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沒有司法鑒定資格的人也敢出鑒定的嗎?你聽說過所謂的鑒定人竟不敢在鑒定書上簽名的嗎?你聽說過一份偽造的鑒定書竟左右了刑事判決二十年的嗎?如沒聽說過,就請看看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高醫鑒字第604號《法醫鑒定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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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這份所謂的鑒定并非是法醫學鑒定書,而是書證審查意見書,因為鑒定書中記載的兩位所謂鑒定人并未見到過被鑒定人,而僅是對書證的審查,對實際傷情并不了解,只是主觀推測。例如記載有張口受限,但卻沒有寫出關鍵的涉及輕、重傷的受限尺寸。雖記載了六份口腔全景片,但卻隱匿了左右面部嚴重不對稱構成毀容、以及張口度小于1.5厘米、9顆牙齒折斷脫落和腦外傷綜合癥等重傷傷情,而且還特別明確僅是“根據目前的情況”,顯然并非是最終結論,不能當作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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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日生效的司法部2001年(092)號《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39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并注明專業技術職稱”。第42條規定:“行為人不具備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或無司法鑒定人簽名的,司法鑒定文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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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令人質疑的是,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這份涉嫌偽造的鑒定書中,不僅隱匿傷情,而且也沒有鑒定人的鑒定資格記載和鑒定人的簽名,顯然依法無效。但這份無效鑒定不僅左右了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附民判決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刑附民裁定,且長達20年至今未糾。不知天津高法是在什么情況下公然出具的這份偽造鑒定,也不知這份左右了二十多年刑事錯案的無效鑒定何日才能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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