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國企內退不能成大規模裁員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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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央企一紙《員工內部退養管理辦法》刷屏了,女工人48歲就能“內退”,比國家規定的50歲退休早兩年;待遇更是“斷崖式”跳水,從高薪直接砍到最低工資標準——月入兩三千塊,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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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點贊“良心安排”,有人怒斥“裁員遮羞布”,比工地拌水泥還熱鬧。真相倒不復雜:距退休不足5年,自愿申請,領導點頭,企業發點生活費(不低于最低工資),社保照繳,工齡算數。合法!但強制的,就是違法。
其實,央國企內退并非今日才突然出現的現象,其歷史可追溯至1993年,早于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頒布實施。這一政策的演變與國家國企改革進程緊密相關,經歷了從福利工具到安置手段的轉變,且始終圍繞“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這一核心限定展開。
內退政策原來其實是1993年開始的富余職工安置的制度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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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國務院發布第111號令《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首次明確“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可辦理內退”。此時的內退帶有明顯福利屬性:1993年內退工資與在崗工資差距較小,相當于為臨近退休人員提供過渡性保障。
此后,1997年至2003年國企改革深化階段(如“抓大放小”、剝離社會職能),“帶崗分流”“買斷工齡”等人員安置措施集中實施,內退成為消化冗余人員的重要手段,規模迅速擴大。
2003年開始進一步規范和收緊,禁止大規模內推。2003年至2010年,內退政策進入規范期,逐步收緊適用條件。2010年以后,央國企大規模內退基本被禁止,僅允許極個別特殊情況(如企業瀕臨破產、職工自愿且符合條件)經申請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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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早期內退因工資待遇接近在崗水平,被視為“福利政策”;如今內退工資標準與在崗工資差距顯著拉大(通常為在崗工資的60%-80%),逐漸演變為“人員安置手段”。職工抵制情緒由此產生——昔日福利變為被動選擇的“次優解”。
央國企的8090后,已經沒有內退和買斷的機會了。
其實內退在政策源頭有一定福利的意思,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現在,“五年”是內退的紅線。央國企領導干部距退休不足五年時,需退出實職崗位轉為虛職(如顧問、巡視員),與職工內退政策形成“五年紅線”呼應;距退休不足五年的職工,若被協商解除合同并獲得大額補償,易引發審計合規質疑(視為“變相剝奪養老權益”),因此企業通常關閉該群體的協商解除通道。
當業務萎縮、項目關停導致人員冗余時,央國企通常為職工提供三條路徑:協商解除合同(限距退休超五年者)、內退(限距退休不足五年者)、待崗。其中,待崗與內退的差異直接決定了職工的選擇傾向:
對比維度
內退
待崗
性質
雙方協商(需員工簽字+單位蓋章)
企業單方通知
待遇
協議明確工資標準(相對穩定)
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較低)
約束
無競業限制(可自由擇業)
禁止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否則解除合同)
自主性
職工可自由安排時間
實質為“強制放假”,無工作內容
多數職工優先選內退——盡管待遇低于在崗,但優于待崗的低薪與嚴苛約束,且保留了自主擇業權利。這也解釋了為何部分企業看似“強制內退”:實為待崗與內退二選一的被動結果,而非直接強制。
說白了,內退僅面向“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年輕人無資格申請;超過五年者只能通過協商解除等路徑處理,不可內退(否則違反合規審計要求)。內退本質是特定歷史階段的過渡性安置手段,而非企業隨意使用的“裁員捷徑”。當前政策已明確禁止大規模內退,僅保留極端情況下的個案審批。
央國企內退政策從福利到安置手段的轉變,折射出國企改革中“人員冗余化解”與“職工權益保障”的平衡難題。其核心邏輯始終圍繞“五年紅線”展開:既避免對臨近退休職工的權益沖擊,也為企業轉型騰挪空間。理解這一歷史脈絡與政策邊界,方能客觀看待當前內退現象——它不是“強制裁員”,而是在合規框架下,企業與職工共同面對轉型壓力的折中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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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5G :資深分析師|特約撰稿人|新媒體專欄作者|手機評測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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