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曾娟 夏秋怡
“謝謝檢察官,多虧了你們細致審查,我才沒有稀里糊涂地背負罪名!”近日,在麻城市人民檢察院,拿到不起訴決定書的莫某難掩激動,反復向承辦檢察官道謝。從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認罰,到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這起案件的辦理為何會出現(xiàn)這樣的反轉?
時間回溯至2024年7月,在上海務工的莫某接到雇主牛某的請求:因面臨經(jīng)濟糾紛,為規(guī)避名下公司財產(chǎn)被處置,希望莫某幫忙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于對雇主的信任,莫某未對公司經(jīng)營狀況和變更為法定代表人的潛在風險進行核實,便配合完成了變更登記手續(xù)。
令莫某始料未及的是,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僅一個多月,就因公司對公賬戶被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25年5月,該案移送至麻城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件受理初期,急于擺脫涉案身份、回歸正常工作生活的莫某,主動表達了認罪認罰意愿。但承辦檢察官敏銳意識到,“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等同于犯罪主體身份,當事人的認罪供述也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jù)。為查清案件事實,承辦檢察官隨即對莫某展開訊問,重點核實其對公司賬戶使用情況、授權流轉過程等關鍵信息的知曉程度。
“你清楚公司的實際業(yè)務范圍嗎?是否就賬戶使用事宜與牛某專門溝通確認過?”面對檢察官的追問,莫某道出了案卷證據(jù)中未記載的細節(jié):“我就是一名普通打工人,出于對老板的信任才同意幫忙擔任法定代理人,根本不知道公司賬戶會被用于詐騙。”
為確認莫某說法的真實性,承辦檢察官引導其就涉案賬戶U盾的流轉去向與牛某進行線上溝通。牛某稱,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莫某后不久,自己便將公司U盾和營業(yè)執(zhí)照以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一位老鄉(xiāng),對于該老鄉(xiāng)的真實身份、賬戶后續(xù)使用情況均不知情。
為進一步固定證據(jù),該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但仍無法查明牛某所述“老鄉(xiāng)”的真實身份,且由于牛某尚未到案,亦無法核實莫某聯(lián)系對象是否確為牛某本人。綜合全案證據(jù),無法認定莫某明知公司對公賬戶被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仍提供幫助。2025年10月,經(jīng)公開聽證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麻城市檢察院依法對莫某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存疑不訴不等于無責。在對莫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該院啟動行刑反向銜接程序,行政檢察部門經(jīng)審查認為,莫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將公司對公賬戶交由他人處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wǎng)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遂建議公安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
“民生無小案,每一起案件都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關乎司法公正的彰顯。”承辦檢察官表示,無論案件當事人是否認罪認罰,都不能簡化審查流程、降低證據(jù)標準。只有保持對案件事實和證據(jù)的審慎態(tài)度,才能讓“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真正落到實處,切實守護好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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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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