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希臘移民和庇護部推出了一項名為《促進合法移民政策》的法律草案。該法案旨在構建一個現代化、高效的合法移民框架,以遏制非法移民,并同時滿足希臘經濟發展、社會凝聚力以及公共安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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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律草案目前正處于公眾咨詢階段,直到2026年1月14日上午9點。在公眾咨詢過后,該法案預計將立即提交至議會表決以獲得通過。該法案涵蓋了居留許可的各個流程,重點在于減少繁雜的官僚程序,并加快對合法居留在希臘的第三國公民提供服務。
法案規定,除公共秩序和安全原因外,諸如雇傭工作等“安全”類別性的居留許可可自動續期。同時,為防止重復發放過期居留許可,因此法案規定每份居留許可的最低有效期為2年。
此次法案題為“促進合法移民政策,整合關于第三國公民在成員國境內獲得單一居留和工作許可的單一申請程序以及在成員國合法居住的第三國公民享有共同權利的(EU)2024/1233號指令,對《移民法》進行修定及其他規定”的法律草案。該法案共涉及到57項法律修改條款,其中包括居留審批程序及簽發居留的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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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法案條款修改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法案將對安全類別居留許可的首次簽發或續簽申請作出決定,除公共秩序和安全原因外,每份簽發的居留許可(首次授予或續簽)的最低有效期為2年,以減輕移民和庇護部以及地方移民局的行政負擔。
—— 法案還將向來自第三國的學生授予以學習為目的的居留許可,期限與學習項目的最長期限相同。授予學生在完成更高層次的學習后居留的權利。授予學生在學習期間從事兼職工作的權利。授予學生在學習結束后居留一年可尋找工作的權利。
—— 法案將加大對協助第三國公民非法入境、居留和出境者的處罰力度,并將對身為非政府組織成員加重處罰力度,如果上述協助是由合法居住在該國的第三國公民提供的,則應立即吊銷其居留許可。也就是說,若合法移民去協助非法移民進入希臘或非法居留在希臘,則應當立即吊銷居留許可。
—— 在《移民法》(2023年第5038號法律,A’ 81)第10條第5款中,關于向第三國公民授予首次居留許可的程序將作出修改,具體如下:
在提交居留電子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填寫所有與其個人相關的信息數據,包括旅行證件(無護照者除外)以及居住地相關的字段。申請人需附上第176條第1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并提交居留電子稅費的繳費證明,費用金額在第171條中有所規定。對于除希臘國籍以外的多重國籍人士,如持有相關國家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則必須選擇其國籍。申請通過移民綜合信息系統以電子方式提交。該系統可根據第176條第14A款的規定,將申請人的居留申請分配給相應的移民綜合服務機構,而不考慮申請人的居住地,以確保居留審批工作量的均衡管理。在這種情況下,系統會選擇居留申請待處理申請數量最少的移民服務機構,以便迅速并且高效地處理居留審批。
—— 在《移民法》(2023年第5038號法律,A’ 81)第11條規定中,關于第三國公民申請續簽居留許可的程序中將作出修改,具體如下:
在續簽居留許可時,第三國公民必須在居留許可到期前兩個月提交相關申請,并附上第176條第1款規定的必要證明文件。逾期申請可在居留許可到期后3個月內提交,而逾期申請將按每月100歐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將由主管機構進行征收。居留許可到期后3個月,不得提交居留申請。逾期超過3個月的居留申請將不予受理,除非有特殊原因。
提交居留許可續簽申請、提交證明文件以及收到拒絕決定書或其他相關文件將僅通過移民和庇護部的移民綜合信息系統提交,而居留申請僅以電子方式提交。因此,系統可根據《移民和庇護法》第176條第14A款的規定,將居留申請處理分配給相應的綜合移民服務機構,而不考慮申請人的居住地,以確保居留審批工作量的均衡管理。在這種情況下,系統會選擇待處理居留申請數量最少的移民服務機構,以便最快速、最高效地處理居留審批。
—— 在《移民法》(2023年第5038號法律,A’ 81)第12條規定中,關于變更居留許可類別的規定作出修改:
1.如果申請人已持有有效的居留許可或長期簽證居住在希臘境內,則其變更居留許可類別的申請將被考慮和審查,除非本條例另有更具體的規定不允許變更類別;
2.持有永久居留許可并合法居住在該國的第三國公民,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轉為因家庭原因而持有的家庭居留許可類別“O類居留許可”:
a.與合法居住在該國的希臘公民或第三國公民締結婚姻或民事伴侶關系;
b.與擁有希臘國籍的希臘人生育子女;
c.成為獲得希臘國籍的第三國公民的直系后裔,前提是他們受到該公民的撫養;
d.成為獲得希臘國籍的第三國公民的成年后代,前提是他們受到該第三國公民的撫養。
—— 在《移民法》(2023年第5038號法律,A’ 81)第13條規定中,關于第三國公民居留許可有效期的規定增加了第3款規定,具體如下:
1.初始居留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除本法案另有規定外,可續簽相同期限;
2.對于未滿6周歲的第三國公民的未成年子女,其居留許可的有效期與持有父母的居留許可的有效期相同。該居留許可的有效期在未成年人年滿六周歲時終止,并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采集指紋后予以續期;
3.作為對第1條條款的例外規定,對于根據本法案簽發且有效期自居留申請授予或續簽之日起至少為3年的居留許可,主管居留申請部門應確保其剩余有效期至少為2年。如果簽發授予或續簽決定時的居留剩余有效期不足2年,則應調整有效期,使剩余有效期自簽發授予或續簽決定之日起延長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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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移民法》(2023年第5038號法律,A’ 81)第24條規定中,關于對個人和雇員的制裁措施,修改如下:
禁止將房產出租給沒有護照或其他國際公約認可的旅行證件以及有效簽證或居留許可的第三國公民;
若違反第1條款規定的,經地方行政秘書處決定,將對違反者處以1500歐元至3000歐元的罰款;
凡提交本法案及經授權簽發的監管文件中規定的不準確聲明或證明文件的人員,以及持有居留許可但提供依附性就業或服務、工作或從事獨立經濟活動的第三國公民,如未持有相應的居留許可或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批準,將被處以150歐元的罰款;
任何人在未受第5條法律規定的監管情況下,協助第三國公民出入希臘國家的,應處以監禁并處2萬歐元罰款;
任何人協助第三國公民非法居留、或妨礙警方對其身份進行識別、逮捕或驅逐出境的,將被處以至少兩年監禁和至少5000歐元的罰款。如上述行為系出于動機目的,將被處以至少三年監禁和至少1萬歐元的罰款;
任何人非法持有或使用他人真實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的,將被處以至少3年有期徒刑并處1萬歐元的罰款。持有或使用偽造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者,也將受到同樣的處罰;
任何人非法扣留他人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的,或拒絕將其交給主管機關的,則應處以至少1年監禁和至少3000歐元的罰款;
旅行社或移民機構負責人或任何其他人員,如果代表第三方向主管機關提交居留申請證明文件時,該文件所附信息與居留申請人身份不符,將被處以至少1年監禁和至少1萬歐元的罰款,而提交證明文件的居留申請人也將受到同等處罰。根據相關地區行政長官的決定,該機構的營業執照將被吊銷3個月,如再次違反,則將被永久吊銷營業執照;
若實施犯罪行為的涉嫌實施者是第三國公民,并且持有永久居留許可或已根據本法案規定已申請授予或續簽居留許可時提供的證明書合法居住在該國,則出于公共秩序和安全原因的考慮,可以撤銷其永久居留許可,或者可以拒絕其授予或續簽居留許可的申請。
—— 在《移民法》(2023年第5038號法律,A’ 81)第27條規定中,關于第三國公民入境程序以提供雇傭關系的相關問題規定,具體如下:
任何希望雇傭第三國公民從事雇傭工作的雇主,均應通過希臘移民和庇護部的電子服務系統提交居留申請,申請中應說明工作崗位數量、擬雇傭的第三國公民的詳細信息和國籍、從事行業以及雇傭期限。申請還應附上第176條法律第1款、第29款和第29A款聯合部長級決定的相關證明文件;
希臘主管領事機構邀請已獲準入境希臘從事工作的第三國公民親自前往上述服務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簽署雇傭合同并領取國家入境簽證,同時遵守簽證的一般特殊規定。希臘主管領事機構將在相關申請獲批或被拒后的3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或通過移民局電子服務系統(即一站式服務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國家入境簽證的批準或拒絕結果,而將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其申請人雇主;
為實施召回程序,第三國公民的直接雇主應理解為自然人或法人,或臨時就業企業(TEE),該企業根據《勞動法典》規定在希臘合法經營,其股本至少為200萬歐元,并符合第176條法律第29A款聯合部長級決定的相關條件。
—— 在《移民法》(2023年第5038號法律,A’ 81)第34條第2款規定中,關于授予“歐盟藍卡”作出修改,具體如下:
“歐盟藍卡”有效期為3年,每次續期為3年。如果雇傭合同期限短于上述期限,“歐盟藍卡”的有效期至少為雇傭合同期限再加上3個月,但不得超過3年。如果“歐盟藍卡”持有人的旅行證件有效期短于“歐盟藍卡”本身的有效期,那么“歐盟藍卡”的有效期至少為旅行證件的有效期;
—— 在《移民法》(2023年第5038號法律,A’ 81)第60條第2款規定中,關于特殊目的的就業初始居留許可有效期的修改,具體規定如下:
該居留許可有效期為3年,每三年續期一次,但前提是相關申請人需繼續提供就業服務。上述第三國公民可作為對第84條第1款和第2款的例外情況,攜帶其家庭成員,這些家庭成員將獲得家庭團聚居留許可,該居留許可與擔保人的居留許可同時到期;
—— 在《移民法》(2023年第5038號法律,A’ 81)第148條第1款第7項規定中,關于撤銷或喪失長期居留身份的規定,具體如下: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長期居留持有人將無權維持其身份:
1.已證實通過欺詐手段串通他人而獲取該身份;
2.根據法律第150條規定,已對持有人作出遣返決定;
3.已連續12個月以上未在歐盟境內國家流動或居住;
4.考慮到所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并構成對公共秩序安全的威脅,即使這種威脅不構成法律第150條意義上的遣返理由;
5.根據2003/109/EC歐盟指令,已獲得歐盟其他成員國的長期居留許可,將自動喪失本國的長期居留身份;
6.以任何方式證明居留持有人已離開希臘境內超過6年;
7.根據第4939/2022號法律(政府公報A' 111)第13條第3款和第18條第3款的規定,國際保護身份被撤銷或未獲續簽。如果長期居留許可持有人的國際保護身份被撤銷或未獲續簽,庇護服務機構則應通知當地主管地方行政部門;
—— 在《移民法》(2023年第5038號法律,A’ 81)第161條規定中,關于授予十年居留許可的規定,具體如下:
居住在該國的第三國公民可獲得十年期居留許可(“M.2”型居留許可),并賦予其進入希臘勞動力市場的權利,因此具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第三國公民可以提交申請:
1.在提交相關申請之日起,已憑借最終居留許可在希臘合法居住了十年,并符合第144條第1款c項規定的獲得長期居留身份的社會融入要求;
2.在二十三歲之前出生于希臘或已在希臘的希臘學校完成六(6)個年級的課程學習;
3.是希臘人的家庭成員,憑借永久居留許可與希臘人一起在該國合法居住連續五(5)年;
4.十年期許可證根據第三國公民提出申請并附有第176條第1款的證明文件,由權力下放行政秘書處決定授予(即當地移民局),但前提是申請人持有足夠的醫療保險,并且可以實現醫療、藥品和住院護理的全覆蓋。同時,必須是連續2年沒有離開過該國;
5.十年期居留許可為其持有人提供了第152條的權利,并在其有效期屆滿時,經出示后自動轉換為長期居民居留許可(“M.1”型居留許可)先前居留許可的有效期,無需進一步證明文件,但前提條件是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的最后五年內離開該國的時間連續少于六(6)個月且總計不超過十(10)個月。因此,若不符合第1款條件規定的,第三國公民將可以根據法案第12條的規定,申請變更居留許可類別;
6.若長期居留許可持有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則根據法案第15條的規定,撤銷其所持有的10年長期居留許可;
7.十年居留許可每次續期為10年,但前提是居留持有人未連續2年離開過希臘,并且未違反公共秩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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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移民和庇護部表示,通過《促進合法移民政策》法案,希臘正在制定一項完整、嚴格又開放的移民政策體系。該政策對非法移民將采取零容忍態度,將僅對合法移民有序流動,并符合國家經濟和社會的實際需求。
需指出的是,上述的所有法案條款自政府公報發布之日起正式生效。目前,該法案正處于公眾咨詢階段,直到2026年1月14日上午9點。在公眾咨詢過后,該法案料將會立即提交至議會進行表決以獲得通過,成為正式移民法律。此次《促進合法移民政策》法案,將主要針對在希臘境內的合法移民,使其能夠更好地融入當地社會。同時,對該國的非法移民將進行嚴厲打擊,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
很多當地僑胞可能發現,目前遞交的居留延續申請為何變得如此緩慢,明明材料補充齊全,卻遲遲不見批復,就是受此影響,因為該法案對居留申請及延續整個流程作出改變,尤其是居留有效期。在之前,從移民局簽發居留許可到居留申請人領取到居留卡,居留剩余有效期已接近到期,又需重新進行更換,既繁瑣又費時。因此,希臘移民和庇護部此次通過該法案對相關居留審批條款進行修訂,使其最低居留有效期保持2年。詳見上述文中提及《移民法》(2023年第5038號法律,A’ 81)第13條規定。(鄭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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