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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明(化名)與趙磊系朋友關系。趙磊實際出資購買了一套位于某市的商業用房(即一號房屋),但因個人原因,將房屋登記在朋友孫濤名下。
2018年10月25日,趙明與趙磊、孫濤三方簽訂《協議書》,約定:
趙磊將一號房屋出售給趙明,總價86.6萬元;
因房屋尚有銀行貸款約26.5萬元,由趙明代為清償;
剩余購房款60.1萬元,直接抵扣趙磊此前所欠趙明的借款;
待房屋可辦理產權登記時,趙磊與孫濤須配合將房屋過戶至趙明名下;
若在過戶前將房屋轉賣他人,導致趙明無法取得產權,賣方須退還全部房款,并支付高額違約金。
協議簽訂后,趙明依約于2018年10月31日向孫濤賬戶轉賬26.5萬元,用于結清銀行貸款,解除了抵押。
然而,2019年3月,趙磊與孫濤在未通知趙明的情況下,將一號房屋過戶給了案外人于某。
趙明得知后多次交涉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
解除《協議書》;
趙磊退還購房款86.6萬元;
趙磊與孫濤共同支付違約金26.6728萬元。
二、裁判結果
? 支持原告訴求!法院判決如下:
解除三方于2018年10月25日簽訂的《協議書》;
趙磊返還趙明購房款86.6萬元;
趙磊與孫濤共同支付違約金266,728元;
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關鍵認定:
雙方存在真實房屋買賣關系,非“名為買賣、實為擔保”;
被告擅自將房屋過戶他人,構成根本違約;
違約金雖約定過高,但原告主動調低,法院予以支持。
三、法院說理要點
買賣關系真實有效,非“讓與擔保”
被告辯稱《協議書》實為民間借貸的擔保,但法院認為:
協議明確約定房屋出售、價款、過戶義務;
購房款部分以真實存在的債權抵扣,并有借據、轉賬記錄佐證;
被告未能證明雙方僅有借貸合意而無買賣意圖。
→ 應認定為真實房屋買賣合同。
原告已履行全部付款義務
26.5萬元貸款代償有銀行流水;
60.1萬元債權抵扣有《借款借據》及三方確認;
→ 房款已全部付清。
擅自過戶構成根本違約
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未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戶給第三人;
直接導致原告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取得房屋所有權);
→ 符合《合同法》第94條“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法定解除條件。
違約金調整合理,予以支持
協議原約定違約金為“房屋市場價2倍”,明顯過高;
原告主動調減為按年利率15.4%計算兩年利息(約26.67萬元),符合司法實踐;
→ 法院認為該金額不過分高于實際損失,予以采納。
孫濤作為登記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孫濤雖非實際出賣人,但作為《協議書》丙方簽字,承諾配合過戶;
其參與將房屋過戶他人,共同實施違約行為;
→ 應與趙磊共同承擔違約金責任(但不承擔退款責任,因未收款)。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以房抵債”或“債權抵房款”必須書面明確!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協議書》清楚寫明“60.1萬元從借款中扣減”,形成完整證據鏈。
警惕“一房二賣”!
即使你付了全款、拿了鑰匙,只要沒完成過戶,房子仍可能被轉賣。務必:
? 盡快辦理網簽或預告登記;
? 在合同中設置高額違約條款;
? 定期查詢房屋狀態。
違約金不是越高越好,但要“可執行”!
約定“2倍房價”雖震懾力強,但法院可能調減。建議:
? 同時約定“最低違約金不低于總房款30%”;
? 或按LPR四倍計算逾期損失。
名義產權人也要擔責!
即使房子是別人出錢買的,只要你在買賣合同上簽字,就可能被追責。切勿隨意“借名”或“代持”。
發現對方違約,立即行動!
本案原告及時起訴,成功追回房款+違約金。若拖延過久,可能面臨:
? 房屋被善意第三人取得;
? 被告轉移財產,執行困難。
本案啟示:
誠信履約是底線,但法律更保護有準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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