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娃因英語單詞自殺,起訴學校被駁回?家校誰該擔責?大家好,我是周兆成。“日復一日的學習好累,不會寫的英語單詞,還要被嘲笑胖”,12歲小學生許諾的遺書,字字戳心,最終她在家中吞服藥物自殺。母親起訴學校索賠,一審卻被駁回,校長還說“孩子在校活潑快樂”,二審在即,網友吵翻了:學校真的沒責任嗎?壓垮孩子的最后一根稻草,到底該誰來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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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駁回訴求,不代表學校完全無責,關鍵看“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根據《民法典》,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里的“管理職責”,不僅包括安全保障,還涵蓋心理健康關注、校園霸凌干預等。一審認定“自殺時間、空間與學校無直接關聯”,從法律邏輯上沒問題,畢竟發生在家中,且是請假期間,但這并不意味著學校可以完全免責。如果家長能在二審中拿出證據,證明學校存在長期未家訪、未發現孩子心理異常、教師有變相體罰等情形,就可能推翻一審結論。之前昆明案例中,某學校因未及時干預學生被霸凌,導致學生自殺,法院最終判學校承擔20%的賠償責任,核心就是認定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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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最關心的“一審駁回是否合理”,其實法律上的“責任認定”和情感上的“追責訴求”是兩回事。法院判案講究證據為王,一審中家長可能沒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學校失職,而校方否認了體罰等指控,導致訴求被駁回。但二審中,家長如果能補充證據,比如孩子的作業量記錄、同學證言、教師溝通記錄等,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有機會獲得支持。
當然了,絕大多數青少年自殺都是多因一果。學校即便有責,也不會是全責。面對這起悲劇,家長在維權之余,也可以思考一下自身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是否未能給孩子提供舒壓渠道。愿悲劇不再重演。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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