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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忙著寫《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的評述,無暇顧及別的熱點問題。今天經媒體朋友提示,才注意到已經有了這么一個《家族信托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
粗看了一篇報道,值得關注的問題很多。今天僅談一個“小”問題:家族信托如何收費。
1. 坊間流傳的收費公式:
據媒體報道,《征求見稿》“給出家族信托業務收費的參考公式,信托業務收費=設立成本+年度管理成本+合理利潤+其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于信托文件中明確約定的費用。”
我相信這個“征求意見稿”之前,已經征求過不少信托公司的意見。但征求意見稿給出的這個“參考公式”表明,很多信托公司對現行信托法是不理解的。
2.被忘記的“信托公式”
《信托法》的規定,從信托財產中可以支出三筆錢:
(1)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信托法第34條);
(2)受托人的信托報酬(信托法第35條);
(3)受托人受托信托、管理信托支出的成本和費用(信托法第37條)。
關于(1)信托利益,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向受益人支出。
關于(2)受托人的信托報酬。非經約定不能取得。信托報酬應當是約定的確切數額、比例或者是計算方法。
關于(3)信托的管理成本和負債。只受合理性限制。說的極端一些:若是合理的成本和負債,受托人支出之后哪怕信托財產歸零,也不會有任何問題。
我之前在小書《中國信托法》中總結過,信托法第34、35和37條構成一個信托公式:
信托財產-信托報酬-信托管理成本和負債=信托利益(受益人受益權指向對象)。
但這個信托公式很顯然被忘記了。
3. “拉郎配”,真冤枉!
在上述公式中,
“設立成本”的性質稍微tricky一些, 因產生在信托最初設立之時, 可以算做信托成本(3),也可以算做信托報酬(2)。算做信托報酬似乎更合理一些。
“合理利潤”明顯屬于信托報酬,用“利潤”替代“信托報酬”是一種誤用,因為“利潤”是法律性質不明確的一個術語。
“年度管理成本”明顯屬于信托法第37條所規定的“ 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可以歸入(3)。這個成本只能受合理性控制,不可能提前估算出來。
“其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于信托文件中明確約定的費用”,這是當事人約定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上述公式的最大問題是,把(2)和(3)兩種性質不同、最終歸屬不同的的信托財產支出混在一起,都作為“信托業務收費”對待。
給人一種印象,信托公司受托家族信托,真能收不少錢吶!
原來出臺這個指引的目的之一就是宣傳信托的價值,提升客戶為專業付費的意識。
但是,這個公式卻將“為信托花出去的錢”和“信托公司能掙到的錢”混在一起作為“信托業務收費”,豈不是大大的冤枉!
4. 信托法已不是第一次被忽視了……
信托業的很多規范,不管是監管規范還是自律規范,都應當從信托法中汲取營養。但是,信托法所提供的智慧被多次忽視。例子我就不講了,之前已經講過。
小書《中國信托法》出版,對大多數困擾我國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的信托法問題——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給出了可信賴的探討。購買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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