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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而教育領域的法治建設不僅關系教育系統自身的法治建設水平,更關系國家和未來公民的法治素養。其中,教育懲戒問題長期以來都是黨中央關心、社會關注、群眾關切的熱點問題,由于教師對教育懲戒存在一些觀念和方法上的誤解,在教育實踐中出現了“不敢管”“不愿管”“不會管”等現象,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育人成效,甚至因為懲戒“過度”侵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
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正式施行將滿5年之際,本報特別專訪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法治與教育標準研究所副所長馬雷軍,希望透過專業的解讀,幫助教師和學校明晰依法實施教育懲戒權的“法”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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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雷軍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法治與教育標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教育法治與學校治理專委會副理事長,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安全教育與安全管理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參與多部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制定與修訂工作。出版《教育法理學》《學校安全學導論》等著作數十本。
訪談者本報記者 劉亞文
如何把握教育懲戒的尺度
中國教師報:不少一線教師總是反映雖有懲戒權卻“不敢管”,因為把握不好教育懲戒的尺度:輕了沒效果,重了可能面臨家長的投訴甚至法律風險。如何判斷什么時候實施哪種程度的教育懲戒?
馬雷軍:教育懲戒的實施必須具備三個前提條件,即客觀上有違規違紀行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確有實施教育懲戒的必要。判斷的時候,一定要嚴格將《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簡稱《教育懲戒規則》)作為依據。比如學生輕微違規違紀時,教師當場可以實施的措施之一就是不超過一節課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即罰站,《教育懲戒規則》對時間、地點做了明確要求。同時,《教育懲戒規則》第十二條列舉了禁止性要求,其中一條是“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這是針對罰站這種懲戒方式的。如果教師以站馬步的方式讓學生罰站,那么就可能構成了體罰或變相體罰。
不少教師說《教育懲戒規則》是一個“緊箍咒”,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做。其實《教育懲戒規則》禁止的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在必要時對學生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管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家長進行不實投訴,教師可以用《教育懲戒規則》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自《教育懲戒規則》印發以來,已有大量的司法案例證明了這一點。
中國教師報:“讓學生在教室內站立”中提到的“室內站立”不是隨意規定的,而是有更多的法律考量,是為了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
馬雷軍:是的,地點限定在教室內基于兩種考慮,一是學生的受教育權要保障,二是要避免學生因走出教師視野而發生安全事故。我遇到一個案例,老師讓違規違紀的學生站在教室門口,學生趁老師不注意偷偷溜出校園,然后掉進公園的河里溺水死亡。這起案例后來走司法程序,判決學校有責任,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學生失去了必要監管。現實中,碰到學生搗亂導致教師無法正常教學的情況,可以將學生“帶離現場”,但帶離現場時應由德育主任、班主任把學生帶到辦公室、德育處繼續批評教育。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教育懲戒方式的主體和程序存在差異,有些教育懲戒只能由學校作出,教師個人不能直接行使,例如給學生停課或者停學。所以對于教師來說,認真學習《教育懲戒規則》是正確、合法、有效履行職責的基礎。
中國教師報:如何避免教育懲戒異化為體罰或變相體罰?
馬雷軍:實施教育懲戒應遵從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公正性、時效性和保障安全等六大原則。其中適當性原則與此密切相關。所謂適當性,一要堅持目的適當,即人性關懷是教育懲戒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教育懲戒中“教育”是首位的,不能讓位于“懲戒”;二要堅持適用適當,即教育懲戒的手段或者措施要能夠達到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目的,并使學生樹立起對紀律規范的敬畏感;三要堅持對象適當,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身心發展具有差異性,在選擇具體教育懲戒措施時要考慮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比如嚴重教育懲戒適用于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四要堅持方式適當,實施教育懲戒時要根據學生所犯的錯誤采取恰當的懲戒措施,使其對學生的利益侵害最小;五要堅持強度適當,即根據學生的性別年齡、身心特征、認知水平、個性特點等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教育懲戒措施。《教育懲戒規則》根據程度輕重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以求在目的與手段之間尋求最佳平衡點。
還有一種簡單判斷懲戒是否合規的方式,就是結合《教育懲戒規則》第十二條列舉的八類行為,教師采用這些行為懲戒學生是要亮“紅燈”的。《教育懲戒規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況是允許的,教師采用這些方式懲戒學生是可以亮“綠燈”的。此外就是校規校紀或者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方式。
避免走入“懲戒全能”極端
中國教師報:懲戒方法不少,但遇到屢教不改、特別頑劣的學生怎么辦?教師能不能就不管了?
馬雷軍:如果教師“躺平”了,教育教學工作很可能根本無法開展。另外,教育懲戒權只能依法行使,不能放棄也不能轉移。在這個前提下,遇到特別頑劣或屢教不改的學生,教師有兩個選擇:一是逐級加重,根據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的分類,對待屢教不改的學生可以升級措施;二是專門教育,針對極少數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必要時經過當地專門教育委員會、公安機關的建議,可以將其送至專門教育學校進行管教。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現象有所抬頭,這些孩子從輕微違紀到違法犯罪被批捕、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中間是有一個過程的。在這個過程中,學校的教育管理、懲戒輔導是不是跟上了,直接決定了是不是能夠截斷這個惡化趨勢,把孩子從犯罪的邊緣拽回來。所以教育懲戒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怎樣感化孩子,讓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教育是充滿愛的過程,只有充滿愛的教育才能讓學生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這也是教師職業與其他職業的不同之處。
畢竟,教育懲戒僅是教育方式方法的一種。因此,我們既要重視教育懲戒的作用,也不能簡單認為教育懲戒能解決所有問題,而是要根據學生的性格特征和心理承受能力,運用多種教育手段達到教育目的。
中國教師報:有的教師可能會問,愛是萬能的嗎?我們靠愛解決一切問題,解決不了是因為我們不夠愛嗎?
馬雷軍:這種觀點陷入了兩個極端:一個是“愛能解決一切問題”,一個是“懲罰能解決一切問題”。為什么我們強調愛,同時也重視教育懲戒規則?這好比有人患感冒到醫院看病,如果醫生不管病人癥狀如何就讓輸液,這種治療肯定是不對的,但是也不能禁止醫生給病人輸液,這是典型的“一刀切”。愛是教育的一盞明燈,但愛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教育懲戒是一種教育方式,但教育懲戒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教師在教育教學中不能走極端,既要心懷教育情懷開展教育教學,也要合理運用教育懲戒幫助學生樹立規則意識、矯正失范行為,兩者是并不矛盾和沖突的。
中國教師報:通過諸多案例不難發現,教育懲戒是有嚴格流程和原則的,如果未遵守相關流程也會導致懲戒不當的情況。那么,教育懲戒的流程是什么樣的?
馬雷軍:這是教育懲戒過程中特別重要的一個問題:程序正義,即做事的順序或者過程應遵循相關要求。比如停課,《教育懲戒規則》明確提出停課是一種嚴重懲戒,針對嚴重違紀、屢教不改、批評教育已經不起作用的學生。但實施嚴重懲戒必須由學校有關部門執行,通過德育處、學生處來執行,絕不能由教師個人實施。還有就是告知的義務。罰站、批評教育等輕微懲戒可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家長,也就是說教師在對學生實施輕微教育懲戒后,如果感覺有必要與家長溝通可以告訴家長,但并不強制告訴家長。但到了較重懲戒,比如德育主任訓誡、剝奪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這些較重的懲戒,應當及時告知家長。再比如停課或者停學這種嚴重教育懲戒,一定要事先告訴家長,這些都是針對學校實施教育懲戒的程序性要求。同時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學校和教師應當具有必要的證據意識,通過錄音、截屏、回執等方式證明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
教育懲戒不能沖破“邊界”
中國教師報:現實中教師有時控制不住情緒,沖破了適當懲戒的邊界,導致有理辦錯事。當“情緒上頭”時,教師如何及時剎車?
馬雷軍:避免被情緒左右,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教師要有法律思維。《教育懲戒規則》對教師可以實施何種教育懲戒、實施教育懲戒的程序以及實施教育懲戒的禁止行為都提出了明確要求。這不是為難教師,而是要在保護學生與教育學生之間取得平衡。教師當然可以管教學生,但管教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護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學生是獨立的權利個體,在課堂和校園中,他們依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權、隱私權、財產權、受教育權和參與權、申訴權等一系列權利。教師如果在日常的教育教學中侵害了學生的這些權益,那么自己的行為不僅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甚至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比如當下在中小學非常常見的一種情形,教師未經監護人同意拍攝學生視頻并上傳公共視頻平臺,這種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學生肖像權的規定的。
有時教師被處分或者遭受舉報感覺很冤枉,但教師自己也要想一想是不是打著“為了孩子好才這么做”的名義做了傷害學生的事。“都是為了你好”這句話的潛臺詞是“只要我是為了你好,我什么都可以說,我什么都可以做”,這種想法非常危險。我們要為學生好,教育教學行為就一定要符合教育的基本規律,符合法律的基本規定。
中國教師報:為了規避體罰和違規懲戒帶來的法律責任,教師在實施教育懲戒的過程中還有什么要特別注意的嗎?
馬雷軍:一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守校規校紀,嚴格依照《教育懲戒規則》的有關規定實施教育懲戒,避免因為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而承擔相應的責任;二要嚴格遵守教育懲戒的實施程序,避免因為程序不當影響教育懲戒的公平性;三要在實施教育懲戒前了解學生違紀的真實情況,避免冤枉學生;四要注意保存教育懲戒的相關證據。這些證據可以作為實施教育懲戒的依據,也會在發生爭議時發揮作用。
重拾校規校紀的價值
中國教師報:為了更好地實施教育懲戒權,是否應該重拾校規校紀的價值?
馬雷軍:這個問題非常關鍵。《教育懲戒規則》規定了教師或學校可以用哪些教育懲戒方式,但缺少具體的可操作環節,比如學生上課違紀到什么程度教師就可以懲戒。
因此,當下我們更要重新審視校規校紀甚至班級公約的價值。真正的校規校紀包含哪些因素呢?一是學校禁止的行為,即學生哪些行為在學校是被禁止的;二是學生做了被禁止行為后會受到什么樣的教育懲戒;三是教育懲戒的實施方式,哪些懲戒教師可以實施,哪些懲戒學校可以實施;四是如果學生或者家長對學校的教育懲戒不服,是否有申訴的途徑。
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學生父母及其監護人的意見和建議,還可以讓法律顧問、法治副校長等進行合法性審查,甚至可以履行校規校紀制定過程中重大爭議問題的聽證等程序。也就是說,校規校紀的制定應當符合政策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符合教育教學的客觀規定,符合程序正義的有關要求,這樣制定的校規校紀才具備效力。
中國教師報:因為教育觀念的差異以及對教育懲戒理解的偏差,常常出現相關舉報或者爭議,那么在教育懲戒出現爭議時,學校或教育管理部門正確的做法是怎樣的?
馬雷軍:學校或教育管理部門在收到家長投訴舉報時要做好這樣幾項工作。第一步,調查核實事實。這提醒教師日常教育教學過程中要有證據意識。第二步,定性。教師在管理學生的過程中到底是什么情況,是正當的教育懲戒還是懲戒不當,此時的依據是《教育懲戒規則》。第三步,作出結論。學校和教育管理部門依照《教育懲戒規則》有關規定和有效的校規校紀作出決定,教師的懲戒行為是允許的還是禁止的,如果允許的就開綠燈,如果是禁止的,教師有可能要承擔責任。
在整個教育法律關系中,教師很容易成為弱勢群體,所以教師一定要具備法律常識,要知道哪些紅線不能踩,同時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里涉及了一個重要的法學理念——平衡,也就是各方教育主體之間權力的平衡,不能偏袒教師,也不能把天平過多傾向家長和孩子。怎樣在里面找到平衡點?這就是法律的作用,畫底線和畫邊界。
中國教師報:當學校面臨越來越多的法律問題,能不能像企業一樣有自己的律師或法律顧問?法治副校長能不能承擔起這個職責?
馬雷軍:學校配律師或者法律顧問特別有必要。如果遇到糾紛就可以請專業人士幫助。對此,有些地方采取集中購買服務的方式,比如教育行政部門與律師事務所簽約,下屬學校遇到法律糾紛或需要審核法律文書,律師事務所就可以提供法律咨詢或服務。
法治副校長與法律顧問的職能有重合但也有區別,不能完全承擔起法律顧問的職能。2022年實施的《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要求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要幫學校干六件事,其中除了實施或者指導實施教育懲戒之外,還包括指導依法治理、協助學校建立健全校規校紀、參與處理師生申訴等。雖然法治副校長不能完全替代法律顧問,但他們介入學校管理依然能發揮很大的作用。
當然,教育孩子不僅是學校的責任,家長也要承擔起管教的責任。只有學校和教師、家長共同協作,采取多種形式的渠道和方法形成教育合力,才能推動教育懲戒發揮育人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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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中國教師報
編輯 | 白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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