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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長江大保護戰略,堅決落實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部署,近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生態環境局聯合發布一批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危險廢物非法處置是破壞生態環境、危害公共健康的“毒瘤”。荊州市始終保持對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的“零容忍”高壓態勢,持續完善刑事審判、檢察公訴與行政執法銜接機制。此次發布的案例,集中展現了司法機關與行政部門協同聯動,通過全鏈條打擊、同步推進生態修復,形成有效治理合力,彰顯了以最嚴密法治體系守護荊州綠水青山的堅定決心。

荊州市危險物污染環境典型案例目錄

01.
沙市區人民法院
嚴懲向水體直接傾倒危險廢物犯罪——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審理劉某某、周某某污染環境案
02.
監利市人民法院
全鏈條打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黑灰產業——監利市人民法院審理彭某某、王某某等人污染環境案
03.
沙市區人民檢察院
嚴格依法辦理涉企跨區域排污案件——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檢察院辦理吳某某、黃某等6人污染環境案
04.
公安縣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機動車維修行業廢機油處置不當——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檢察院行政公益訴訟案
05.
荊州市生態環境局監利市分局
依法打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行為——荊州市生態環境局監利市分局辦理徐某某等7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06.荊州市生態環境局經開分局
重點打擊電鍍行業重金屬廢水超標直排行為——荊州市生態環境局經開分局辦理陳某甲、陳某乙等5人污染環境案
01
嚴懲向水體直接傾倒危險廢物犯罪
——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劉某某、周某某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副總經理,該公司在生產中產生了約50噸化工廢水。2024年4月,為處置這批廢水,周某某在未查驗對方任何資質的情況下,聯系罐車司機被告人劉某某,約定以每車1萬元的價格運輸處置。劉某某在無危險廢物運輸及處置資質的情況下,駕駛罐車分兩次將上述50噸化工廢水從該公司運出,并非法傾倒入某大道附近的河流內。經司法鑒定,所傾倒的化工廢水屬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代碼為“900-000-06“。該行為直接造成地表水生態環境損害,經評估損害數額為人民幣32萬元。案發后,劉某某向生態環境部門繳納了7萬元、周某某繳納了25萬元生態損害賠償金。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某、周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向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周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總計達50噸,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認定,二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人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劉某某退繳了違法所得,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法院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并充分考慮修復情節,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同時禁止周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
典型意義
本案凸顯了人民法院對直接將危險廢物傾倒入江河湖泊等環境敏感區域犯罪行為“零容忍”的堅決態度和從重懲處的司法導向。與通過滲井、暗管等隱蔽方式排放不同,向開放水體直接傾倒危險廢物,行為更加明目張膽,污染擴散更為迅速,對水生態系統和公共用水安全的威脅更為直接和嚴峻。本案中,被告人將數十噸化工廢水直接排入河流,其主觀惡性深,行為性質惡劣。法院在依法認定自首、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的同時,基于其行為方式的特殊危害性,對直接實施傾倒的司機劉某某判處實刑,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中對嚴重危害行為從嚴把握的尺度。對產廢單位直接決策者周某某,雖適用緩刑,但同時宣告了“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驗期內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實現了刑罰的懲戒與預防功能相結合。此外,法院將二被告人主動支付32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情節,作為重要的量刑從寬因素,體現了“修復優先”的環境司法理念,引導行為人積極彌補環境損害。本案判決向社會傳遞了明確信號:任何將危險廢物直接傾倒入水體的行為,都是對生態環境的公然挑釁,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它警示產廢企業和運輸處置人員,必須將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合規處置,任何企圖“一倒了之”的僥幸心理,都將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
02
全鏈條打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黑灰產業
——監利市人民法院審理彭某某、王某某等人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熊某等人成立的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在從事廢舊輪胎裂解加工中,產生大量油泥狀廢水廢渣,屬于危險廢物。2021年初,該公司收納池滿溢,面臨合法處置成本壓力。作為公司管理者的王某某(總廠長)、熊某(業務主管),在明知被告人彭某某經營的生活垃圾有限公司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情況下,為牟利和轉嫁成本,以每車2000元的低價,違法將70余噸危險廢物委托其處置。彭某某在無許可證的情況下承攬業務,并安排被告人張某某駕駛吸污車,先后七次將上述廢物運出,并非法傾倒至市政窨井內,直接排入外環境。經司法鑒定,涉案廢物含有苯、甲苯、苯并芘、氰化物等多種有毒物質,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確認系危險廢物。案發后,相關被告人為修復環境,與專業處置公司達成協議,共同承擔了97萬元的應急處置及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監利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熊某、張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向監利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監利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非法從事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直接實施非法傾倒行為;被告人王某某、熊某作為產廢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明知對方無資質仍非法委托處置本單位危險廢物。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法院在量刑中,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一方面,對犯罪鏈條各環節實施“全鏈條”打擊,依法追究產、運、倒各環節行為人的刑責,彰顯司法威懾。另一方面,充分考慮各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特別是將四被告人積極共同承擔高達97萬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這一實質性補救行為,作為重要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予以評價。據此,法院依法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均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同時追繳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運用刑事手段對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犯罪實施“全過程、全鏈條”精準打擊的標桿性案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活動往往呈現產業化、鏈條化特征,單獨打擊末端傾倒者難以根治。本案判決的典范意義在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制裁網絡全面覆蓋了“非法產生—違法委托—非法運輸—非法傾倒”的全過程。法院不僅懲處了直接實施傾倒的“終端”行為人張某某和組織者彭某某,更溯源追究了主動尋求非法出路、違法委托處置的產廢單位責任人王某某、熊某的刑事責任。這一裁判立場旗幟鮮明地宣告:產廢單位是危險廢物環境安全終身責任的第一主體,任何試圖通過非法委托將處置成本和環境風險轉嫁給他人的行為,均與直接排污同罪同罰,徹底斬斷了“企業省錢、中介賺錢、環境遭殃”的非法利益鏈。同時,本案創新地將刑事審判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銜接,將被告人履行巨額修復費用的情節納入刑罰裁量體系,使司法判決不僅是懲罰,更成為推動環境修復的強制杠桿,生動實踐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實現了“懲治犯罪”與“修復生態”的有機統一,為治理危廢非法處置亂象提供了可復制的司法方案。
03
嚴格依法辦理涉企跨區域排污案件
——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檢察院辦理吳某某、黃某等6人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初,湖北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因產能擴大,公司污水處理站無法及時處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工“廢母液”,污水處理站站長黃某得到公司副總經理鄒某和公司董事長助理章某某默許后,在明知湖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委托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將甲公司存儲在應急事故池和備用儲罐內的廢液用危化品罐車拖運處理,并以“勞務費”的名義財務報銷。2024年4月18日,吳某某安排公司駕駛員王某及押運員楊某某駕駛危化品運輸罐車,將甲公司廢液拖運至乙公司暗埋在廠區內連接市政雨水管網的管道排放時被發現。
該案由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某某、黃某等6人犯污染環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黃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判處其余4名被告人七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并處罰金。2025年6月9日,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吳某某提出上訴,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履職情況
1.行刑銜接監督立案,提前介入引導偵查。2024年5月14日,荊州市生態環境局沙市區分局將該案線索移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檢察院。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檢察院經分析研判后建議該局同步移送公安機關依法審查。同月21日,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檢察院制發《通知立案書》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依托涉環保專案辦理機制,確定院領導包案,開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提出了嚴格審查鑒定意見效力、鎖定危廢物拖運處理資金流向等10余條偵查建議。
2.用好自行補充偵查,破解案件關鍵疑點。審查起訴環節,承辦檢察官經退回補充偵查,發現案件仍存在疑點,遂圍繞關鍵問題開展自行補充偵查。檢察機關通過邀請環保專家座談研討,排除合理懷疑明確鑒定效力;通過實地勘察企業園區地勢,審慎確定危險廢物排放量;通過調取從業資格考試內容及答題程序,嚴格依法鎖定駕駛員和押運員主觀明知。
3.推動生態修復磋商,實現“打擊”“治理”同步。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將本案破壞生態環境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線索移送給荊州市生態環境局沙市區分局,建議同步開展生態損害賠償磋商。在檢察機關的支持下,生態環境部門經與甲、乙公司進行兩次磋商,最終達成賠償協議,由兩公司共同承擔環境侵權賠償金額共計44.3972萬元,協議達成次日,侵權損害賠償費用全額履行到位,納入生態損害修復專項資金庫。
4.服務大局,聚焦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檢察機關堅持開展辦案影響風險研判工作,將刑事案件辦理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可能造成的影響降到最低。檢察機關審查過程中,提前介入環節,建議公安機關審慎對涉案企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審查逮捕環節,綜合研判了企業核心技術人員鄒某在本案中參與的程度、作用大小及批捕可能對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實質影響后,依法不批準逮捕;審查起訴環節,多次聯合環保部門走訪該企業,并提出了嚴格執行環評報告,更新污水處理設備,實現“零排放”的建議。案發后,甲公司已對原有的安環規章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和完善,投入了330萬元完成環保設備改造及工藝升級,投資4000余萬元的二期項目獲市發改委批復備案,推動企業加速綠色轉型,實現了以案促治的良好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
跨行政區域排污案件具有隱蔽程度高、偵查難度大、信息同步慢等特點,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時要用好行刑銜接機制,找準訴訟監督履職切入點,實現行政執法與向刑事司法的有機銜接。針對退回補充偵查后仍達不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檢察機關應自行補充偵查,重視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意見,提升辦案親歷性,破解案件疑難點。在辦理涉企污染環境案件時,要貫徹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既要“治罪”又要“治理”,以案件辦理警示企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助推企業實現轉型升級,實現生態環境保護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一體同步推進。
04
督促整治機動車維修行業廢機油
處置不當——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檢察院
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公安縣某汽配城是一處綜合性汽車服務市場,聚集數十家機動車維修門店,部分汽修店為降低經營成本,不按規定處置廢機油,其中6家汽修店未設置危險 廢物儲存間、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未與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協議,使用塑料桶貯存廢機油后隨意露天擺放,未設置警示標識,影響周邊環境 及居民身體健康。另有5家汽修店未依法在交通部門備案,2家汽車零配件經營者超營業執照登記范圍提供汽車修理服務。
檢察履職情況
2024年11月,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檢察院先后調取市場監管部門汽修門店營業執照登記信息200余個、交通運輸部門備案表170余份、環保部門危險廢物轉移數據1000余條,分別運用“督促機動車維修及其廢機油脫管漏管環境污染防治監督模型”、“汽修企業危險廢物不當處置類案監督模型”、“機動車維修廢機油整治公益訴訟法律監督模型”三個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進行對比碰撞,發現危險廢物處置不當線索9條、未依法備案線索10條、證照不符線索28條。
因碰撞發現的線索較多,涉及多個主管部門和市場主體,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檢察院成立檢察官辦案組集中分析研判,后一致認為為了節約司法和行政執法成本,便于市場主體全面規范經營行為,應當同步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環保部門對維修機動車產生的廢機油收集、儲存、轉移不規范的行為負有監管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超營業執照核準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有權查處。
2024年11月27日,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檢察院分別對三家主管部門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辦案組制作《機動車維修企業現場勘察清單》,列明證照辦理情況、場所設置情況、臺賬建立情況等8個重要取證點位,對模型碰撞的47條線索涉30余家汽修門店開展實地查看、詢問當事人等工作,核實6家汽修店廢機油收集、儲存、轉移不規范,5家汽修店未依法備案,2家門店超范圍提供汽修服務。
2024年12月3日,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檢察院制發《磋商函》,督促主管部門對檢察機關初步調查發現的問題迅速予以核實,并做好單位間溝通協調,按照各自職責同步推進整改。同年12月6日,為提高整改效率,減輕對市場正常經營的影響,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檢察院組織三家單位相關負責人召開座談會,進一步明確整改方案和整改時限。
2024年12月30日,交通運輸部門書面回復,稱已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5份,要求案涉汽修店限期完成備案。2025年1月6日,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回復,稱已責令2家經營者完成變更登記。
2025年1月16日,環保部門書面回復,稱4家汽修店已按要求建設危險廢物儲存間,規范危險廢物臺賬管理,貼示危險廢物標識標牌,并分別與湖北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荊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危險廢物委托處置協議,剩余2家汽修店承諾在月底前完成整改。
2025年4月初,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檢察院邀請2名“益心為公”志愿者開展“回頭看”,通過現場實地走訪和查閱臺賬資料等,核實案涉汽修店均已完成危險廢物處置、登記備案等方面的整改工作。環保部門專門出臺《公安縣機動車維修拆解行業危險廢物專項整治方案》,對全縣176家汽修店危險廢物處置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整改。市場監管部門在全縣開展專項行動,整改汽修行業超范圍經營26家、無照經營9家。
典型意義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明確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油等廢潤滑油,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具有有害影響的毒性、易燃性等行業性污染特征,廢機油處置不當會對水、大氣、土壤造成嚴重污染。本案中,檢察機關同時運用多個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精準發現機動車維修行業存在的多種違法違規問題,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磋商,督促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職盡責,推動汽修行業系統治理,規范廢機油的全流程監管,助推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05
依法打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行為
——荊州市生態環境局監利分局辦理
徐某某等7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基本案情
2025年初,徐某某聽聞利用廢鉛酸電池煉鉛利潤可觀,多次赴安徽徐州、湖南長沙等地考察,隨后聯絡湖南籍李某、龍某及安徽籍肖某,于2025年7月在荊州市監利市毛市鎮長嶺村一廢舊倉庫從事土法非法冶煉。荊州市生態環境局監利市分局(以下簡稱“監利分局”)聯合多部門開展突擊查處,現場查獲鉛錠10塊(共計19.19噸)、廢酸液14.42噸、拆解電池殘片21.7噸、煙道灰16.58噸。查明涉案人員為徐某、黃某、陳某、張某、李某、龍某、肖某等7人,于2025年7月21日至8月4日期間,通過拆解廢鉛酸電池提煉鉛錠80塊,總計151.17噸。
生態環境履職情況
1.強化行刑銜接,確保案件順利辦結。監利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后,由分管執法的副局長任組長,抽調業務骨干組成專案組,迅速開展調查。專案組第一時間將情況通報監利市公安局,并聯合進行實地摸排與無人機偵查,確認該非法冶煉點從事土法煉鉛活動。經調閱分析相關人員銀行流水、微信交易記錄等數據,成功鎖定涉案人員徐某、龍某,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他涉案人員。監利分局完成初步調查后,依法將案件移送監利市公安局偵辦。后續偵辦中發現宋某、顏某、黨某、周某冒充股東的情況,公安機關對上述人員以包庇罪另案處理。同時查明涉案股東為徐某、黃某、陳某、張某、李某、龍某、肖某等7人。監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人,監利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逮捕1人。
2.防止二次污染,及時處置危險廢物。2025年8月8日,為防止證據滅失,監利分局依法對現場10塊總計19.19噸的鉛錠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并以異地保存方式存放于某公司廠區。2025年8月9日,監利分局對該廢舊電池鉛酸冶煉點的危險廢物實施行政代處置,現場轉移危險廢物包括:廢酸液(危險廢物代碼HW31 900-042-49)14.42噸(14噸桶)、拆解電池殘片(危險廢物代碼HW31 900-042-49)21.7噸(6車,前4后8貨車)、煙道灰(危險廢物代碼HW31 900-042-49)16.58噸(17個噸包,14包滿袋、3包半袋),合計52.7噸。
3.推進生態修復磋商,實現“打擊““治理“同步。案件辦理期間,監利分局同步啟動生態損害賠償磋商工作。在公安機關協助下,監利分局與徐某等7人先后開展兩次磋商,最終達成賠償協議。徐某等7人共同承擔環境侵權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共計35萬元。協議達成次日,賠償費用全額到賬,納入生態損害修復專項資金管理。
典型意義
非法冶煉粗鉛成本低廉,利潤空間巨大,驅使不法分子無視法律禁令和生態環境后果,頂風作案,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小反射爐、坩堝爐等簡陋設備進行熔煉。作業過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酸液滲濾、鉛塵、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氣體直排、廢渣廢水直接排放,對周邊土壤、水體和大氣環境造成嚴重且不可逆的污染,對操作工人及周邊居民健康構成極大威脅。違法分子選擇租賃偏僻的、連續幾年未生產的企業廠房進行生產,生產時間常在夜間或節假日,并設置望風點,企圖逃避監管。流動性強,往往在某個地點生產一段時間后迅速轉移。本案還呈現出分工明確的“技術+資金“跨區域合作模式:湖南、安徽籍人員主導技術與市場環節,提供核心冶煉技術、設備操作指導、人力組織及銷售渠道;本地人員(或資金方)負責落地支撐,包括提供生產場地、籌措運營資金、日常管理及本地關系協調。雙方優勢互補,由此構建起集廢鉛酸電池非法回收、土法冶煉、粗鉛銷售于一體的完整地下產業鏈。
案件辦理過程中,執法部門充分運用無人機等科技手段排查線索、固定證據,顯著提升執法效能。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移送案件線索及證據,并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生態環境、公安、檢察三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強化行刑銜接,確保案件順利辦結。
06
重點打擊電鍍行業重金屬廢水超標
直排行為——荊州市生態環境局經開分局
辦理陳某甲、陳某乙等5人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湖北省環境執法局聯合荊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荊州市某電鍍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在該公司廢水總排口、雨水排口現場采樣,經湖北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確認:廢水總排口鎳污染物排放濃度達7.91mg/L,雨水排口鉻污染物排放濃度為11.3mg/L,均遠超《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規定限值,涉嫌嚴重污染環境。
經查,A公司污水處理站操作人員趙某某、邱某在明知廢水總排口鎳污染物超標的情況下,仍違規將廢水排至荊州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陳某甲、綜合辦公室主任陳某乙對超標排放情況知情放任,未采取任何制止或整改措施,導致超標鎳、鉻污染物直接排入長江,對流域水環境造成污染風險。
進一步核查發現,自2018年起,陳某甲任職期間未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未對公司污水管網進行升級改造,未實施雨污分流,未建設專用初期雨水收集池;陳某乙(綜合辦公室主任)、陳某某(生產技術部部長)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履行監管職責,未建立廢水檢測臺賬,未安裝鎳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未督促操作人員每日開展污染物檢測,導致污染問題長期存在且未被及時發現。涉案人員陳某甲、陳某乙、陳某某、趙某某、邱某等5人因涉嫌污染環境罪,由沙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25年7月18日,沙市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判處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處置危險廢物相關的經營活動,判決已生效。
生態環境履職情況
1.強化聯合執法核查,精準鎖定違法事實。經開區分局接到線索后,迅速組建專項執法組,制定詳細檢查方案,對A公司生產車間、污水處理站、排污口等關鍵區域開展全面排查。執法人員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現場采樣,全程規范記錄采樣過程、保存樣品,第一時間委托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以權威數據鎖定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核心違法事實。同時,調閱A公司排污許可證、環保驗收資料、生產臺賬、污水處理記錄等文件,詢問企業負責人及相關操作人員,全面查清違法排污的時間、方式、污染物種類及排放路徑。
2.推動行刑無縫銜接,從嚴追究法律責任。經開區分局在查清基本違法事實后,立即將案件線索及檢測報告、現場勘查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并同步通報檢察機關,提請提前介入指導。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積極配合公安、檢察部門開展調查取證,提供環保專業技術支持,協助厘清涉案人員責任分工,明確主觀故意情形,為案件順利移送起訴、定罪量刑提供有力保障。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漏犯線索,及時反饋至偵查機關,推動實現全鏈條打擊。
3.督促企業整改修復,防范環境風險隱患。案件辦理期間,經開區分局同步啟動環境風險管控與整改督導工作,向A公司下達責令停產整治通知,要求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對污水處理站進行全面整改升級。指導企業制定雨污分流改造方案,建設專用初期雨水收集池,安裝鎳、鉻等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建立健全廢水日常檢測臺賬和環保管理制度。同時,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周邊土壤、水體環境質量進行跟蹤監測,評估污染影響范圍及程度,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典型意義
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是關乎國家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任務,電鍍企業作為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重點管控對象,其違法排污行為直接威脅水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本案中,A公司長期未落實環保主體責任,未完善環保設施建設,未履行日常監管義務,導致重金屬污染物超標排入長江,性質惡劣。此類案件暴露出部分企業環保意識淡薄、僥幸心理突出,重生產經營、輕環保投入的問題。
生態環境部門在案件辦理中,堅持“嚴“的總基調,通過聯合執法、精準采樣、科學檢測,實現對違法排污行為的快速發現、精準打擊;通過強化行刑銜接,推動公安、檢察、環保等部門協同發力,形成監管合力,從嚴追究違法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彰顯了生態環境執法的剛性。同時,注重“懲““治“結合,在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同時,督促企業全面整改環保隱患,完善環保設施,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推動企業從“被動整改“向“主動守法“轉變。
本案的辦理為同類案件處置提供了有益借鑒:一是要持續強化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環保監管,加大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二是要深化行刑銜接機制建設,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聯合辦案,形成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強大合力;三是要注重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讓違法者承擔生態損害成本,實現“打擊一個、震懾一批、規范一片“的效果,引導企業自覺履行環保主體責任,切實筑牢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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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責編:王璇/編審:王桃芳 /監制:江敏
出品:荊州市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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