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大洲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李某某(律師執業證號 14419200210831123)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24)閩民終 699 號期貨交易糾紛案件,向相關部門提交舉報材料,反映該案存在超時限審理及枉法裁判等問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該案再審申請,立案審查編號為(2025)最高法民申 50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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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顯示,該案系嘉禾縣山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山業貿易公司”)與廈門象嶼物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象嶼物流集團”)之間的期貨交易糾紛。案件于 2024 年 9 月開庭審理并展開法庭調查,山業貿易公司代理律師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后收到判決書,實際審理時長超 10 個月。
除超時限審理問題外,舉報材料詳細列舉了認為該案存在枉法裁判的多項事實依據。據悉,山業貿易公司與象嶼物流集團的同類期貨糾紛案件,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共有 4 宗,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另有 3 宗。其中,廈門中院曾判決支持山業貿易公司返還期貨保證金的訴訟請求,福建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另有 2 宗案件廈門中院駁回象嶼物流集團訴訟請求,其中一宗上訴后撤回,而本次舉報的(2024)閩民終 699 號案件,福建高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山業貿易公司承擔象嶼物流集團 50%損失。
舉報材料指出,該案的裁判存在多項爭議:其一,未按證據規則認定案件事實,回避象嶼物流集團采購案涉動力煤是否在山業貿易公司委托授權范圍內這一核心前提,直接以 “損失發生在期貨交易過程中、系履行經紀合同所致” 推定因果關系,違反《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關于代理行為效力歸屬的規定;其二,矛盾采納關鍵證據,判決書中已認定象嶼物流集團提交的《委托函》不足以要求山業貿易公司承擔全部損失,卻仍以該函為依據判令山業貿易公司承擔 50% 損失;其三,該案在已認定象嶼物流集團采購動力煤時未嚴把關、未及時披露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仍依據另案認定的 “合同無效同等過錯”,確認山業貿易公司承擔同等責任;其四,本案作為期貨合同無效糾紛,未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且曲解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免除象嶼物流集團的重大直接過錯責任。
針對上述情況,山業貿易公司不服福建高院(2024)閩民終 699 號民事判決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相關當事人表示,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夠依法公正審理,糾正可能存在的錯案,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權威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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