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但是辛勤工作卻拿不到工資的現(xiàn)象卻時有發(fā)生,總有人無視法律規(guī)定惡意拖欠工資,甚至在被責令整改后仍拒不配合,最終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彭某、蘇某就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被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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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彭某、蘇某以股東身份成立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jīng)營維修、保險等業(yè)務,彭某任法定代表人,參與公司經(jīng)營、管理,并雇傭了多名員工從事經(jīng)營活動。至2023年7月,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欠廖某等9人勞動報酬共計11萬余元。
2023年8月、11月,經(jīng)廖某等工人到恩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恩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兩次給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發(fā)出《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但均未支付。期間,蘇某于 2023年8月、9月、收到公司出售設備的資金共4萬元,但蘇某、彭某未將該資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2023年12月,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蘇某、彭某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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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彭某以轉移財產(chǎn)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彭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蘇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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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至,勞動報酬是廣大勞動者賴以養(yǎng)家糊口的“血汗錢”,更是其付出辛勤勞作后理應獲得的合法回報。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絕非用人單位可自主選擇的 “選擇題”,而是必須嚴格履行的法定責任與義務。
用人單位若心存僥幸、惡意拖欠勞動者報酬,不僅將面臨行政處罰,承擔罰款等法律后果,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相關責任人亦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廣大勞動者也應增強維權意識,入職時務必與用工主體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妥善留存考勤記錄、工資條、工作證等相關證據(jù)材料。一旦遭遇欠薪情況,要保持理性,通過合法途徑維權:可及時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丨刑事審判庭
作者丨張 森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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