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24)津0115民初4097號民事判決書記載,經本院依法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對刑事受害人楊伯擁的傷殘等級予以鑒定,2014年11月21日,該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記載:被鑒定人楊伯擁的雙手功能障礙程度構成六級傷殘,其右腕關節功能障礙程度構成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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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伯擁說,我自2009年5月6日受到傷害,至2014年11月21日評殘,共計誤工1635天,加上殘疾金以及我兩個未成年女兒的撫養費,共計有300多萬元的損失。但在我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并遞交了由我村村委會出具的我無法正常工作,沒有固定收入的生活困難證明,申請緩交訴訟費的司法救助時,卻遭到了該院法官的屢次刁難,甚至因我交不起訴訟費而五次判我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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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47條第2款明確規定:“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緩交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但不知為何在該院不僅不被執行,而且還在2023年4月23日至7月1日,對我交不起訴訟費的情況,竟分別作出按我撤訴處理的4322號、5413號、6173號、7034號和7561號5份民事裁定書,這不僅嚴重違背了《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有違法治的人性化,也涉及了法官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實屬是中國司法史上的一大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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