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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湯某洪系某平臺外賣騎手,平臺運營方某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為湯某洪參加了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湯某洪在送單途中因路滑摔倒受傷,被確認為職業傷害。
事故發生后,湯某洪獲得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以及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的職業傷害保障待遇,但某在線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據《重慶市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實施暫行辦法》的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湯某洪遂訴至法院,要求某在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賠償費用。
【裁判結果】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認為,某在線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湯某洪支付生活保障費,判決某在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湯某洪護理費。宣判后,湯某洪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重慶市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實施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在治療職業傷害期內的生活保障費,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停工留薪期的規定執行,由平臺企業承擔。生活保障費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中的最高標準。生活不能自理的職業傷害人員在治療職業傷害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負責。鼓勵平臺企業通過購買人身意外、雇主責任等商業保險,切實保障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和生命財產安全。
本案中,湯某洪屬于新就業形態人員,已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參加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湯某洪在獲得商業保險賠償后,仍應依法享受職業傷害保障待遇。除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外,平臺公司仍應當根據上述暫行辦法向湯某洪支付生活保障費及護理費。因某在線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生活保障費,故審理法院判決某在線科技有限公司向湯某洪支付護理費。
【典型意義】
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作為國家試點的專項保障制度,是國家為無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新就業形態人員提供職業傷害保障底線的社會保障制度,其性質決定了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與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同時享受,但國家鼓勵平臺企業為新就業形態人員購買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法院判決支持職業傷害保障與商業保險可以疊加賠付,以填平損失,并判決平臺公司在商業保險之外,應當承擔職業傷害保障的相應賠償責任,構建了“職業傷害保障、商業保險和平臺企業三方共擔”的多重保障體系和風險防控體系,促進新就業形態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摘自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5年度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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