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也是企業生存發展的生命線。當個別主體試圖通過隱匿資產、虛構債務、濫用公司獨立地位等方式逃避清償責任,不僅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更侵蝕社會信任基礎,破壞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
破產制度不僅是困境企業的“救治儀”,也是維護債權公平清償、打擊逃廢債行為、捍衛誠信體系的“手術刀”。通過對違法轉移資產、捏造事實、虛假陳述、妨害破產程序等行為的司法識別、審查與制裁,破產審判能夠有效否定逃廢債行為的效力,追回不當利益,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規范治理。
近年來,蘇州法院持續強化破產審判中對逃廢債行為的防范與打擊力度,綜合運用刑事制裁、民事追責、司法懲戒等多種手段,在多個案件中成功戳穿逃債“畫皮”,追回被非法處置的財產,對企圖利用破產程序“金蟬脫殼”的行為形成有力震懾。
值此蘇州破產法庭成立五周年契機,分期發布蘇州法院近五年破產重整、破產清算、破產衍生訴訟等典型案例。本期案例聚焦“重拳治亂,捍衛誠信”主題,涉及針對虛假訴訟犯罪、當庭虛假陳述妨害司法、違法個別清償以及股東濫用控制地位逃債等多類逃廢債情形,司法堅決“亮劍”糾正和打擊的典型案例,集中展現蘇州法院在識別、審查、規制各類逃廢債行為方面的裁判規則與堅定立場,為更好發揮破產制度功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1
重拳懲治虛假陳述 亮劍護航破產清算
——王某、陳某、趙某司法罰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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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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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蘇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管理人調查發現,公司股東王某、陳某、趙某等人涉嫌抽逃出資,遂依據公司工商內檔中2012年關于增資250萬的公司股東會決議向法院提起追收抽逃出資訴訟。后王某、陳某、趙某三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前述股東會決議中三人簽名系偽造、其對增資事項不知情,請求確認前述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并撤銷相關工商登記。一審法院經筆跡鑒定確認簽名非本人所簽,判決支持其訴請。后蘇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
蘇州中院二審期間,王某、陳某、趙某均堅稱直至管理人提起追收抽逃出資訴訟時方知曉增資事項。經法院依職權調取關聯案件庭審筆錄、財產保全實施材料等證據,查明王某在2013年的另案訴訟中即自認知曉增資事實,陳某、趙某作為該案當事人亦委托專職律師代理參與訴訟。且趙某在2019年作為另案被告收到股權凍結通知書,其上明確載明持股份額及對應金額。面對鐵證,王某、陳某、趙某仍否認參與過往訴訟。三人行為構成虛假陳述,嚴重妨礙司法秩序、消耗司法成本,并企圖通過訴訟否定股東會決議效力以規避出資責任,侵害了債權人合法權益。
蘇州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王某、陳某、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蘇州中院做出司法處罰決定書,對王某、陳某、趙某分別罰款5萬元、3萬元和4萬元。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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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人民法院嚴厲防范和打擊破產程序中逃廢債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股東利用“簽名鑒定”技術性漏洞隱瞞事實并在庭審中多次作出虛假陳述,嚴重違反禁反言原則,本質是濫用訴權干擾破產清算。法院憑借關聯案件證據鏈鎖定其自相矛盾的陳述、揭露逃債本質,通過同時推進審理破產衍生訴訟與實施司法懲戒措施,實現債權人保護與行為懲處雙管齊下,形成“讓失信者寸步難行”的震懾效應,釋放“司法紅線不可觸碰”的強烈信號,為構建誠信有序的市場秩序、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筑牢司法防線。
(蘇州破產法庭)
02
虛構債權假提訴訟 逃廢債務被判刑責
——張某虛假訴訟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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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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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系某商貿公司實際控制人,該公司被法院判決須向債權人返還貨款1300余萬元及利息,進入執行程序后,1000余萬元財產被依法查扣。在被執行過程中,為稀釋真實債權人合法權益,張某利用該商貿公司與某貿易公司之間1200萬元的銀行往來流水、虛構合同等系列文書,由某貿易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商貿公司配合認可訴訟請求,雙方請求法院調解,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確認商貿公司結欠貿易公司1200萬元及利息。后張某串通貿易公司向法院申請商貿公司破產清算,意圖通過破產分配,稀釋真實債權人合法權益。法院審查時發現該筆債權存在虛構嫌疑,裁定不予受理。經公安機關偵查后,檢察機關以張某涉嫌虛假訴訟罪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騙取法律文書,嚴重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同時,法院再審判決撤銷原民事調解書,駁回某貿易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并對貿易公司及商貿公司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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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法院嚴厲打擊通過虛構事實、提起虛假訴訟以假借破產逃廢債行為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且未適用緩刑,有力懲治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再審判決撤銷原民事調解書,駁回貿易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并對相關參與主體處以高額罰款,充分彰顯法院對打擊逃廢債的“零容忍”態度。昆山法院通過將刑事制裁、民事救濟與司法懲戒多措并舉,對虛構企業債務并假借破產逃廢債行為給予明確否定性評價,為識別和打擊此類隱蔽逃廢債行為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指引,有力維護破產法治秩序、筑牢市場誠信根基。
(昆山市人民法院)
03
多方發力回轉財產 公平清償得以維護
——某環保科技公司執行回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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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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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受理某環保科技公司破產清算案。管理人在工作中發現,該公司銀行賬戶一筆290萬元資金,在破產受理后被天津某法院強制執行并支付給個別債權人,違反《企業破產法》中止執行、禁止破產后個別清償的規定,嚴重損害廣大職工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為維護破產公平清償秩序,園區法院向天津法院致函要求執行回轉。管理人同步采取多層次法律行動:一是提交執行異議申請,并嘗試申請檢察監督,促使天津法院裁定撤銷原執行行為;二是推動某環保科技公司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案件立案,對該債權人財產申請保全;三是主動出擊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并對該債權人財產采取訴中保全,形成“執行+訴訟”雙線追收的積極態勢。在司法壓力與管理人不懈溝通下,該債權人于2024年10月主動和解并全額返還款項。最終本案職工債權獲全額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也大幅提高。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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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成功糾正破產受理后違法個別執行的典型“破執交叉”案件,具有多重示范價值。堅決捍衛了破產法公平清償的核心原則,通過受理法院與管理人的果斷行動,明確了破產程序優于個別執行的法治秩序。在策略上,創新運用了“程序糾偏+衍生訴訟+財產控制”的組合方法,環環相扣,為追回被違法清償的破產財產提供了可復制、可操作的有效路徑。案件的處理過程,也凸顯了異地法院之間以法律為準繩、協同維護法制統一的重要性,為跨區域破產司法協作積累了經驗。最終,通過款項追回切實保障了職工等群體的民生權益,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生動詮釋了破產制度在促進社會和諧中的重要作用。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04
股東侵占企業資產 代位訴訟守護債權
——原告上海某實業公司與被告上海某能源公司等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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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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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某能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其控股股東為上海某能源公司,后者由上海某資產管理中心等單位持股,朱某系該資產管理中心實際控制人。2019年10月,上海某實業公司因貨款糾紛起訴江蘇某能源公司獲法院支持,后因執行未果,申請對江蘇某能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2023年6月,太倉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確認上海某實業公司享有普通債權613萬余元。破產程序中,管理人經調查發現,2018年12月,江蘇某能源公司名下不動產已被執行拍賣,在清償部分執行債務后,剩余款項5600余萬元全部轉入股東上海某能源公司賬戶,前述款項又經上海某資產管理中心轉至朱某個人賬戶。此時,江蘇某能源公司的公章、財務資料等均由上海某資產管理中心實際控制。因江蘇某能源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法院最終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期間,管理人曾擬訴訟追收被轉移資產,但債權人會議未通過該方案。上海某實業公司遂自行起訴,請求判令上海某能源公司賠償其債權損失,并由上海某資產管理中心與朱某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款歸入江蘇某能源公司破產財產。太倉法院一審認為,江蘇某能源公司資產被轉入股東賬戶,導致其喪失償債能力,構成股東濫用控制地位侵占公司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上海某資產管理中心通過委派董事等方式控制兩家公司經營,實際掌握印鑒賬戶,與朱某共同實施轉移,構成共同侵權。據此判決支持原告訴請,上海某資產管理中心與朱某承擔連帶責任。上海某資產管理中心、朱某不服提起上訴。2025年10月,蘇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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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通過代位訴訟成功追收被非法轉移財產的典型案例,對規制公司治理、打擊破產逃廢債具有重要示范作用。首先,在破產程序因資產不足無法推進、債權人會議未通過追收方案時,允許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既保障其合法權益,也彌補集體表決機制在實現個案正義上的局限。其次,法院基于資金流向、公章控制、人員委派等事實,認定控股股東、資產管理中心及其實際控制人構成共同侵權,實質合并審查其行為,有效刺破公司面紗,遏制利用復雜架構逃債。最后,本案通過對違法轉移破產財產行為作出否定評價并判令承擔民事責任,彰顯法院防治逃廢債的堅定立場,有助于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尊重法人獨立人格,助力營造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
(太倉市人民法院)
文中圖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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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曉時分:以司法重整智慧,厚植營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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