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汕頭金平區一名12歲男孩在餐館內燙傷后死亡一事持續受到關注。
根據當地鮀江街道辦事處通報,男孩張某與餐館經營者周某是姑表親戚,長期受周某一家照料。2023年1月2日,張某在店內燒水洗澡時不慎打翻鍋,四肢被開水燙傷,周某為他購買了燙傷藥膏,但孩子父親未及時送醫。8天后,張某被發現在店內死亡。警方調查確認,男孩死因系燙傷引發多器官炎癥反應,導致急性腎功能衰竭及休克,排除他殺。
男孩親屬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補充,張某的父母均為智力殘疾二級,監護能力有限。孩子去世前的近兩年,長期住在周某家中,并在餐館里幫忙。孩子父親曾向親屬表示,并不知道孩子被燙傷。
“如果及時救治,孩子是不是可以活下來?孩子燙傷后的8天到底經歷了什么?”親屬始終對男孩的死因存有疑問。事發至今已有三年,他們仍在尋找答案。
隨著細節的進一步披露,這些疑問也引發了公眾的討論:為何一個本該得到更多關注和照料的未成年人,沒能得到基本的緊急醫療救治?患有智力障礙的父母是否有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在這場奪走12歲少年生命的悲劇中,究竟誰該為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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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去世孩子的照片
男孩去世前一日曾系著圍裙出現在餐館門口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23年1月10日8時16分,金平區鮀江派出所接到周某的報警,稱12歲的張某在餐館內死亡。
據張某的親屬回憶,當天中午,她從同鄉處得知孩子去世的消息,“第二天我們見到孩子遺體的時候,發現他的手臂、小腿上有傷口,都潰爛了,雙腿腫脹嚴重。”
親屬稱,他們曾向警方詢問孩子死因,“警方說周某最初報案稱,懷疑孩子是新冠發燒導致的死亡,(2023年1月9日晚)讓他一個人在店里隔離。后來我們看到孩子身上的傷口,就要求尸檢。”親屬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尸檢未發現死者存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等死亡的證據,死者符合四肢燙傷伴擠壓綜合征、多器官炎癥反應致急性腎功能衰竭、休克死亡。
男孩親屬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們通過警方得知,周某曾陳述,事發時孩子正在店內燒水洗澡,端著一鍋熱水時沒端穩,熱水灑到身上,導致四肢被燙傷,隨后周某一家在網上購買了燙傷藥膏。
親屬提供的2023年1月9日、也就是張某去世前一日的多段監控視頻顯示,他曾腰間系著黑色圍裙出現在周某餐館門口,其中一段視頻里,他手拿銀色盆,一瘸一拐地走向店內。“我們懷疑孩子在死亡前一天還在店內干活。”
據男孩親屬介紹,張某的父母均為安徽蚌埠人,因后天疾病患上智力障礙。證件顯示,兩人均為智力殘疾二級。2008年前后,他倆跟隨各自親戚從老家前往汕頭務工,經人介紹相識、結婚,于2010年生下兒子張某。張某身體健康,智力正常。起初,一家三口長期居住在出租屋,張某讀小學的時候,孩子父親長期跟隨親戚周某在工地務工,孩子母親跟著周某一家在家做些雜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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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父母的殘疾證 受訪者供圖
男孩親屬稱,一家三口日常受周某關照,“有時孩子父親在工地加班,孩子母親不會做飯,母子二人就到周某家搭伙吃飯,周某一家會結算相應的伙食費。”
大約2020年,周某一家在當地開了牛肉湯店。據這名親屬了解,男孩經常在上學前和放學后到餐館幫忙干活,“孩子出事那年,我們走訪了周邊的商戶、菜市場的商販,也查看了孩子父親和周某女兒的微信聊天記錄,發現孩子經常去菜市場幫餐館買菜,還在店內幫忙打掃衛生。”
另一名住在男孩家附近的親屬也告訴記者,周某的店鋪開業幾個月后,周某便讓男孩搬進自己家。她在菜市場做生意時,常看到男孩清晨來采購豆芽、海帶等食材。
男孩去世后,親屬曾向孩子父親了解情況。孩子父親稱,2023年1月9日晚,周某曾給他打電話,告知孩子晚上睡在店里,讓他送床被子。當晚,孩子父親到店門口把被子交給周某后離開。
親屬稱,孩子的父親日常可與人進行簡單溝通,“一般周某一家讓他做什么,他就會去做什么。”
“孩子這兩年都是住在周某家,為什么死前一晚要住在店里?我們懷疑當晚孩子可能已經很嚴重了,孩子身邊有沒有人照顧?”針對這些疑問,男孩親屬曾多次向當地警方反映情況,希望立案調查。2025年11月,家屬收到了最新的答復,警方稱,經聯合調查,未發現張某被他人故意燙傷的情況,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醫生:未成年人燙傷后72小時是關鍵救治窗口
“孩子住在周某家,為什么不在周某家洗澡,要在店里燒水洗澡?就算是被燙傷,如果及時救治,是不是可以活下來?孩子燙傷后的8天到底經歷了什么?”親屬始終對男孩的死因存有疑問,事發至今已有三年,她仍在討說法。
親屬也曾聯系周某,“周某給的回復就是,出于人道主義,愿意給幾萬元補償,我們沒有接受。”
新京報記者多次就此事撥打周某電話、發送短信,均未得到回復。
針對尸檢報告中提到的男孩死因,記者咨詢了應急管理部應急總醫院燒傷整形科主任醫師陳遠征。他表示,對于未成年人來說,燙傷發生后的72小時是關鍵救治窗口。如果燙傷面積超過5%、深度達二度及以上,或涉及頭面頸、手足等關鍵部位,應盡快前往正規醫院燒傷科就診,接受專業補液、清創及防治感染治療,若僅依賴燙傷藥膏、自行處理,可能延誤病情,引發后續感染、臟器損傷、休克等致命后果。
陳遠征稱,從男孩的情況推測,他的燙傷程度可能未達到重度或特重度標準,因此在受傷初期,即便未進行專業補液治療,僅通過簡單藥物處理,機體仍能維持基本運轉。
“但危險的核心在于創面未及時正規處理。”陳遠征解釋,若創面護理不當,會逐步引發局部感染,進而可能發展為膿毒癥、感染性休克。同時,創面持續滲液會引發水電解質平衡紊亂、酸堿失衡,再疊加感染可能帶來的寒戰、高熱等癥狀,病情會逐步惡化。而當機體液體量長期不足時,會首先影響腎臟功能,若尿量持續少于400毫升(少尿標準),甚至少于100毫升(無尿標準),會進一步引發連鎖反應,導致其他臟器功能衰竭,最終致命。
“這也是通報中提到的,為什么男孩最后出現了急性腎功能衰竭及休克,并最終引發死亡。”陳遠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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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去世前一日,腰間系著黑色圍裙、拿著盆出現在餐館門口 受訪者供圖
父母和周某均有及時救助義務,燙傷是否為“工傷”需厘清
在此事件中,身為智力殘疾人的張某父母是否具備監護能力、男孩燙傷后未獲及時救治導致身亡的責任歸屬等問題,也成為公眾熱議的焦點。
陜西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陜西眾致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東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未成年人張某燙傷后,法定監護人(父母)以及長期照料他的餐館老板周某,均負有及時救助治療的法定義務。
劉東晨認為,張某父母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保護義務,但均為智力殘疾二級,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能力受限。二人將孩子交給親戚周某照顧,且周某自愿承擔照料責任,雙方依法形成了委托關系,周某應當承擔主要監護責任,孩子父母應當承擔次要監護責任。具體監護責任的大小應當根據具體情節來確認。
若家屬陳述屬實,張某長期居住在周某家中且由其自愿照看,雙方已形成臨時監護關系,該照看義務屬于法定義務。法定義務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義務并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劉東晨解釋,一方面,孩子燙傷四肢,周某應當預見到病情危急,不及時送醫可能引發嚴重后果,但僅購買了藥膏。另一方面,若有證據能證明,周某在孩子傷情嚴重的情況下仍讓他在餐館干活,甚至將發燒的孩子獨自留在店內居住,最終導致孩子死亡,那么周某未積極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與孩子的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其主觀上也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嚴重過失,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周某的行為或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結合警方出具的鑒定意見,可以明確此案不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殺人罪,“但在現有證據及家屬陳述屬實的前提下,不排除案件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警方應當立案調查。”劉東晨說。
此外,劉東晨還提到,有一個關鍵問題需要厘清:孩子燒水究竟是為個人洗澡,還是滿足餐館工作需要?
他指出,孩子在課余時間幫襯周某一家,在法律上通常屬于“情義行為”,但如果家屬陳述屬實,孩子存在固定的工作內容與時間,即長達兩年多為餐館采購食材等,其行為已超出“情義”范疇,應認定為“幫工行為”,周某的行為則屬于用工行為。
“如果(孩子燒水)是為餐館工作需要,則屬于工傷;如果是為個人洗澡,餐館本身不具備洗澡功能,則屬于周某未能提供正常生活待遇,同樣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童工無論因工受傷還是非工受傷,用人單位都需承擔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劉東晨說,周某未及時送醫導致孩子傷情惡化,無論從監護責任還是用工責任來看,均需對死亡后果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包括刑事責任。
1月13日,男孩親屬委托的律師王衛洲向新京報記者透露,家屬已于1月12日就餐館主要經營者周某及其女兒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虐待等案由,向警方報案。目前,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已受理該案。
因對通報表述真實性存疑,親屬已申請撤銷《情況通報》
而在家庭之外,社會也應對這樣一名未成年人提供應有的支持。
劉東晨表示,針對外來務工的殘疾夫婦(含智力障礙等情形),當地街道可聯合公安或社區服務機構,以及民政、殘聯、教育、人社、衛健等部門,依法依規落實幫扶責任。具體而言,要為流動人口辦理臨時居住證,主動核實其家庭情況,協助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醫療救助、社保資助等。
此外,盡管法律并未強制要求智力殘疾父母必須進行監護能力鑒定,但當監護人資格存在爭議或發現監護人存在履職風險時,可由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民政、殘聯等利害關系人或組織,向法院申請啟動監護能力認定與鑒定程序。
兩名親屬曾透露,據他們了解,孩子小學畢業后并未繼續讀書。新京報記者曾就此事向相關中學和街道辦核實,對方拒絕了采訪。
“若學校未及時排查張某輟學情況或未向監護人、相關部門報告,則違反《義務教育法》相關規定,需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劉東晨表示,若相關部門發現張某存在輟學、長期在飯館幫工等情況,應第一時間聯合教育部門督促其監護人落實義務教育,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童工使用行為并依法處置。同時應協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殘聯等單位,向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請啟動監護能力鑒定及監護權變更特別程序,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推進監護權調整工作。
后續,街道需聯合新監護人、居民委員會、學校等主體,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定期回訪家庭生活狀況與監護履職情況。“但從現實情況來看,這些監管責任往往很難落實到位。”劉東晨說。
律師王衛洲告訴新京報記者,今年1月9日,他已受男孩親屬委托向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撤銷鮀江街道辦事處于今年1月6日發布的關于男孩張某被燙傷致死事件的《情況通報》。
申請理由包括家屬對通報中關于“孩子在店內燒水洗澡”的表述真實性存疑,同時通報未提及張某父母存在智力障礙的情況,且未寫明張某長期在周某所經營的餐館內幫工的相關事實等。
新京報記者 熊麗欣 實習生 尹詩琪
編輯 彭沖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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