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
在跨境投融資交易中,股權質押因兼具擔保效力與操作靈活性,成為常用的風險控制工具。但跨境交易涉及不同法域規則、外資監管要求等多重因素。
那么,跨境股權質押,未經出質企業董事會決議核準備案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國際金融產品(新加坡)有限公司訴香港某甲公司等質押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一方當事人僅以境外公司出質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未經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決議、中方股東同意或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備案為由,主張股權質押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爭議焦點為:《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問題。
首先,本案系兩家香港公司以其在內地投資的股權設定質押,向新加坡公司提供擔保。兩被告為香港公司,其對外提供擔保是否需經兩被告的公司機關決議,以及某新加坡公司是否有義務審查兩被告決議或進而是否須審查標的公司董事會決議的問題,應適用香港法進行評價。根據法院查明,在香港法下,《香港公司條例》并未就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擔保需進行內部決議存在相關規定,本案兩被告作為出質人簽署《股權質押合同》,亦未違反香港法和公司章程細則;且在公司董事簽署對外擔保合同并加蓋公司印章的情況下,《香港公司條例》亦未要求另一方在簽署合同時履行任何審查義務。故兩被告關于某新加坡公司有義務對兩被告的機關決議、標的公司董事會決議及中方股東是否同意股權質押進行審查的抗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
其次,兩被告提出的[1997]外經貿法發第267號《股權變更規定》系商務部的部門規章,根據該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將股權質押的,須報經有權審批的機關批準,未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行為無效。但是隨著涉外金融貿易業務的發展,我國司法政策已取消涉外擔保合同核準、登記生效要件,轉而采取了涉外股權質押合同自合同簽訂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
根據《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與債權人訂立的股權質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質權登記的,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
國家外匯管理局2014年發布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亦明確規定,“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準、登記或備案情況以及本規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據此,涉案《股權質押合同》依法已成立并生效。未辦理質權登記的,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
周軍律師提醒,跨境股權質押未經董事會決議、核準備案,并非無效。對于跨境交易當事人而言,核心風險防控措施在于:明確質押合同準據法,審查出質人內部授權文件,按要求完成外匯登記和股權出質登記,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權益受損。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