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名平臺訂完機票后,消費者卻發現自己支付的價格比實際票價高了近千元,故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機票款并三倍賠償。法院會支持嗎?
2024年6月20日,吳某通過某知名旅行在線預定平臺,向平臺上運營業務量最大的航空票務代理某航空服務公司,購買了同年8月4日出發的由長沙經廣州中轉至新加坡的機票,并支付機票價格為4,199元。出票后,吳某經查詢得知涉案機票實際金額為3,270元。吳某認為某航空服務公司向消費者標示及實際收取的機票價款明顯高于其所售電子客票的價款,屬于違規銷售航空電子客票并構成價格欺詐,故訴至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某航空服務公司退還全部機票款并按照訂單價款的三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航空服務公司辯稱,其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謹遵明碼標價經營規則,并沒有虛構票價、虛構名目加收費用等欺詐行為。某航空服務公司系票務代理機構,吳某訂購機票存在差價主要歸因于航空客票實時變動、票務代理機構和航司票務對接系統存在延遲以及客戶下單至實際出票存在時間差等多種因素,故不同意吳某的訴訟請求。
不過在案件審理中,某航空服務公司退回吳某機票差價93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航空服務公司作為專業航空票務代理公司,對于票價的真實情況負有向吳某如實告知的義務。因未能及時并充分告知機票差價情況,違反了法定告知義務,侵犯了吳某的知情權,因此,某航空服務公司應當退還吳某機票差價款。但吳某可通過其他平臺查詢、對比機票價格,法院難以認定某航空服務公司對機票價差存在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行為,故對吳某認為某航空服務公司行為構成欺詐進而要求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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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審理中某航空服務公司已主動退還機票差價。據此,法院判令駁回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多數消費者在選購機票時往往是通過第三方平臺運營商訂票,通過平臺下單可以很好滿足消費者比價、擇時等基本需求。作為航空票務代理機構,應當向消費者告知其所訂購機票的真實價格,在其明知機票存在差價較為常見的情形下,更應當主動為消費者完成退差服務。
本案明確了票務代理機構對于真實票價負有向消費者如實告知的義務,劃定了企業經營行為是否構成欺詐的認定邊界,對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航空票務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本案判決后,法院向公司發送了司法建議并得到積極回應,同時公司上線自動退差機制,從源頭上化解對因航空票務退差引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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