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男子與13歲幼女多次發生關系被起訴。男子辯稱:“她騙我說她16歲,而且她是自愿的,我冤枉……”可是法院卻根據關鍵證據,認定男子構成強奸罪,判刑五年六個月!網友:女孩自愿的,為什么是強奸啊?
19歲的小李通過手機游戲認識了小張,兩人很快確立“戀愛”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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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其實只有13歲,但怕被嫌棄年紀小,謊稱自己16歲。網聊火熱后,兩人見面并多次在小張家中發生關系。
后來小張父母發現異常,報警處理。檢方以強奸罪起訴小李。
理由是:不管女孩是否“自愿”,只要男方明知對方不滿14周歲,就視為強奸!
小李不服,拿出聊天記錄辯解:“她親口說自己16歲!我不知道她13歲,我沒強迫她,她也是自愿的,憑什么算我強奸?”
但法院審理時指出一個關鍵細節:小李曾幫小張寫作業,知道她是初二學生。結合她的身體發育、言談舉止、穿著打扮等,作為一個19歲的成年人,理應意識到她很可能不滿14歲。
但小李未對小張的年齡盡到足夠審慎注意義務,未采取任何排除張某可能是幼女的措施,可以推定其“明知”小張年齡。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情況下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
最終,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小李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此事引發熱議,有網友說,這里面的關健在于女孩謊稱自己十六歲,再者男孩子也才十九歲,其實也是大小孩子,男孩子如果是沒有強迫女孩子是可以適當考慮量刑,免得毀了男孩子一生,教育一下,讓家長適當補嘗一下。
也有網友說,有些未成年少女是受害者,因為她們懵懂無知!但現如今孩子都成熟的早,以前指定的法律年齡未必適合了,就拿這個案件中女孩的做法來說,作為初中女孩,她知道交友的性質,也知道隱瞞謊報年齡才能騙取男孩的性行為,從中不難看出女孩對自己所作所為是有目的有判斷能力的!或者說有故意隱瞞而想進一步跟男孩發展關系的主觀意識。這種情況下再一刀切的判定案件性質是不是有些不妥之處呢?
還有網友說,現在的小孩15.6歲長得像20多歲,都個子高高的,而且化妝抽煙,臺球室網吧都是這樣的孩子,你根本分辨不出來是未成年,都成熟的不得了……16歲初中,有可能留級呢?
這起案件最值得深思的,不是“男孩冤不冤”,而是我們是否混淆了“生理成熟”與“法律保護”的邊界。
法律之所以規定“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自愿均構成強奸”,不是因為不相信女孩的“同意”,而是基于一個殘酷現實:13歲的孩子,即使能模仿成年人的語言、行為甚至情感表達,其認知能力、判斷力和自我保護意識,依然遠遠不足以承擔性行為帶來的身心后果。
她可能“主動”撒謊、可能“熱情”邀約、甚至可能覺得自己“戀愛了”——但這恰恰說明她不懂什么是真正的同意,更不懂如何保護自己。
而19歲的成年人,哪怕自己也年輕,也必須承擔起“識別風險、守住底線”的責任。
有人說“現在孩子太早熟”,可早熟≠成熟。一個會化妝、會撒嬌、會說“我16歲”的13歲女孩,或許看起來像大人,但她的心智仍處在極易被引導、被操控、被傷害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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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法律才要筑起一道“絕對紅線”——不是限制自由,而是防止強者以“自愿”之名,行侵害之實。
至于“男孩也被騙了”?
法律沒說他不能被騙,但強調:成年人在親密關系中,有義務核實對方是否具備法律意義上的行為能力。
你不能一邊享受“戀愛”的甜頭,一邊把“不知情”當免責金牌。
最后提醒一句:別用“她愿意”來合理化對未成年人的越界行為。
真正的尊重,是在不確定時停下腳步,而不是在事后喊冤。
法律保護的,從來不是“完美的受害者”,而是最需要被保護的那個孩子——哪怕她說了謊。
(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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