不應予以支持。”
饒某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在簽訂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存在被欺詐、脅迫等情形。
因此,應視為其自愿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未違反法律規定,無需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饒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即駁回二倍工資差額請求)。
判決日期:2025年11月28日
案號:(2025)川0114民初12682號
【實務要點】
1.簽訂固定期限合同視為行使選擇權
即便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如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若勞動者在續訂時未提出異議并簽署了固定期限合同,司法實踐通常視為雙方就合同期限達成了新的合意,勞動者行使了選擇權。用人單位若與員工續簽固定期限合同,應確保合同簽署過程由員工本人簽字確認,保留員工未提出異議的證據,以規避二倍工資風險。
2.二倍工資主張的舉證責任
勞動者若想主張未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二倍工資,必須舉證證明在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時存在被欺詐、脅迫,或者曾明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被用人單位拒絕的情形。
新案!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違法解除亦無法繼續履行 | 勞動法庫
2026-01-12
孕期被解雇,法院:信任基礎已喪失,不支持繼續履行合同!| 勞動法庫
2026-01-11
社保斷繳已過一年,員工還能被迫辭職拿補償嗎?(二審判決)| 勞動法庫
2026-01-11
員工跳樓自殺,公司沒買社保要賠錢嗎?| 勞動法庫
2026-01-10
合同續簽時員工要漲薪,公司終止合同需支付補償嗎?| 勞動法庫
2026-01-09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