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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駕駛人行經沒有紅綠燈
也沒有交警指揮的十字路口時
若是互不相讓,極易引發事故
在眾多交規中
"讓右原則"作為預防事故的關鍵準則之一
卻常被駕駛人忽視
下面這則案例
就是在駕車通過路口
未正確讓行而引發的交通事故
2025年9月9日,富川瑤族自治縣城園藝東路路口發生一起兩車碰撞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當日,富川瑤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接到報警后迅速趕赴現場,通過細致的現場痕跡勘查、車輛損傷檢驗,迅速查明了事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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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當天07時34分許,楊某蓮駕駛號牌為桂JD****5號的小型汽車,沿富川縣城道路從愛家一號小區往二水溝路方向行駛,行至園藝東路路口時,與李某科駕駛的桂AD****9號小型汽車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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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故的起因清晰明確:該路口無交通信號燈控制,車輛通行需遵循“讓右方來車先行”的通行規則,而楊某蓮駕駛車輛通過該路口時,未履行讓行義務;同時,李某科駕駛車輛行經路口時,未提前減速觀察周邊交通情況,未確保安全通行,雙方的疏忽大意共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認定:當事人楊某蓮駕駛車輛通過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未讓右方來車先行,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原因;當事人李某科駕駛車輛通過該路口時,未減速觀察、確保安全通行,是引發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當事人楊某蓮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李某科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以上事故警示我們
上路行駛時一定要遵守交規
時刻謹記“讓右原則”
“讓右原則”
所謂的讓右原則就是當兩輛車同時駛入路口時,左側車輛要讓右側車輛先行。最常見的情況是,當兩輛車在沒有交通信號燈的路口同時直行駛來,左側車輛要讓右側車輛先行。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同樣是過十字路口
同樣是直行
同樣是沒有信號燈指示
為啥自己要讓右方的來車先走
是法律“偏心”嗎?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
其實是有原因的
為什么要遵循“讓右原則”?
左側車輛有視野優勢
因為國內機動車的駕駛位在左側,左側“A柱”靠駕駛人近,遮擋視野范圍大,右側“A柱”離駕駛人遠,遮擋視野范圍小。所以,左側的車更容易提早發現右側的車,右側車處于視野劣勢,當被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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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駕駛人
我國實行的是右側通行原則,駕駛人在車輛的左側。如果左右兩車撞到一起,右側車的駕駛人受傷的可能性更大。從保護駕駛人人身安全的角度考慮,應讓右側機動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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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廣大駕駛人
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駕駛車輛時
應提前減速、加強瞭望、注意觀察
不與其他車輛爭道搶行
賀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宣傳科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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